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婚姻法彩禮返還新規定_新婚姻法規定返還彩禮嗎?
特邀律師
民政部表示需要全面的推進我國的婚俗改革政策,提倡簡約適當的婚俗禮儀,家事也要有規矩,隨著現代經濟的不斷發展,人們的生活水平有了很大的提高,但是一些婚俗的陋習以及天價的彩禮等等問題也是愈演愈烈。針對上述問題,中央決定對這些不良的社會風氣進行一個比較統一的整治。
“彩禮”,中國舊時婚禮程序之一,又稱財禮、聘禮、聘財等。 我國自古以來婚姻的締結,就有男方在婚姻約定初步達成時向女方贈送聘金、聘禮的習俗,這種聘金、聘禮俗稱“彩禮”。
有些地方習俗稱為“納征”,“征”是成功的意思,即送彩禮之后,婚約正式締結,一般不得反悔。若有反悔時,若女方反悔,彩禮要退還男方的;若男方反悔,則彩禮一般不退。
從法律上來看,“彩禮”的表述并非一個規范的法律用語,人民法院審理的彩禮糾紛案件的案由按照有關規定被定為“婚約財產糾紛”。
■案例簡述
小Q上海人,青年才俊。但由于一直忙于事業直到35歲還沒有娶妻生子。一個偶然的機會與來自四川的小Y相識,小Y是一名舞蹈老師,相貌、身材都很出眾,兩人算是郎才女貌。一個月后,二人便確立了戀愛關系。好景不長,小Y性格外向異性朋友很多,經常會一起結伴游玩。時間一長小Q便開始懷疑起自己的女朋友,總會時不時的偷看小Y的手機信息,或者偷偷翻查小Y的手袋。兩人為此也多次鬧過分手,但最終都重歸于好。
慢慢大家也開始談婚論家,2013年8月兩人終于登記結婚。但登記次日,小Y便跟著其公司的老板去香港出差兩天,回來后聲稱新裝修的家中有味道,于是搬離。小Y還堅持擺酒后才能進行夫妻生活。隨后,雙方在上海某五星級酒店大擺筵席,宴請賓客26桌,總花費50余萬元。
2013年9月,小Q接小Y回家。隨后小Y坦白,結婚前一天朋友們為她組織了單身派對,當晚在酒吧玩的很瘋,因為醉酒與他人發生“一夜情”,沒想到竟意外懷孕。其后,小Q向小Y提出了離婚,并要求女方退還所有的彩禮。小Y覺得自己跟小Q已經結婚了彩禮便無需返還。隨后小Q將小Y告上了法庭,要求解除婚姻關系并返還彩禮。
最終法院判定,兩人雖已經建立婚姻關系,但時間較短且未共同生活,因此同意解除雙方婚姻關系,小Y返回全部彩禮。
■ 律師說法
一、那么彩禮糾紛案件中彩禮的歸屬的法律是如何規定的呢?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中第十條規定: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二、如果沒有上訴三種情形,彩禮不予返還,離婚時是否能夠以夫妻共同財產主張分割該財產呢?
根據《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p>
彩禮作為一方對另一方的贈與,屬于《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款“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屬于被贈與一方的個人財產,不能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
另外,當符合條件時,已給付的彩禮應當予以返還,但在實際生活中,已給付的彩禮可能已用于購置男女雙方共同生活的物品,事實上已經轉換為男女雙方的共同財產,或者已在男女雙方的共同生活中消耗。因此,在處理涉及彩禮返還的案件時,就應當返還的范圍而言,要根據已給付的彩禮的使用情況,是否在男女雙方共同生活中發生了必要的消耗,婚姻關系或同居關系存續期間的長短等具體事實,綜合把握。在處理方式上也應當靈活運用,特別是彩禮已轉換為夫妻共同生活的財產時,可將彩禮的返還與分割共同財產一并考慮,在分割中體現彩禮的返還。
■ 徐桐律師提醒
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和人們生活水平的提高,訂婚的彩禮也在不斷提高,小到金銀首飾,大到上萬元的現金、汽車、住房等。一旦雙方最終不能締結婚姻,則彩禮的處置問題往往引發糾紛,訴諸法院的案件也逐漸增多。
因為特殊原因,給付彩禮的一方不宜要求對方出具收條,造成彩禮給付的證據難以固定。建議給付彩禮時盡量由他人參與并選擇多人在場,同時對彩禮的具體組成進行明確,爭取有證人可以作證,以防發生糾紛,以備不時之需。
一、彩禮應該返還多少
雖然根據司法解釋(二)第十條的規定,當符合條件時,已給付的彩禮應當予以返還,但在實際生活中,已給付的彩禮可能已用于購置男女雙方共同生活的物品,事實上已經轉換為男女雙方的共同財產,或者已在男女雙方的共同生活中消耗。(以購置的發票或者根據舉證)
處理涉及彩禮返還的案件時,就應當返還的范圍而言,要根據已給付的彩禮的使用情況,是否在男女雙方共同生活中發生了必要的消耗,婚姻關系或同居關系存續期間的長短等具體事實,綜合把握。在處理方式上也應當靈活運用,特別是彩禮已轉換為夫妻共同生活的財產時,可將彩禮的返還與分割共同財產一并考慮,在分割中體現彩禮的返還。
1、因給付彩禮一方的原因導致婚約解除,返還彩禮的數額可根據其過錯程度、雙方的經濟狀況等因素,酌情減少”。
