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顯有失公平的合同是否無效_協議有失公平,能否撤銷?
特邀律師
感謝受邀回答這個問題,不公平的合同交易合法嗎?現在就我個人的觀點回答一下。
從字面上理解,首先,應該明白交易合法嗎?所謂交易,通俗的講,就是你買與我賣。既然是買賣,從古至今,肯定都不是欺行霸市,而是你情我愿來進行“資本互換”的一種行為方式。它的主體都是自己!且不管它的方法采用的是自選或是代購,除了簡單的“相互饋贈”只要不是法令禁止的“商品流通”,應該都算是合法的。
其次,合同交易。那就更好理解了,它是為了一筆買賣而形成的契約。具有雙方的愿景和共同的執行力與約束力。或許它可以與男女雙方步入婚姻的結婚證媲美。
再次,你舉例了租房合同問題,我個人建議,根據簡單的你情我愿和《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在沒簽合同之前,應與房主溝通一次,或修繕合同條款,或增加一份補充協議,來保障你的合法權益。
另外,付三押一,本就是城市發展中人流量不穩定而形成的對策,是為房主省心頻繁換租客的麻煩;而這對外來務工人員來說,的確也是道壓力,1,房租付完了,要想吃飯問題。2.又擔心工作不穩定,若換新工作了怎么辦?路程太遠等等,這是普遍存在的社會問題。
最后,由于時間問題,簡單回答到這,針對我的回答,只希望提問者,體會到的是一份簡單的思想,能夠一切從簡,從新開始,望快樂。
也歡迎有不同觀點的朋友,留言與補充,謝謝。
您好,所謂顯失公平,是指一方當事人利用自己的優勢或者利用對方沒有經驗,致使雙方的權利與義務明顯違反公平、等價有償原則。民事行為是否顯失公平應當以行為成立時的情況作為判斷標準。顯失公平的合同往往是當事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極不對等,經濟利益上不平衡,因而違反了公平合理原則。法律規定顯失公平的合同應予撤銷,不僅是公平原則的具體體現,而且切實保障了公平原則的實現。顯失公平的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關予以變更或者撤銷,至于是請求變更還是請求撤銷合同,當事人有選擇權。合同法規定,下列合同可以變更或者撤銷:第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第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每日講法觀點】不公平、受脅迫的協議,只要沒有損害國家利益,一般來說也是有效的。但如果符合撤銷的條件,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申請撤銷。
什么樣的協議屬于無效協議?
協議應該是當事人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協議的定力應當建立在雙方自愿的基礎上,意思表示一致。
無效的協議是相對于有效協議而言的,是指協議雖然成立,但是因為協議本身違反了法律、行政法規或者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最終被認定為無效協議,無效協議不能產生法律約束力。
很多人在簽訂合同的時候,因為不熟悉法律法規,或者因為失誤等種種原因,導致了協議無效,因此在簽訂協議的時候,一定要注意審查效力,避免出現協議無效的情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52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協議,屬于無效協議:
-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 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第三人的利益;
- 以合法的形式掩蓋非法的目的;
- 損害社會公眾的利益;
-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受脅迫、顯示公平而訂立的協議,屬于可撤銷的協議
可撤銷的協議是指,協議因為當事人的意思表示瑕疵,表達了不真實的意思,撤銷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或者變更協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54條的規定,顯示公平或者一方以脅迫的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協議,另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總結
不管是不公平的協議,還是受脅迫的協議,只要沒有損害到國家集體的利益,原則上都是有效的,但是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合同法第五十四條規定了合同可撤銷的情況,重大誤解、顯失公平、乘人之危、欺詐、脅迫。對于這幾個情況的解釋反而在最高院對民法通則的實施意見中間,如下:69.一方當事人乘對方處于危難之機,為牟取不正當利益,迫使對方作出不真實的意思表示,嚴重損害對方利益的,可以認定為乘人之危。(原70條)71.行為人因對行為的性質、對方當事人、標的物的品種、質量、規格和數量等的錯誤認識,使行為的后果與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較大損失的,可以認定為重大誤解。(原71條)72.一方當事人利用優勢或者利用對方沒有經驗,致使雙方的權利與義務明顯違反公平、等價有償原則的,可以認定為顯失公平。(原72條)這個規定是唯一的規定,而且與德國、日本、臺灣的規定多有不同。依據上面的72條,顯失公平有兩個條件:1、在客觀上當事人之間的利益不平衡2、一方當事人故意利用其優勢或者另一方當事人草率、無經驗等訂立了合同。從上面的情況看,肯定不是顯失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