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務派遣被解除合同應該怎么賠償_勞務派遣合同被解除賠償?
特邀律師
1、《勞動合同法》規定:試用期內提前三天,試用期后提前三十天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合同的。 勞動派遣員工也是一樣的,辭職時,提前三十天通知派遣單位,或者實際用人單位。員工提前三十提出辭職,是不用支付向公司支付賠償的。2、如果是勞務派遣公司提前解除員工合同的話,如果是協商解除合同的,按一年賠一個月給員工,如果是違法解除合同的,要支付雙倍經濟補償金的賠償金。
勞務派遣公司單方面解除合同的,屬于單位違法解除勞動關系,可以要求單位支付雙倍的經濟補償金。《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勞務派譴工被辭退有補償。準備好相關證據,到當地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對派譴單位和用人單位提出要求補償。國家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予以支持。
看了一些答案,真為一些“不懂行的好心人”著急。勞務派遣工被勞務公司單方面解除合同,當然要支付補償金了。勞務工與勞務公司之間簽的是勞動合同,要執行勞動法的規定。雖然勞務工與用人單位沒有“勞動關系”,但可不是什么“臨時工”,與勞務公司還是“勞動關系”,不是“勞務關系”,當然要給補償金了。
第一,必須理清楚勞務工的勞動關系問題,這是最大的根本問題。
勞務派遣制度,是現在很多企業應用的一種用工模式,這個模式從西方引進后,本來是作為過渡性政策的,但由于對企業有很大的好處,現在被企業“歪用”成普遍流行模式,本意就是兩點:人工成本低,擺脫了勞動關系所承擔的管理責任。
勞務派遣關系到底怎么描述呢?舉例說明:
王五公司(化名)建立食堂,需要廚師、服務員100人。如果招正式工(俗稱,規范叫法是合同制員工)100人,就要同工同酬,還要享受本單位的福利待遇,成本8000元每月。而且招了正式工,還要簽勞動合同,承擔各種法律義務,比如生老病死、工傷、慰問等等,非常麻煩,還費錢。比如,搞一次文體活動,買套運動裝就得小一千吧。
王五公司想省錢,讓人力資源部拿方案,人力資源部說勞務工每月3000元就夠了。于是,他們找來一家勞務公司,化名叫李四勞務公司,可能是市場化的公司,也可能就是王五公司親戚開的勞務公司。
王五公司說,我們食堂要用100人,月薪3000元,加上提成管理費,再加上各種保險、培訓,外加一點福利費,每人成本4000元。李四勞務公司心想,“4000元工資,我們賺的不多,但可以扣工資啊”。于是兩家簽訂勞務協議。
王五公司(用人單位)與李四勞務(第三方勞務派遣公司)簽訂了勞務承包協議:王五要求李四提供100人的勞務服務,每月成本是4000元,人員管理由李四公司負責。
王五公司與100個勞務工沒有人事、工資和福利關系,他們只是與勞務公司簽了一個整體輸入100人的勞務協議。
李四公司招聘了100人,要與這100人簽訂勞動合同。這100人是勞務公司的“合同工”,與王五公司沒有人事關系。
李四公司的盈利模式是收取勞務管理費,但是他們公司通過考核、考勤等手段,又扣減勞務工的工資,比如,扣減400元,那么,3000元月薪只發2600元,這樣又白賺了400元。
第二,勞務工被辭退,怎么辦?
王五公司食堂里,有一位張三服務員。王五公司看他不順眼,就退給勞務公司,并減少支付每月4000元。勞務公司沒錢了,就要辭退張三,還不想支付補償金。這樣做,行不行?回答:不行。
王五公司對張三沒有管理權,但可以看他不順眼“退回”。李四勞務公司應該怎么做呢?張三可是勞務公司的合同工啊。不能單方面辭退無補償的。
李四公司可以這樣做:一是安排張三去別的用人單位工作;二是對張三進行培訓轉崗,再回王五公司,比如去當保潔;三是辭退張三,給予一年工齡一個月工資的補償。
第三,以上都是理想化的狀態,勞務工遇到被辭退,很難主張自己的權益。
李四勞務公司,可能是一個什么樣的公司呢?說到底,可能就是一個皮包公司,就是幾個人,管管工資,管管招聘。因為這100人,常年就在王五公司工作,與勞務公司聯系很少,就一點工資關系而已。
李四公司主要靠抽管理費和扣減人工成本來獲利。他們當然不愿意給你補償了。如果你去仲裁,大概率是能贏的。但是,你為了幾千元上萬元,值當去打官司嗎?勞務公司就抓住了你的心理,不給你補償,讓你空手走人。
更可氣的是,許多小勞務公司與勞務工根本不簽勞動合同,也不給上社保。用你,你就干;不用你,你馬上卷鋪蓋走人。勞務工流動性很強,要不到錢,還要吃飯住宿,等不及就回老家了。勞務公司也抓住了這個弱點,拖著不給錢。
比如,張三月薪3000元,干了三年,補償也就9000元。勞務公司舍得給你嗎?不會的。找一萬個理由,也不會輕易給你。所以,張三要提供工作證明,主動去申訴、仲裁,如果不嫌麻煩,要到補償金的勝算還是很大的。
勞動者被拖欠工資都有權進行維權。無論是勞務派遣合同還是正式合同,都可以申請勞動仲裁,進行個人合法權益的維護。
《勞動法》第三十二條,規定企業如果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勞動者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企業存在違法行為,勞動者可以提出追討二倍賠償。
無論是那種合同性質都是為了保障勞動者及用人單位的權益。一方違法另一方就可以追究法律賠償。如果勞動者所服務的企業也存在違法行為(未能及時發放工資),勞動者可以將用人單位、勞務派遣公司都告上法庭,追討相應的法律責任。
遇到勞動法相關問題,首先要用法律的武器將自己保護起來,也可以咨詢沈陽名仕人力資源。尋找多方的解決方法,不做弱勢群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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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勞務派遣人員是和勞務派遣公司簽訂的合同,然后派遣到具體的用人單位工作,因此要區分這個單位是勞務派遣公司還是用人單位。
勞務派遣人員如果是被用工單位退回
按照法律的規定,如果用人企業發生重大變化如破產、經營方式發生轉變、被吊銷營業執照等情況的時候,或者簽訂的合同到期,是可以將被派遣勞動者退回勞務派遣單位的。
而如果企業處于正常運行,而被派遣勞動者沒有犯錯,用人單位是不可以隨時退回勞務派遣人員的。
因為派遣單位和派遣人員是有簽訂勞動合同,明確派遣的單位和時間的,如果用人單位將派遣人員無理由退回,相當于變更了勞動合同,因此被派遣人員可以按照合同向派遣單位申請補償,并配合派遣單位向用工單位協商一定的補償。
正常情況下,派遣單位是根據用人單位的需要招聘人員的,所以派遣人員被退回后,派遣單位也是會和派遣人員解除合同的,因此補償一般是按照勞動法的規定,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務派遣人員如果是被派遣單位辭退
這個就看當時簽訂的合同中是如何表述的,如果非派遣人員原因被解除合同,也是按照勞動法的相關規定給予補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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