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債務承擔什么責任_夫妻共同債務由誰承擔?
特邀律師
同一概念,這只是二種不同的表述方式,即夫妻共同債務,雙方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法條鏈接:《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24條
1、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2、夫妻一方與第三人串通,虛構債務,第三人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夫妻一方在從事賭博、吸毒等違法犯罪活動中所負債務,第三人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共同債務由誰承擔?夫妻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夫妻共同債務對外承擔無限連帶責任,但在夫妻內部則是按份承擔,即承擔債務的一方可以向另一方請求償還。下面由法律快車的小編在本文詳細介紹。
1、夫妻共同債務的性質
(1) 夫妻共同債務責任是一種連帶責任
夫妻財產是共同共有關系,夫妻雙方共同地平等地享有共有財產的各種利益,共同地平等地負擔由共有財產產生的各種義務。對外民事法律關系中,夫妻雙方對共同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2) 夫妻共同債務責任是一種無限責任
夫妻之間的關系具有合伙性,而合伙人對合伙事務產生的債務,必須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同樣,夫妻雙方對夫妻共同債務必須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換言之,夫妻共同債務,以夫妻共同財產和夫妻各自的個人財產為擔保。
(3)夫妻共同債務責任是一種對外責任
夫妻雙方對共同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是相對于夫妻雙方之外的債權人(第三人)而言的,因而是一種外部責任。
2、夫妻債務的承擔原則
《婚姻法》第41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根據這一規定,夫妻共同債務的清償原則是:
(1)共同償還的原則;
(2)協議償還的原則;
(3)判決償還的原則。
3、共同債務清償后的求償
夫妻共同債務對外承擔無限連帶責任,但在夫妻內部則是按份承擔。一旦夫妻雙方對共同債務各自承擔的份額確定以后,夫妻一方對外履行了全部債務,有權就超過其應承擔的部分,向另一方請求償還。另一方不得以共同債務已清償為由拒絕一方的請求。
就夫妻共同債務這是,最高法已經打了三個補丁,司法解釋二算是對婚姻法的補丁,去年又對司法解釋二24條打了補丁,這次索性補丁打到位,以我對聰明中國人的理解,還要繼續打補丁,因為依然有很多空子可以鉆。
這次補丁的第一條共債共簽或事后追認,其實是一句廢話,都簽字或確認了,當然共同債務。第二條也是廢話,這個用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一方借了給小孩讀書,奶粉錢當然也是夫妻共同債務。能玩的是第三條什么叫做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最高法的意思應該是那種夫妻一方如果是做生意的借債,比如小馬奔騰那類案子,都上億了肯定不屬于家庭生活,但日常生活中很多做小生意的,做生意借錢也是為了家庭,只有廠子活過來了,家庭生活才能正常,這做生意賺來的錢本來也就夫妻共同的。這是現代資本社會,那種家庭真的因為窮的揭不開鍋,孩子學費沒了,用于家庭日常生活的極少數,大部分的借債都是為了生意,再舉個例子,夫妻一起投資房地產,一方名義借債,借的錢也用于買房子了,一家人情愿日子清苦點也要資產升值,那好請問這債務算不算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別說房主不炒。買房子不也是為了孩子將來有更大競爭力嗎?為了未來的家庭更幸福嗎?
為了更美好的家庭生活舉債變成資產算不算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總不能只有吃喝拉撒的錢才叫家庭生活吧?現代中產家庭的日常生活一個重頭戲就是如何讓自己家庭資產增值,那用杠桿實現彎道超車是基本功,真正的日常消費倒不需要多少錢?這個解釋還有個說明當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對外所負的債務,尤其是數額較大的債務,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范疇時,認定該債務是否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的標準,是債權人能否證明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的意思表示。”程新文說,“如果債權人不能證明的,則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那請問多少錢算較大,對有些家庭來說,幾萬元被詐騙就自殺了,對有的家庭來說幾千萬也能靠拼命賺錢彌補,多少算較大?這條司法解釋,真到實踐中多半法官索性沒簽字的一律不認了,夫妻之間轉移財產,假離婚,債權人利益徹底無法保護,沒多少時間,債權人又會大聲疾呼該司法解釋的解釋的解釋在幫老賴。這生活實踐太難拿捏了,普通法官不是生意人,普遍生活開銷也簡樸,看看他們判小孩撫養費,一個月幾千的標準,就能理解家庭日常生活需是多少了。
謝謝邀請;這是一個法律基本常識的問題,世人都知道,殺人償命,欠債還錢這個普通的道理,特別是在婚姻期間內,夫妻在經濟上作為一個共同體,舉債要是另一方推脫責任的話,就不能算是同甘苦,共命運的患難夫妻了。
就如樓主所提,婚姻關系存在期間一方舉債,另一方是否一定要承擔還款責任的問題,首先我可以回答,不一定!只要是在一方不知情的情況下另一方舉債,關鍵要拿得出證據,才能不負償還的責任。
依據婚姻法的規定,只要成為了合法的夫妻,任意一方的收入都是屬于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對共同財產,雙方都有平等的使用權,買賣權,贈予權和處置權。在婚姻期間內,只要是為了家庭生活,任何一方的舉債,都是夫妻雙方的共同欠債,雙方都有平等償還債務的責任。
如果一方在婚姻期間內舉債,是為了家庭生活必須費用,做買賣,購置動產和不動產,或者是生病發生的虧欠舉的債。依法肯定是夫妻雙方在婚姻期間內的共同欠債,雙方都必須擔負起償還債務的責任。
如果一方在婚姻期間內是背著對方舉的債,只要有充分的證據能夠證明,資金的實際用途是用在家庭生活上的。依法同樣把這種舉債視為夫妻雙方的共同欠債,雙方都有承擔償還債務的責任。
如果一方在婚姻期間內是被著對方舉得債,資金也沒有用在家庭的生活上,是用于個人消費,賭博,或者是其他方面。另一方只要有充分的證據鏈能夠證明自己是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舉的債。依法就可以把它看成是在婚姻期間內的個人欠債,當事方就要獨立承擔起償還債務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