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生前怎樣立遺囑有效_老人生前立遺囑,怎樣才會起到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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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法第十七條規定了自書,代書,錄音,口頭以及公證遺囑等五種遺囑形式。其中前四種遺囑之間以后遺囑為準。有公證遺囑的以公證遺囑為準。同時特別注意要區分遺囑和遺贈撫養協議的區別
首先,奶奶生前有權通過立遺囑的方式處分其個人所有的財產,包括房產。老人要把老家樓房的鋪面給你堂哥繼承,但該鋪面的產權人必須是奶奶個人所有。如果該鋪面是全家人共有,奶奶只能把應屬于她個人的份額贈給堂哥。奶奶把其他共有的份額一并處分是無效的。 其次,如果父母及其他法定繼承人認為這份遺囑不是奶奶親筆書寫,可以設法找到她生前的筆跡來對遺囑進行鑒定。如果懷疑是二叔代寫或模仿所寫,也可以要求鑒定是否二叔所寫。如果是二叔所寫,作為利害關系人是不能為奶奶代寫遺囑的。此外,按規定,代書遺囑必須有兩個見證人,而且不能是繼承人或者是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假如能認定是二叔書寫,即可認定這份遺囑無效。 第三,要弄清這份遺囑的真實情況,建議設法找到那個見證人。如果因繼承無法協商解決要打官司,可出具相關情況說明,證明當時見證的真實情況。
“遺囑最好生前立,立遺囑要趁早!”老人給后輩留下遺產,本意是為了子女能過得更好!但往往事與愿違,因遺產繼承產生的糾紛在當下社會比比皆是,不可開交。由此可見,老人生前訂立遺囑十分必要,遺囑不僅是對自己遺產的一種交代,更免除了離世后遺產可能帶來的諸多麻煩!
那么,老人生前應如何訂立遺囑才有效呢?如何訂立遺囑才符合法律規定?下面律師帶您看一下遺囑訂立的5點須知。
首先,給“遺囑”下個定義:
遺囑,是指遺囑人生前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對其遺產或其他事務所作的個人處分,并于遺囑人死亡時發生效力的法律行為。
遺囑在遺囑人死亡時發生效力。
遺囑人在死亡前可以對遺囑加以變更、撤銷。
其次,訂立遺囑的5種形式:
公證遺囑、代書遺囑、自書遺囑、錄音遺囑、口頭遺囑5種遺囑形式。
除了遺囑的形式外,訂立遺囑必須要滿足的5個條件:
1、立遺囑人須有遺囑能力
遺囑能力,是指遺囑人可以依法設立遺囑,自由處分自己財產的行為能力。同時《繼承法》規定,遺囑人必須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且遺囑人在立遺囑時必須具備完全行為能力。
舉個例子,如果遺囑人在立遺囑時不具備完全行為能力,即使遺囑人后來有了相應的行為能力,遺囑無效;如果遺囑人在立遺囑時具備完全行為能力,即使遺囑人后來沒有了行為能力,遺囑有效。
2、遺囑只能處分遺囑人的個人財產
遺囑人立遺囑時所處理的財產必須是其個人財產。遺囑中處分他人財產的,相關遺囑部分無效。這種情情形多見于夫妻一方在立遺囑時可能會侵犯另一方的財產權,所以在立遺囑前需要明確,財產是屬于一方財產,還是共同財產。
3、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
遺囑內容必須是遺囑人的真實表示。如果遺囑人是在受到脅迫、欺騙時所立的遺囑,遺囑無效。
4、遺囑不得取消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繼承人的繼承權
《繼承法》的規定,遺囑人雖然可以通過遺囑自由處分自己的財產,但是有一項強行性規定:遺囑應當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
5、遺囑須不違反社會公共利益和社會公德
遺囑人所立遺囑的內容,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或違反社會公德的,否則無效。
舉個例子,丈夫去世前將遺產贈與同居的“小三”,這部分遺囑內容無效。
立遺囑能免除遺產分割帶來的諸多麻煩,然而在現實生活中,因種種原因導致遺囑無效的案例比比皆是。
立遺囑時應注意些什么問題呢?和小律一起來看看吧!
1、遺囑人立遺囑時必須有行為能力,即成年人立遺囑時應當神志清楚,能正確表達自己意愿。
2、遺囑人的遺囑只能處分屬于自己的個人財產。如遺囑人以遺囑處分了屬于國家、集體或他人所有的財產,遺囑的這部分,應認定無效。
3、遺囑應當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
4、遺囑人可以撤消、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后的遺囑為準。但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消、變更公證遺囑。
5、遺囑應符合形式要件。
依《繼承法》,遺囑可分為公證遺囑、自書遺囑、代書遺囑、錄音遺囑和口頭遺囑,其中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
a、自書遺囑,應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
b、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無利害關系的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注明年月日,并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
c、錄音形式立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無利害關系的見證人在場見證。
d、至于口頭遺囑,只有在危急情況下遺囑人才能立口頭遺囑,并應當有兩名以上無利害關系的見證人在場公證,但在危急情況解除后,若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口頭遺囑無效。
父母立遺囑原本是為了讓子女過的更好!避免日后事與愿違,父母立遺囑時一定要注意以上幾個關鍵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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