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勞務受害責任分配_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怎么劃分?
特邀律師
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與提供勞務者致害責任不同,前者針對的是雇傭關系內部雇主與雇員即提供勞務者與接受勞務者之間的責任分擔,而后者針對的是勞務接受者與雇傭關系之外的他人之間的關系。在責任歸責原則上,前者適用過錯責任原則,而后者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
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傷殘賠償金等各項費用,要根據受傷的具體情況賠償。
勞務者受害責任,是指個人之間存在勞務關系的前提下,提供勞務者因勞務活動而受到傷害,在提供勞務者向接受勞務一方主張損害賠償時,由雙方根據各自的過錯程度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四條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勞務派遣期間,被派遣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派遣的用工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勞務派遣單位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第三十五條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自己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雇傭關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雇主承擔賠償責任。雇主承擔賠償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因安全生產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發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包或者分包業務的雇主沒有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與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屬于《工傷保險條例》調整的勞動關系和工傷保險范圍的,不適用本條規定。
民法上,你和貨車司機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刑法上,貨車司機承擔故意殺人罪。
(一)民法上,你和貨車司機對電死他人的行為承擔人身侵權的連帶賠償責任
1.貨車司機屬于幫工人,你屬于被幫工人。根據法律規定為你無償提供勞務的貨車司機,在幫你拉貨的途中導致他人損害的,應當由你承擔侵權賠償責任。但是作為幫工人的貨車司機對導致他人損害存在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賠償權利人請求幫工人和被幫工人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2.辦案中,貨車司機在幫你拉貨的途中,將電線拉斷,卻沒有包絕緣膠布,貨車司機就應當預見沒有包絕緣膠布的路邊電線很可能會電死人,但卻沒有采取進一步的防范措施。所以貨車司機對電線電死他人的行為是存在間接故意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要求幫工人貨車司機和被幫工人你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3.法條鏈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為他人無償提供勞務的幫工人,在從事幫工活動中致人損害的,被幫工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被幫工人明確拒絕幫工的,不承擔賠償責任。幫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賠償權利人請求幫工人和被幫工人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二)在刑法上,由幫工人貨車司機承擔故意殺人罪
貨車司機在拉貨的途中,將電線拉斷,明知沒有包絕緣外層的電線可能會將路人電死,卻沒有采取進一步的防范措施,放任導致他人死亡結果的發生,主觀上存在間接故意。所以,發生電死他人的結果的危害的話,由貨車司機承擔故意殺人罪。因為電線并非是你拉斷的,所以你不存在違法行為。但是,還是建議你找人趕緊把電線修好,防止危險結果的發生。
(三)刑法和民法調整的對象是不同的,刑事法律關系和民事法律關系是兩種性質法律關系。對行為人的行為應當分別進行評價。民法強調公平原則和損失填平原則。刑法是法律的最后一道防線,刑罰是最嚴厲的懲罰,側重對社會秩序的維護。原則上,行為人只需要對自己的行為承擔責任,即原則上,對幫工人造成他人損害的,被幫工人是不需要承擔責任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的規定,之所以被幫工人承擔責任,即是體現了公平原則。而公平原則不是刑法的基本原則。
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可以將侵權人列為被告。因為原告的受傷與被告的侵權有直接的因果關系,因而可以列為被告。
根據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
第九條 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致人損害的,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雇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人損害的,應當與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可以向雇員追償。
前款所稱“從事雇傭活動”,是指從事雇主授權或者指示范圍內的生產經營活動或者其他勞務活動。雇員的行為超出授權范圍,但其表現形式是履行職務或者與履行職務有內在聯系的,應當認定為“從事雇傭活動”。
第十條 承攬人在完成工作過程中對第三人造成損害或者造成自身損害的,定作人不承擔賠償責任。但定作人對定作、指示或者選任有過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十一條 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雇傭關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雇主承擔賠償責任。雇主承擔賠償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因安全生產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發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包或者分包業務的雇主沒有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與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擴展資料:
目前在社會實踐中,大量存在著個人之間提供與接受勞務的行為,而個人之間勞務關系普遍存在著設施不健全、安全保障措施較少、提供勞務者對安全勞動的意識較差、接受勞務者疏于管理等問題,這些問題直接導致了個人之間勞務關系爭議案件的高發。
本文以一起提供勞務者受害案件為例,試分析侵權責任法實施后因法律規則的變化對提供勞務受害案件責任分擔產生的影響。
甲與丙、丁共同為戊裝修房屋,裝修工程于某日晚7時完工后,戊在家中設宴招待甲、丙、丁三人。甲飲酒后,于當晚9時騎兩輪摩托車與一電動車相撞,電動車肇事后逃逸,無法查找。甲被送往醫院住院12日后,因搶救無效死亡。甲妻乙起訴到法院,訴稱甲受雇于丙為戊裝修房屋,請求法院判決丙、戊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一種觀點認為,甲因過錯對損害發生承擔70%的責任,丙因雇傭關系承擔20%的責任,戊因未盡合理照顧義務致甲飲酒后駕車承擔10%的責任。
第二種觀點認同甲、丙的責任承擔,但認為戊承擔10%的責任于法無據,甲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自行承擔酒后駕車的風險。
法律關系的認定
案例中,甲與丙、甲與戊、丙與戊之間法律關系的認定是適用法律的前提。在侵權責任法實施后,法律關系認定中發生的最大變化是“使用人責任理論”取代了“雇用人責任理論”。當然,這一變化也與司法實踐的需要密切相關。
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第十一條的規則適用以存在雇用關系為前提,如不存在雇用關系,則駁回原告之訴訟請求。這使得一些難以證明雇用關系的原告在實踐中無法獲得司法救濟。
而侵權責任法實施后,在適用法律規則進行裁判時,只需要確定使用人即可,并不需要原告證明與被告之間存在雇用關系,實際上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五條的適用范圍有所擴張。
關于使用人應當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認定:
第一,是否提供了勞務;
第二,接受勞務一方是否因為提供勞務而受有利益;
第三,提供勞務者是否接受了指示、控制、管理或者監督;第四,提供勞務是否違反接受勞務一方明示或可得推知的意思。
在司法實踐中,使用人的確定是一個難點。在很多情況下,所謂的使用人作為組織者自己也參與勞動,而且僅僅是比別人多拿一些工資,此時,究竟如何認定使用人頗為令人頭疼。
案例中,丙作為提供勞務的組織者,而戊作為房主最終支付了報酬,從上述關于使用人的認定標準來看,筆者認為,丙作為使用人更為合理。
戊雖然是報酬的最終支付者,而且從表面上看也是裝修工程的最終受益人,但其對丙卻不存在指示、控制、管理或者監督,其所獲得的利益是丙所交付的勞動成果,而并非直接享有甲提供勞務的工作成果。
因此,甲、戊之間并不存在著直接的法律關系,其二者表面上看似聯系頗為緊密的原因是,丙、戊之間存在的承攬法律關系,而戊因為丙交付甲參與勞動的工作成果而受有利益,但其受有利益的原因是丙、戊之間的承攬法律關系。因此,應當認定為甲、丙之間存在勞務合同關系,丙、戊之間存在承攬合同關系。
參考資料來源:
參考資料來源:
侵權責任法 第三十五條 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
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自己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