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期付款利息計算標準_貸款逾期后利息怎么計算?
特邀律師
(一)買賣合同解釋(2012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四條第四款:
“買賣合同沒有約定逾期付款違約金或者該違約金的計算方法,出賣人以買受人違約為由主張賠償逾期付款損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為基礎,參照逾期罰息利率標準計算。”
(二)2003年12月10日《中國人民銀行關于人民幣貸款利率有關問題的通知》(銀發(fā)[2003]251號)第三條:
“關于罰息利率問題。逾期貸款(借款人未按合同約定日期還款的借款)罰息利率由現(xiàn)行按日萬分之二點一計收利息,改為在借款合同載明的貸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
借款人未按合同約定用途使用借款的罰息利率,由現(xiàn)行按日萬分之五計收利息,改為在借款合同載明的貸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100%。
對逾期或未按合同約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貸款,從逾期或未按合同約定用途使用貸款之日起,按罰息利率計收利息,直至清償本息為止。對不能按時支付的利息,按罰息利率計收復利。”
擴展資料:
逾期付款違約金與逾期付款損失賠償責任屬于兩種不同的違約責任形式,當事人基于契約自由原則所約定的逾期付款違約金可以與逾期付款損失賠償在責任范圍上存在不一致,即當事人通過主張逾期付款違約金責任所獲得的賠償額可以適當高于逾期付款損失,這是二者的根本不同。
但在當事人約定了逾期付款違約金但未約定其如何計算的情況下,逾期付款違約金的計算標準則應與逾期付款損失相當,以體現(xiàn)違約責任的損害填補功能。
2020年欠錢逾期利息的相關規(guī)定:如果你在借條中明確約定了利息的話,并且該利息又符合我國法律規(guī)定,那么就按約定的利息計算利息。但是如果你在借條中沒有約定利息,那么從逾期之次日開始計算利息,可以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計算,直到還清本息之日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逾期付款違約金應當按照何種標準計算問題的批復》(法釋[1999]8號)規(guī)定:對于當事人沒有約定逾期付款違約金標準的,人民法院可以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guī)定的金融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計算逾期付款違約金。中國人民銀行調整金融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時,人民法院可以相應調整計算逾期付款違約金的計算標準。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法釋[2004]14號)第十七條規(guī)定:當事人對欠付工程價款利息計付標準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的,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發(fā)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息。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3]7號)第十七條規(guī)定:商品房買賣沒有約定違約金數(shù)額或者損失賠償額計算方法,違約金數(shù)額或者損失賠償額可以參照以下標準確定: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購房款總額,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guī)定的金融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計算。 《中國人民銀行關于人民幣貸款利率有關問題的通知》(銀發(fā)[2003]251號)規(guī)定:逾期貸款(借款人未按約定日期還款的借款)罰息利率由現(xiàn)行按日萬分之二點一計收利息,改為在借款載明的貸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 因此,利息損失計算的標準至少可以參照中國人民銀行發(fā)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 因此,違約責任和債務的關系可以歸結為:債務是責任發(fā)生的前提,責任是債務不履行的結果。