2、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共同生活一年以上兩年以下,一方請求對方返還彩禮的,返還的數額一般不超過彩禮總額的30%;共同生活一年以內三個月以上的,返還的數額一般不超過彩禮總額的50%;共同生活不滿三個月的,返還的數額一般不超過彩禮總額的70%;因給付彩禮一方的原因導致同居關系解除的以及在共同生活期間女方懷孕或者流產的,一般可在前款的基礎上再減少5%至20%。(由雙方舉證通過訴訟處理)
二、彩禮返還有哪些限制性原則
對彩禮返還作出限制性規定,除依照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外,同時還遵循了以下原則:
1、遵循當地風俗習慣原則。在法律的適用上,有這樣一條規則,即“有法依法、沒法依政策、沒政策依習慣”。所以,在彩禮的認定、彩禮的范圍、彩禮是否返還以及彩禮返還的比例等方面,都應當遵循當地的風俗習慣。
2、照顧無過錯方原則。
3、公平原則。在解決此類糾紛的過程中,應當用雙方之間的利益均衡來判斷是否公平。(靠舉證)
在彩禮的返還過程中也是有一定的原則需要當事人遵循的,此時返還彩禮并不一定就是全數返還,在某些情況下,可以適當減少彩禮返還的數額,具體內容還請各位從上文中進行了解。
對于舉證,必須要有簽字據和留存發票類的習慣。
什么情況下訴訟離婚的時候婚約財產應該返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 》在第十條中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下列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 ) 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
(二 ) 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
(三 ) 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在第(二 ) 項、第 ( 三 ) 項情形下,應當以當事人離婚為條件。
最高人民法院的這一司法解釋,使得我國對婚約問題的處理有法可依。
但由于這一解釋,沒有明確說明婚約解除后彩禮的返還,與離婚后彩禮的返還的具體區別,如返還的數額如何把握,對生活困難如何確定等。導致審判人員由于認識的分歧,對同一案件的處理會出現不同的結果。筆者認為,我們通常理解的,要把“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作為彩禮返還的條件。
離婚時彩禮的返還要以導致給付人生活絕對困難為條件,但處理婚約財產糾紛案件時,只要造成了給付人生活相對困難,就應予以返還。
該司法解釋規定的三種情形,在處理婚約財產糾紛案件時,只要符合其中之一,就可以判另被支付方返還彩禮,而不能要求三種情形全部存在。對于返還的數額,在處理離婚糾紛案件中的彩禮返還時,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并結合查證的彩禮數額予以判決。而婚約彩禮糾紛案件中,只要是屬于法院查明的彩禮部分,即應全額返還。
在訴訟離婚的時候對婚約財產進行返還也要符合相關的條件,如果不符合相關條件是不可能盲目的要求這些財產還回來的。訴訟離婚的時候婚約財產應該返還但對方卻不返還的時候該怎么做,不知道怎么辦的人可以找個律師 幫忙的 。
彩禮,有的地方稱為聘禮、納彩等,是中國幾千年來的一種婚嫁風俗。按照這種風俗,男方要娶他家女子為妻時,應當向女方家下聘禮或彩禮。出現以下幾種情形是要退彩禮的:在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當然男方或其近親屬為取悅對方或表露情感所為的贈與、男女雙方或其近親屬在共同消費中由男方支付的費用、男方及其近親屬與女方及其近親屬禮節性交往時的贈與這些都不算彩禮,是不退的。從法律角度審視彩禮給付的目的,我們不難發現彩禮的目的,是彩禮予以返還的一個基本條件?!白鳛榻o付彩禮的代價中,本身就蘊含著以對方答應結婚為前提。如果沒有結成婚,其目的落空,此時彩禮如仍舊歸對方所有,與其當初給付時的本意明顯背離”。司法解釋規定彩禮予以在一定條件下返還,在法理上體現了對對價行為公平性的保護。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當事人請求返還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1、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2、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3、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適用第2、3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