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情報罪法條_竊取收買非法提供怎么判?
特邀律師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有關規(guī)定,由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規(guī)定》(1997年12月6日),其中以危害國家秘密的安全作為主罪名的,有九個罪名: (1)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情報罪;(2)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罪; (3)非法持有國家絕密、機密文件、資料、物品罪; (4)故意泄露國家秘密罪; (5)過失泄露國家秘密罪;(6)非法獲取軍事秘密罪;(7)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軍事秘密罪;(8)故意泄露軍事秘密罪; (9)過失泄露軍事秘密罪。 另外,《刑法》中主罪名不針對危害國家秘密的行為,但將危害國家秘密的安全作為量刑情節(jié)或特殊犯罪行為方式的涉及到兩個條款:一是叛逃罪《刑法》第109條,規(guī)定掌握國家秘密的國家工作人員犯叛逃罪的要從重處罰;二是利用計算機竊取國家秘密或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的有關規(guī)定定罪處罰(《刑法》第287條)。
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間諜罪指以下行為:
1、參加間諜組織或者接受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的任務的;
2、為敵人指示轟擊目標的。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情報罪指的是為境外的機構、組織、人員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或者情報的行為。
為境外的機構、組織、人員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或情報的行為,統(tǒng)稱為向境外組織非法提供國家情報罪。
刑法規(guī)定對構成竊取、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情報的,按如下判定
1.一般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對嚴重危害國家安全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等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3.對國家和人民危害特別嚴重的或者情節(jié)特別惡劣的,最高刑可以判處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