貸款逾期后的利息是按罰息利率來計算的,而各家銀行的罰息利率不同,大部分銀行規(guī)定,罰息利率在之前貸款利率的基礎上上浮30%-50%左右。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逾期付款違約金應當按照何種標準計算問題的批復》規(guī)定:“對于合同當事人沒有約定逾期付款違約金標準的,人民法院可以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guī)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計算逾期付款違約金。中國人民銀行調整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時,人民法院可以相應調整計算逾期付款違約金的計算標準。目前,逾期付款違約金標準可以按每日萬分之四計算。
一、關于罰息利率問題。 逾期貸款(借款人未按合同約定日期還款的借款)罰息利率由現(xiàn)行按日萬分之二點一計收利息,改為在借款合同載明的貸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 借款人未按合同約定用途使用借款的罰息利率,由現(xiàn)行按日萬分之五計收利息,改為在借款合同載明的貸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100%。二、中國人民銀行關于人民幣貸款利率有關問題的通知 (銀發(fā)[2003]251號) 中國人民銀行各分行、營業(yè)管理部,各政策性銀行、國有獨資商業(yè)銀行、股份制商業(yè)銀行: 為穩(wěn)步推進利率市場化改革,充分發(fā)揮利率杠桿的調節(jié)作用。現(xiàn)就有關人民幣貸款利率及計結息等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關于人民幣貸款計息和結息問題。人民幣各項貸款(不合個人住房貸款)的計息和結息方式,由借貸雙方協(xié)商確定。 二、關于在合同期內貸款利率的調整問題。人民幣中、長期貸款利率由原來的一年一定,改為由借貸雙方按商業(yè)原則確定,可在合同期間按月、按季、按年調整,也可采用固定利率的確定方式。 5年期以上檔次貸款利率,由金融機構參照人民銀行公布的5年期以上貸款利率自主確定。 三、關于罰息利率問題。逾期貸款(借款人未按合同約定日期還款的借款)罰息利率由現(xiàn)行按日萬分之二點一計收利息,改為在借款合同載明的貸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借款人未按合同約定用途使用借款的罰息利率,由現(xiàn)行按日萬分之五計收利息,改為在借款合同載明的貸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100%。 對逾期或未按合同約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貸款,從逾期或未按合同約定用途使用貸款之日起,按罰息利率計收利息,直至清償本息為止。對不能按時支付的利息,按罰息利率計收復利。 四、對2004年1月1日(含2004年1月1日)以后新發(fā)放的貸款按本通知執(zhí)行。對2004年1月1日以前發(fā)放的未到期貸款仍按原借款合同執(zhí)行,但經借貸雙方當事人協(xié)商一致的,也可執(zhí)行本通知。 五、本通知自2004年1月1日起執(zhí)行。此前人民銀行發(fā)布的有關人民幣貸款利率的規(guī)定與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為準。中國人民銀行 二OO三年十二月十日
逾期貸款利息計算的方式主要包括兩種:一、按合同期內利率約定條件計算, 二、按照人民銀行的有關規(guī)定計算利息。
借款合同約定的履行期限內,借款方支付利息的利率,只要不超過人民銀行對有關金融機構貸款利率上下限的規(guī)定,其中民間借貸不高于銀行貸款利率的4倍,便可按其利率約定計算逾期貸款的逾期利息。而參照央行的規(guī)定的逾期貸款計息標準則有很大的不用,主要體現(xiàn)在對借款合同履行期內的貸款利率仍然遵照原約定,遇利率調整不分段計息,對于逾期后的貸款利率則按人民銀行確定的不同時期所調整的利率,采取分段計息的辦法計算逾期利息,在收取逾期利息的同時,按一定比例加收罰息,或按人民銀行確定的逾期貸款罰息利率,隨罰息調整分段計算罰息。同時,對合同履行期內和逾期后的貸款采取按季結息(其中一年內短期貸款還可按月結息),每季結息日為季末月20日,對于借款人不能按期支付利息的,其利息計算復利。
其實,對逾期貸款的罰息,主要是為了預防金融機構壞賬風險的發(fā)生,同時也為了警示借貸者避免貸款逾期的出現(xiàn),不然對借款者自身資信的影響是不小。
