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對不交物業費_如果不交物業費會怎么樣?
特邀律師
怎么看?物業服務的好壞,是訣定業主交費的關健問題,否則,怪怨業主不交費,那只是把罪名強加于業主頭上。
我所居住的小區,從九九年入住,以整十個年頭,前幾年,多數居民還是主動去物業交費的,在說,物業費用也不是太高,只每平米0.5元而以,但是,隨著年限的推移,物業服務也越來越差,小區里丟東西以是常亊,前三四年,只一個晚上,業主的名貴轎車,就丟失了二十多個車轱轆,氣的這些業主,是只有罵街的份子了,找物業,物業推脫責任,報案,小區里又沒有監控,警察破案,也不了了之,就這樣的情況,這些業主能給物業交費?而且,小區里電動車丟失,更是家常便飯,追其原因,我們小區,連個看大門的老漢也沒有,有的只是打掃衛生的幾個老男老女,向這樣的情況,業主不交費以成常態。
說實話,現在我們小區的物業管理者,與開發商是一家子,從入住到現在,從來就沒有變過,并且,業主入住到今天,連個房本的面面也沒見過,今年夏天,由于業主狀告,房管局和物業,準備給業主辦房本,而問題就出現在,讓業主從新在交520錢的代辦費用上,可這520錢,業主們買房時就以成交過一次,這次辦房本,物業捆綁物業費不說,還捎上二次代辦房本的費用,其結果可想而知,到現在整體業主不交費,也不辦房本,因為,去房管局告也無濟無于亊,所以就造成了今天的這種局面,就以上我的所說,大伙評,業主不交費,能怪著業主嗎?同時,太多的大小問題,我還沒有寫在上面,壞,是物業收不上費用的最終根源。
現在的物業就是惡霸!必須解決取締物業!
業主拒絕繳納物業費,物業公司最直接的便是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業主繳納物業費,并支付違約金。從裁判結果來看,這種官司大多數是物業公司勝訴。若法院判決繳納物業費而拒不履行,則將進入執行程序,業主還有可能被法院采取執行懲戒措施,包括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和限制高消費。
所以,不繳納物業費有可能會涉及訴訟,并且除了物業費以外,還需要承擔違約金。當然,因為物業費數額一般不高,所以即便加上違約金,整體的金額其實也還好。
至于拒絕繳納物業費,還需要看你的理由是否充分。例如有的業主以未入住未享受物業服務、未簽物業合同、對物業服務不滿意、對物業公司利用公用面積經營不滿等等為由拒不繳納物業服務費,這些都不是拒絕繳納物業費的理由。
另外一個拒交物業費的理由便是認為物業公司服務不符合合同約定,不達標。但是,很多業主對于自己的主張是無法提供證據證明,或者只能夠提供小部分照片等證據。法院也認為這僅僅是在服務的某些環節、個別區域做得不夠好,存在一般瑕疵,那么因不構成根本性違約而較難成為業主拒交物業費的合法理由,還是支持物業公司的訴請。
商品經濟時代,我們的住房由原來的公租房過渡到了現在的商品房。在改善了居住環境的同時,增添了與房屋物業管理公司的相互依存關聯關系,繳納物業費就是其中關聯之一。
----大家都知道,物業費是物業產權人和使用人委托專業的物業管理公司,對我們居住小區內的公共建筑、公用設施、綠化、衛生、交通、治安和環境等等項目進行日常維護、修繕、整治等,按照一定標準所收取的費用。
----物業公司收取的物業費主要應用于管理服務人員工資及福利費用、衛生清潔費用、綠化費用、公共設施運行維護費用、辦公費用等等方面。
現在,我們來回顧一下國家有關物業管理的相關政策規定
政策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
《物業管理條例》
《關于商品和服務實行明碼標價的規定》
物業管理企業職責
實行明碼標價,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遵守國家價格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做好物業服務管理工作。
監督管理
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聯合同級房地產主管部門對物業服務及收費明碼標價進行管理和監督檢查。
舉報電話12358
違規處罰
物業管理公司不按規定明碼標價或者利用標價進行價格欺詐的行為,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等相關規定予以處罰。
----服務與被服務,都有各自遵守的規則和法則,雙方必須嚴格遵守和守信。
----作為消費者的我們,應該做好我們應該做的
一方面應該按照有關規定,按期足額繳納物業管理費,以確保物業公司對物業的持續維護,確保我們的居住環境安全、舒適、干凈、整潔。
另一方面,我們有權利和義務對物業公司的服務進行合理監督,以維護我們的合法權益
小貼士
業主與物業公司應按照雙方簽訂的服務協議互為遵守。物業公司服務不到位等任何狀況,都不應作為不交物業費的理由而拒交物業費,可以多渠道加以解決,甚至尋求法律支持!否則,物業公司可以不交物業費為由進行訴訟。
物業不作為,就像古代的地主壓迫農民一樣!國家遲早會動手的。因為物業禍國殃民,對社會,對國家,沒有一點好處!只求國家早點出臺相關政策,建立和諧美好社會!物業不鋤和諧社會無從談起!
