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貸款買房結婚后是共同財產嗎_老公貸款買的房子婚后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嗎?
特邀律師
即使男方以個人收入還貸,用的也是共同財產,雙方可以簽訂協議約定房產歸屬
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自2011年8月13日起施行)第十條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婚前購房,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有以下八種情形:
1、一方婚前以個人財產買房,結婚登記前已取得房屋產權證并還清全部貸款的,屬于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2、一方婚前以個人財產買房,結婚登記前已還清全部貸款,但結婚后方取得房產證并登記在自己名下的,仍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3、一方婚前以個人財產買房,支付了首付款并向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房屋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
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雙方平均分割,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4、一方婚前以個人婚前財產買房,支付了全部房款,原登記在一方名下,后變更登記在雙方名下的(即加名),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其實質為一方對另一方的贈與;
5、婚前雙方共同出資購房,付清全部房款,房屋登記在一方名下,如能證明出資情況,則雙方對房屋以各自出資額比例按份共有;
如不能證明出資情況,且一方否認另一方購房時有出資,則只能認定為一方的個人財產;
6、婚前雙方共同出資購房,付清全部房款,房屋登記在雙方名下,根據登記情況認定系按份共有或共同共有;
7、婚前雙方共同出資購房,婚后共同還貸,房屋登記在一方名下,婚后共同還貸部分及其所對應的房屋增值部分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其余則按出資情況按份共有;
8、婚前雙方共同出資購房,婚后共同還貸,房屋登記在雙方名下,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以上,希望能夠對你有所幫助。
為什么非要加上你的名字?你出一分錢了嗎?加上你的名字你不覺得你很無恥無畏嗎?就因為你嫁給他你就得寫上你的名字?房子是給你們婚房,不是給你的財產,如果你不與他結婚,你跟人家屁毛關系沒有。你和他結婚你可以盡情地住,但婚前的財產,你想都別想!不要有這樣臭不要臉的想法!顯得你與人家結婚就是想騙人家的財產,這樣反倒拉低了自己的形象!
你不能也在婚前按揭買一套再結婚嗎,這樣的話就各自有自己的房子,不用彼此防備了
謝謝邀請,樓主提的問題是,男方婚前貸款買房,婚后房產證下來了,寫的是兩個人的名字,是不是屬于共同財產,這要看有沒有婚前的約定,才能給你答復的。
世人都知道,只要是貸款買的房,在房貸還沒還完之前,要想在房產證上要下寫上另一方的名字,是永遠不可能的,除非還清了貸款,才能在房產證上填上另一方的名字。
如果是男方出首付,又是獨資還完的貸款,買的房在婚后房產證才下來,寫上了雙方的名字。只要在婚內雙方有約定,立字為證,能夠說明房產是屬于男方獨資買的,這個房產的實際歸屬權還是屬于男方的。如果說在婚內沒有約定,在房產證上加上了女方的名字,依法就視為夫妻在婚姻期間內的互相贈送,房產就屬于夫妻雙方共同擁有的財產。
樓主說的意思我明白,肯定是想在婚后下來房產證上加上女方的名字,還能肯定房貸也沒還完,是需要用雙方的共同收入來還貸的,只能等還貸完了才能加上女方的名字。那么,這個房產首付部分和前期的還貸部分是屬于男方個人婚前財產。共同還貸的部分,是屬于雙方共同擁有的財產,各占50%的權利。
按照題主的說法,應該是沒有在房產證上加對方的名字,但是仍不能直接算是題主的個人財產。
婚前首付 婚后還貸
1.首付款。首付款的部分應該視為首付款一方的個人財產。
2.婚后房共同償還貸款部分。這部分除夫妻雙方另有約定外(如簽訂協議等),應當視為共同財產。如果在離婚的時候,仍然有房貸沒有付清,則視為產權人的個人債務。
3.共同還貸部分。一些人對于這部分有誤區,認為房產用自己一個人的工資還貸,應該屬于自己個人的房產。但是根據司法判例,不論是由一方用個人工資還貸,還是用雙方工資還貸,均應認定為夫妻共有財產。因為結婚后收入屬于夫妻雙方共同財產。
當然,如果題主確能證實,其還貸資金來源于個人婚前財產,那么該部分不應認定為夫妻共有財產。
您好!
相信這個問題不可能會有標準答案,不同人、不同家庭考慮問題的出發點不同——很簡單,這沒有強制的法律規定,而是靠人與人之間的信任、協商來解決的問題。
既然題主提到“男方父母交首付”,那么我們從女方利益的角度,來分析一下這個問題。
假設僅僅登記為男方的名字
首先,個人認為這種方式,沒有說不過去的理由,因為:
錢是男方父母出的,女方并不能因為跟男方是夫妻關系,可以無償獲得公婆的個人財產。從這一點上,合情合理。同理,換做男方,也不合適做類似的事情——無償占有岳父母的個人財產。
那么,是否意味著女方會面臨經濟上的損失?——答案是:不會。
- 居住“收益”。既然買了房子,夫妻倆肯定是要住的,這就意味著在居住期間,男女雙方都省了“租賃費”,雙方均為“受益人”。
- 出租“收益”。假設這套房子不住、夫妻倆把它租出去。因為房產是男方父母出資收入、登記的是男方名字,所以房子屬于男方個人財產。但是,有一個非常重要的知識點: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姻期間產生的增值性收益,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所以,如果房子有租金收入,這部分收入是夫妻倆共有的。
- 償貸“補償”。即便房子是男方個人的,如果夫妻共同還貸,那么,未來涉及到分割問題的話,這部分貸款及其增值部分,男女各半。也就是說,女方為這套房子投入的貸款部分,不會“白”投,是有自己一半兒份額的。
所以,單純從經濟性角度,房子登記為男方個人名字,對于女方而言,沒有損失。
登記為夫妻雙方名字的必要性
很多人說了:女方都幫著償還貸款了,就要登記為夫妻雙方名字。
客觀的講,這個理由是不成立的——前面我們說了,女方投入的貸款的錢,是完全有其份額的,只不過跟房子本身沒有什么關系而已。
那么,能夠支撐登記雙方名字的理由就是:夫妻關系和諧,對待對方父母尊重孝敬。
- 夫妻關系和諧,意味著相互之間的信任和關愛,這是一種情分。情分到了,從財產角度,你的還是我的,就不那么重要了。
- 對待對方父母尊重孝敬,既是對對方愛意的表達,更是對老人孝敬行為的體現。這種情況下,可以理解為:女方對公婆也付出了,那么,從中得到回報,是說得通的。
至于說,要提前防范什么風險、要對自己付出的青春保護起來……此類的理由,個人不贊同。風險是雙方的,青春也是雙方的,不能作為單獨有利于自己的理由來作為說辭。
根據敘述的內容,結合法律規定,房產在婚前購買完成屬于婚前財產,但是婚后共同還款的部分在離婚時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可以要求支付相應的金錢,無法主張房屋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