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合同需要提前多少天_正常辭職需要提前多少天?
特邀律師
您好!很高興為您解答。
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公司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天通知勞動者,如果沒有提前30天通知勞動者,應當向勞動者支付一個月的工作作為代通知金。希望能對您有所幫助!三十日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和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一般需要提前30天通知。《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不需要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還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合同的解除主要有員工單方解除、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和雙方協商一致解除3種情形。一般來說,無論是員工還是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都必須嚴格根據法律的規定,滿足法律限定的條件,遵守法律規定的程序。
而對于雙方協商一致解除,法律沒有規定任何條件和限制,只要雙方解除合同的合意在內容、形式及程序上合法即可,操作相對更為靈活,如果運用得當,能和平友好地“分手”,于雙方而言無疑都是有利的。
所以,如果想實現立刻辭職,最快捷的方式就是與公司協商一致,完成工作交接,簽訂勞動合同,安全走人。
如果不辭而別,會存在很多風險,根據《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第四條的規定,賠償企業損失主要包括:1、用人單位為錄用勞動者直接支付的費用;2、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支付的培訓費用;3、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4、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
所以,為了不給自己帶來經濟損失,不留下將來求職背景調查的不良記錄,一定要做好與公司的協商:1、做好工作交接,不影響公司或者項目的正常運營;2、與部門直屬領導做好溝通,獲得他的理解,一般直屬部門確認正常離職,人力資源部只是走走流程;3、平時與行政、財務、IT等部門做好人際關系,因為這些部門都可能成為你離職確認書上的簽字人,一旦有一環沒有簽字,你都無法正常簽訂離職合同;4、離職時,確認好社保、公積金的最后繳納時間,請人力資源部開離職證明。
對此問題你有什么不同的見解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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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理
一、離職應當提前兩個月通知的合法合理性
勞動權是憲法賦予勞動者基本權利,勞動者有權依法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合同關系,向用人單位提供勞動行為,并獲得相應的勞動報酬。勞動合同關系的建立應當合法,勞動合同關系的解除也應當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
依據《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合同關系后,如試用期內勞動者提出離職,勞動者應當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單位。如試用期過后勞動者提出離職,勞動者應當提前三十天通知用人單位。
法律規定勞動者離職應當提前三天/三十天通知用人單位,立法本意在于給用人單位招聘準備時間,保護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但權力是可以放棄的,義務不能放棄。即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約定小于三天/三十天,放棄法律賦予用人單位的期限保護。但如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離職需提前兩個月通知,則屬于違背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加重勞動者的義務,延長法律對用人單位權力的保護周期及保護范圍,不發生法律效力,勞動者只需提前三天/三十天通知用人單位即可
綜上,勞動合同約定勞動者離職需提前三十天通知用人單位不合法也不合理。
二、勞動者未提前兩個月通知用人單位即離職則需賠償5000元的合法合理性
在勞動合同關系中,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不得隨意克扣。如因勞動者過錯,導致用人單位遭受損失的,勞動者應當按照用人單位的實際損失向用人單位支付賠償,沒有損失則沒有賠償。
例如,勞動者故意摔壞辦公用品,應當按照用人單位實際遭受的損失向用人單位支付賠償,或購買被同款被摔壞物品賠償給用人單位。
勞動者離職是勞動者的權利,用人單位僅以勞動者離職未提前兩個月通知為由,要求用人單位支付賠償款5000元,不符合現行法律規定。勞動者未提前兩個月即離職,并未直接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自然無需向用人單位支付賠償。況且,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提前兩個月通知離職本身就不合法。
綜上,勞動合同上寫著離職應當提前兩個月通知,否則應支付賠償款5000元,不合法也不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