自己花錢買的房子!為什么還去花錢讓物業管著!沒有天理了!都對物業反感!物業還懶著不走!
征信不該爛用。交不交物業費最多算個民事糾紛,和征信八桿子打不著,除非法院判決要交卻拒不執行,法院強制執行又執行不了的,這樣進入執行黑名單之后,才能記入個人征信。況且,如果不交物業費要納入征信,那物業服務不到位是不是也應該同時納入征信,可是怎么判定不到位是不是也要征信來做啊?征信不是萬能,有適合它管的,有不適合它管的,一定要分清。
題主所述并非完全屬實,從實踐來看,訴訟清欠仍然是物業公司追索物業費最主要的手段。
各地法院受理的物業服務糾紛案件中,物業公司追討物業費的案例均呈連年增加的趨勢。
當然,除法律訴訟外,物業公司也有一些其他的“辦法和手段”,例如:
一、水、電、熱捆綁式收費
該情況主要是在那些比較特殊的小區,這些小區或因建設年代較早,或因先天設計缺陷。小區的供水、供電甚至供熱并非是相關公用事業部門直接供于最終用戶,而是均由物業公司負責轉供。個別不良物業公司利用這個先天“優勢”,將物業費與上述費用捆綁式收取,就是說,如果業主不及時繳納物業費的話,就不給該業主供水供電供熱,逼迫業主就范。
二、門禁進出控制式收費
該情況主要是在那些智能化設施相對齊全的小區。物業公司利用當下日益先進的智能化系統設備,將業主日常進出所用的門卡識別(單元卡、電梯卡、車卡、甚至人臉)與物業費掛鉤。凡未及時繳納當期費用者,就不能正常進出小區,由此逼迫業主就范。
三、其他手段
這里就不再列舉了,可謂是“沒有做不到,只有想不到”。
顯而易見的是,上述這些辦法和手段均游離于合法與非法的灰色地帶,上不得臺面,經不起推敲。比較而言,通過法律手段訴訟是物業公司追繳物業費的唯一合法手段。《物業管理條例》第64條是其法律依據,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物業服務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為審理物業糾紛案件提供了更詳盡的法律依據。
對于物業公司通過訴訟催費,這里結合實際,談一下個人的認識和理解:
一、業主在庭審訴訟中處于明顯的劣勢和弱勢。
除了極個別的案例,物業公司訴業主追討物業費最終幾乎均以前者勝訴而告終。這個問題業已討論過多次,原因是多方面的:
物業公司作為一個企業,一般會由其專業法律顧問出庭訴訟,在訴訟經驗和訴訟技巧方面明顯占優。此外,物業方會提供充分有效的證據材料。證據充分,能夠證明物業公司履行了物業服務合同;收費合法,就會得到法院的支持。
而業主一方往往單打獨斗,缺乏統籌規劃,在收集證據時存在較大的難度。相關的法律知識儲備和訴訟經驗也非常匱乏,所以該類案件幾乎全以業主敗訴的結果告終。
二、物業公司法律清欠的弊端所在。
1、訴訟周期長,成本高。
雖然物業費案件一般均為小額簡易訴訟案件,但至少也是三個月至六個月左右的訴訟周期。此外如果起訴的人數較多,物業公司還要付出較大的訴訟成本,包括律師費,訴訟費,以及額外的人工與材料成本等等。
2、容易進一步激化矛盾。
物業與業主雙方的矛盾并非一朝一夕形成,這是個長期積累的過程。縱然物業方通過訴訟收繳了物業費,但這畢竟是把雙刃劍,贏了官司也難聚人心。
從各地的實際案例來看,尤其是群體性訴訟案件的業主敗訴后,如果拒不執行,物業方經申請法院強制力介入執行,必然導致業主與物業公司的長久敵對情緒對立,勢必影響后續物業服務費的收取。
綜上,對于物業公司而言:先要擺正自身位置,做好各項基礎性服務工作,切實與業主全方位交流與溝通。以優質服務感化業主,以優良信用開拓市場,這才是企業立身之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