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機構基本標準由什么制定_醫療機構的基本標準是什么?
特邀律師
衛生部關于下發《醫療機構基本標準(試行)》的通知
衛醫發(1994)第3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衛生廳(局)、中醫藥管理局,有關部委衛生局(處),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衛生局,部直屬有關單位: 根據《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現將我部制定《醫療機構基本標準(試行)》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醫療機構基本標準(試行)
衛生部
一九九四年九月二日
《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十六條申請醫療機構執業登記,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 有設置醫療機構的批準書;(二) 符合醫療機構的基本標準;(三) 有適合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四) 有與其開展的業務相適應的經費、設施、設備和專業衛生技術人員;(五) 有相應的規章制度;(六) 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醫療機構的標準是什么,誰制定的。保險條款重疾定義的標準是誰制定的,告訴你一聲,不是保險公司制定的。是國家保監局制定的,與醫療機構標準有沒有關系呢?
民眾一般以為花錢多的病就應該是重疾。
公立醫院屬于企事業單位的一種,自從醫改后,公立醫院開始走市場化的道路,而在一些關鍵問題上,醫院還是受到一定的約束,特別是在一些收費標準上面,定價權其實是由政府審核定價的,并不是說醫院自己想怎么改怎么收費就可以,每一次做修改都要向政府上報審核才可以,正常情況下只要能說出漲價的理由,基本上還是可以通過審核的。
醫院的收入來源于基本收費,也就是說掛號費門診費,醫療費和護理費藥費以及最關鍵的檢查費等等,而醫院的定價權并非一家隨便定價更改,雖然如此可以說醫院每一年的收入都遠遠足夠養活醫院醫生護士和其他人員,外加上還有一部分政府補貼在里面,醫院想窮都難,想不肥都難。
在十多年前絕大多數的三甲醫院的醫生都開起了轎車,可以想象醫院醫生收入不高怎么能買得起車,而且還是在十多年前,再者說醫生的收入不是一般人能想象的,不只是普通工資,還有一些灰色收入,畢竟權威媒體已經多次報道了過度醫療和醫生吃藥品回扣的事情了,就在剛剛又報道出來了湖南某些公立醫院醫生大量吃醫藥回扣的新聞。
醫院窮嗎?當然窮了,就好比一些國企連年虧損但是里面工作的領導收入連年創新高一樣,醫院沒有錢但是醫生院長有錢啊,錢去了哪里這個就不好說了,現在醫院其實的收入主要來源并不是這些掛號費和門診費以及護理費,醫院的收入主要來源是各種檢查費,這才是真正的收入來源。
當然在三甲醫院這種大醫院里面,因為患者流量大,每一天的流量超乎想象,可以說進入三甲醫院的病人去看病基本上都是先掛號然后會診,第三就是醫生開單叫患者去做一些檢查,進入醫院的可以說95%以上的病人看病都要去做各種各樣的檢查,各種檢查費少的幾十塊錢,多的幾百上千都不止,雖然說這些檢查設備都很貴,加上各種保養維修費也不便宜,但是病人的檢查數量的開銷基本上幾個月就能夠全部夠成本,剩下的就是多出來的收入。
有一部分人說醫院不賺錢,這簡直是天大的笑話,現在許多醫院都有過度醫療的現象,也就是說超出了合理醫療的范圍,從病人身上獲取更多的好處,包括病人自掏腰包和醫保報銷的錢,這些都是事實,而且權威媒體已經做了多次的報道和暗訪,而并不是空穴來風那么簡單,其實醫院不窮醫生也不窮,明眼人都看得出來,當然裝瞎的人看不出來可以理解。
我國的醫療事故技術鑒定辦法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已于2002年9月1日起施行《醫療事故分級標準(試行)》。該規定具體規定了各種情況下的損害后果造成的醫療事故等級。由于是對各種各樣的醫療損害后果的具體規定,因此,涉及醫療各個專業,技術性比較強。根據我國《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規定,按照對患者人身造成的損害程度,醫療事故分為四級:一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殘疾的;二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的;三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輕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四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明顯人身損害的其他后果的。具體分級標準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另外,需要指出的是,在我國出臺的醫療事故標準,例舉的情形是醫療事故中常見的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后果。并且該標準中醫療事故一級乙等至三級戊等對應傷殘等級一至十級。也就是說,如果由于患者及其家屬是由于“工傷事故”來醫療機構求診、治療,并且發生“醫療糾紛造成傷殘的”其傷殘標準可以作為日后,與所在單位要求“工傷待遇”的依據和標準。兩者的鑒定標準是相同的,可以通用。這樣看來在醫療事故鑒定中“定殘”等等事項對日后其他糾紛的處理都是很重要的。當然,如果地方性法規對此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醫療機構基本標準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
醫療機構應承擔未完全履行告知義務的法律責任 醫療機構違反《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一)未如實告知患者病情、醫療措施和醫療風險的;(二)沒有正當理由,拒絕為患者提供復印或者復制病歷資料服務的;(三)未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要求書寫和妥善保管病歷資料的;(四)未在規定時間內補記搶救工作病歷內容的;(五)未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封存、保管和啟封病歷資料和實物的;(六)未設置醫療服務質量監控部門或者配備專(兼)職人員的;(七)未制定有關醫療事故防范和處理預案的;(八)未在規定時間內向衛生行政部門報告重大醫療過失行為的;(九)未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向衛生行政部門報告醫療事故的;(十)未按照規定進行尸檢和保存、處理尸體的
為醫療機構執業必須達到的最低標準,是衛生行政部門核發《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依據。少數地區執行本標準確有困難的,可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根據實際情況調整某些指標,作為地方標準,報衛生部核準備案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