在訴訟過程中,應如何主張逾期付款違約金是合同糾紛案件當事人容易忽略的一個問題,許多當事人在訴訟請求中僅用十分模糊的表述提出\"要求違約方支付自違約之日起的逾期付款違約金\",至于逾期付款違約金應如何計算、計算到何時并不很清楚。而拿到判決書后,往往對其中除違約金外規(guī)定的利息及延遲履行金與違約金的區(qū)別也并不十分清楚。
究竟應如何計算義務人自合同履行之日至實際給付之日應承擔的逾期付款違約金、利息和延遲履行金呢,筆者認為應采取如下計算方法:
一、逾期付款違約金應計算到判決書確定的履行期開始之日。
違約金是合同當事人因不履行或履行合同不符合合同約定條件時,應承擔的違約責任。
故應承擔違約責任是給付違約金的前提。而合同當事人依合同約定或法律規(guī)定起訴至人民法院,就意味著表示愿由人民法院對雙方爭議的事實進行認定,并服從人民法院對糾紛予以了斷的裁決。一旦人民法院經審理依法認定了違約事實的存在,并在判決書中確定了義務人應履行合同義務的期限和方式,就表示義務人應承擔違約責任、履行給付違約金的義務,而權利人則同意接受義務人依判決書確定的方式履行給付義務。
故違約方應承擔在判決做出之前的違約責任,支付到判決書確定的履行期開始之日的違約金無可爭議。而義務人在判決書規(guī)定的履行期內履行給付義務的行為,是人民法院和權利人都認可的,應不能稱其為違約行為,相應也不能計算違約金。至于履行期滿后,義務人仍不履行給付義務的行為,應承擔的是拒不履行法院判決、裁定義務,也非違約責任,也不應計算違約金。
所以筆者認為逾期付款違約金應計算到判決書確定的履行期開始之日。
二、判決書確定的履行期間內,義務人應按銀行逾期貸款利率支付利息。
人民法院在判決書中確定的履行期間,是給予義務人一定時間的履行寬限期,但這只限于時間上的寬限,并不能被理解為利益上的寬限。
權利人因義務人逾期還款的違約行為,影響了正常的經營活動,造成了資金利息和預期利益的損失,理應由義務人予以賠償。由于銀行逾期貸款利率往往低于合同約定的違約金計算比率,又略高于正常貸款利率,以此計算義務人在判決書履行期間內應向權利人支付的賠償金額對雙方都是公平的。
三、判決書確定的履行期滿次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義務人應按銀行同期貸款最高利率加倍計算支付遲延履行金。
根據(jù)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guī)定,義務人在判決書確定的履行期內仍未履行給付義務的,應承擔拒不履行法院判決、裁定義務的責任,按規(guī)定以銀行同期貸款最高利率加倍計算支付遲延履行金。
遲延履行金比照銀行罰息加倍計算,具有一定的懲罰性質,在客觀上起到了敦促債務人 早日履行裁判義務的作用。
有的觀點認為:顧名思義,逾期付款違約金,只要逾期付款的違約行為一直存在,就應當計算逾期付款違約金,至實際給付之日。還有觀點認為:如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違約金計算到款項付清之日\",依照合同自由原則,人民法院就無權改變當事人的約定,除非當事人依據(jù)《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的規(guī)定提出請求且確實有理,人民法院才能適當增加或減少違約金,否則就應將違約金計算到實際給付之日。
筆者認為上述觀點混淆了違約責任、賠償責任與不履行法院判決、裁定義務之間的性質,而以此計算的違約金既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也往往有失公平。實際情況中,從合同履行日開始,經過訴訟直到義務人實際給付之日,有可能時間間隔很長,有的甚至會長達幾年。如果對此期間不同階段義務人應承擔的法律責任不加區(qū)分地一概認定為違約責任,從法律角度講是很不嚴謹?shù)摹?/p>
且依據(jù)《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逾期付款違約金的支付是獨立于履行行為之外的給付,即支付違約金不能替代原債務的履行。而一般情況下,合同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要高于加倍的銀行同期貸款最高利息,以此來計算義務人至實際給付之日的違約金,懲罰顯然過重。
而按上述觀點,在人民法院給予義務人的履行寬限期內也要計算違約金,這對于義務人來說是不公平的。至于\"將逾期付款違約金計算至人民法院判決生效之日\"的觀點,未考慮到判決生效日會因處于不同的訴訟階段而不同,容易在實際操作中造成計算失誤。且義務人未按判決指定履行給付義務時,違約金應連同主債務一起作為計算銀行利息和遲延履行金的基數(shù),故應是一個容易確定的數(shù)字,而按照上述觀點計算違約金很難及時得出明確的結果,在實踐中不具備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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