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務合同有沒有最低工資標準_勞務關系是否也享受最低工資標準啊?
特邀律師
是的。
1,最低工資是你工作所在地區政府規定的法定工資標準,每年的標準由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提供并實施監督;
2,根據同工同酬的原則,在你的勞動合同、勞務合同及派遣合同中均應對工資有明確規定;
3,如果你的權利受到侵犯,建議直接撥打當地的12333舉報電話。
最低工資標準本來就是政府指導紅線,不低于這個數就是合法的,一般單位出于加班費的計算考慮,都會將基本工資約定為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當然實際工資肯定是要高于加班費的。
用人單位的最終目的不外乎就是降低成本的同時規避風險。
發工資條的時候,你會發現你談妥的月薪被拆成了好幾部分,基本上為:最低工資標準+加班費+獎金+補貼+其他-代扣(社保、公積金和個稅)。
但是,可以肯定的回答,這是不違法的。
給單位做飯,20年沒有簽訂任何的勞務合同工資也遠低于正常工資標準。想要維權很困難。畢竟沒有簽訂任何的勞務合同。是不受法律保護的。
上海解除合同,公司按2480元賠付合法嗎?本人工資6000元。2480元是目前上海市的職工最低工資標準,按照這個標準來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補償金顯然是不合法的。
對于是否支付經濟補償金或是賠償金,勞動合同法有比較明確的規定。如果屬于公司主動提出解除勞動者到期的勞動合同,或是在勞動合同履行過程中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對于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勞動者勞動合同的,除了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件規定的六種情形以外,都應當支付經濟補償;如果用人違反勞動合同法解除勞動合同的,還應該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的規定給你經濟賠償,經濟賠償的標準是經濟補償標準的2倍。
那么對于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的標準是怎么計算的呢?按照勞動合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工作一年,補償勞動者一個月的標準工資。標準工資為本人離職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你的月薪是每月6000元,如果離職前12個月平均每月都是6000元,那么補償標準就是在用人單位工作一年補償6000元,如果在用人單位工作了10年,就要補償60000元。而現在用人單位每月給你發的2480元,是屬于上海市公布的最低職工工資標準,而不是你本人離職前本人12個月的平均工資標準,這和你本人每月6000元的月工資差距是非常大的,顯然是違反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的。2018年上海市的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為6504元,也就是說你的月薪實際上是低于上海市的職工平均工資標準的,所以在領取月數上是不存在最高領取12個月的規定的,哪怕在公司工作20年,公司也要支付你20個月的本人工資標準。
如果在公司解除你的勞動合同時勞動合同期限還沒有滿,或者沒有和你協商一致,也沒有提前三十天通知你解除勞動合同,那這就是屬于違反勞動合同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就應該給予經濟賠償而不是經濟補償,經濟賠償的標準應該是經濟補償標準的2倍,每月的月薪是6000元,那么你在公司工作一年,就要賠償你12000元,如果在公司工作了10年就要賠償你12萬元。
當然一般的公司很難協商,但這是法律條文明確規定的,不是由公司說多少就是多少,但是在具體實踐操作過程中,公司也不完全按照法律條文辦理,可以和勞動者協商處理補償辦法或是賠償辦法,在協商過程中有一個討價還價的過程,如果雙方都能接受并在補償或是賠償協議上簽字確認,那事情就比較好辦,但是如果雙方都不同意,只能通過法律途徑來解決,目前解決勞資糾紛的途徑基本上都是以勞動仲裁為主,對于勞動仲裁結果不服的還可以提起人民法院審理。
綜上所述,你在上海工作,公司解除勞動合同是按照每月2480元的標準來補償,這是上海市的最低工資標準,肯定是不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應該按照的離職前12個月的工資標準,即每月6000元的來補償才是合法的,如果屬于違反勞動合同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還應該個月2倍的經濟賠償,賠償標準為經濟補償金標準的2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