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280條情節嚴重認定標準_刑法280條是什么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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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第二百八十條: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盜竊、搶奪、毀滅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印章罪;偽造、變造居民身份證罪;偽造、變造、買賣或者盜竊、搶奪、毀滅國家機關的公文、證件、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的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偽造、變造居民身份證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擴展資料:刑法第二百八十條的司法解釋:符合共同犯罪的構成要件。第一,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共同的犯罪故意具有兩個因素:一是認識因素,指共同犯罪人不僅認識到自己在故意地實施犯罪,而且還認識到有其他犯罪人和自己一起共同配合實施犯罪。二是意志因素,指共同犯罪人明知共同犯罪行為會造成某種危害社會的結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危害結果發生。犯罪的共同故意,使共同犯罪人之間的行為彼此聯系,相互配合,成為一致的共同犯罪活動。行為人明知是偽造、變造的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而購買,雖然同偽造、變造者的主觀目的不同但在客觀上配合了偽造、變造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的犯罪行為,主觀上是希望偽造、變造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的危害結果發生,因而二者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
《刑法》第二百八十條共分為三個罪名。根據具體行為認定相對應的罪名,依據犯罪情節輕重予以量刑。《刑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二百八十條 【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盜竊、搶奪、毀滅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偽造、變造、買賣或者盜竊、搶奪、毀滅國家機關的公文、證件、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印章罪】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的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并處罰金。 【偽造、變造居民身份證罪】偽造、變造、買賣居民身份證、護照、社會保障卡、駕駛證等依法可以用于證明身份的證件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條規定:違反國家規定,侵入國家事務、國防建設、尖端科學技術領域的計算機信息系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違反國家規定,侵入前款規定以外的計算機信息系統或者采用其他技術手段,獲取該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或者傳輸的數據,或者對該計算機信息 系統實施非法控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
《刑法》第280條第一款:“偽造、變造、買賣或者盜竊、搶奪、毀滅國家機關的公文、證件、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該法條第一款規定的是選擇罪名,分別規定了兩個罪名。即:“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和“盜竊、搶奪、毀滅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