非全日制勞動合同和勞務合同_勞務合同和非全日制勞動合同的區別?
特邀律師
非全日制用工與全日制用工的區別:一是工作時間不同。標準的全日制用工實行每天工作不超過八小時,每周不超過四十小時的標準工時制度。非全日制用工一般為每天四小時,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二十四小時。二是非全日制用工可以訂立口頭協議。全日制用工,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而非全日制用工,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不以書面形式訂立勞動合同,職工的勞動權利以及用人單位對職工的要求,可以口頭約定。
勞動合同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的協議。非全日制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約定的以小時作為工作時間單位確立勞動關系的協議。而勞務協議通常意義上是指雇傭合同,是指受雇人為雇傭人提供服務的合同。前二者受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調整,而勞務協議受合同法調整。希望對你有幫助~
感謝邀請,更感謝樓主的提問。
樓主你好,農民工工作單位簽勞動合同好還是簽勞務合同好,有什么依據呢?勞動合同和勞務合同是有一個很明顯和本質的區別。首先勞動合同是屬于全日制的勞動合同,那么自己如果說是全日用工的話,肯定是要簽訂全日制的勞動合同比較好。
全日制勞動合同的認定依據是要根據你的工作時間來認定,也就是說你每天的工作時間在4個小時以上,每周的工作時間在24個小時以上,那么這種情況下就可以按照全日制的方式來簽訂勞動合同,如果說你的工作時間要少于這樣的時間的話,那么是不能夠簽訂勞動合同的,只能夠簽訂勞務合同。
簽訂勞動合同和勞務合同,最大的一個區別就是在于勞動合同是要依法給你承擔相應的社保待遇,但是這個所謂的勞務合同是不需要給你承擔相應的社保待遇的,所以他們二者之間是有一個明顯的區別,作為農民工來講,只要是你長期穩定的在這家單位工作,并且工作時間符合勞動合同的簽訂條件,那么就要正常的去簽訂勞動合同,而不能夠選擇勞務合同,因為這樣會對自己帶來很大的損失。
感謝閱讀,請加我的關注。
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的勞動合同: 1、工作時間約定不同 前者,每日工作8小時,每周不得超過44小時。 后者,以小時計酬為主,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小時,每周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二十四小時的用工形式。 2、合同訂立形式不同 前者,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必須以書面形式訂立勞動合同。 后者,可以訂立口頭協議。 3、工資支付時間不同 前者,按月計薪,每月至少支付一次工資。 后者,受其自身特征的限制,以小時計酬為主,且工資的結算支付周期最長不得超過15天。 4、試用期約定 前者,除了以三個月的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認為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兩種情形外,用人單位都可以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而在非全日制中,當事人雙方不得約定試用期。 5、購買社保繳納的承擔者不同 在全日制用工中,無論勞動合同期限長短,用人單位都必須依法為勞動者繳納至少是“五險”,有特殊規定的除外,在非全日制用工中,除了企業應當依法為勞動者繳納工傷保險外,對其他各項保險費,都由勞動者以個人身份繳納。 6、解除、終止勞動合同 前者,勞動者或者用人單位解除、終止勞動合同,必須按《勞動合同法》規定辦理離職手續的;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那么勞動者可以獲得經濟補償。 后者,企業可以隨時通知員工終止勞動合同,卻無須支付經濟補償金,使得用工更靈活,成本更低。 7、勞動關系的排他性 前者具有排他性,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不能與兩個以上的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 后者,勞動關系不具有排他性,員工可以與兩個及兩個以上的用人單位同時建立非全日制用工關系,但是后一個勞動關系不得影響前一個勞動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