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分為幾個等級_重大交通事故等級?
特邀律師
一次造成死亡1至2人,或者重傷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財產損失3萬元以上不足6萬元的事故可以認定為重大交通事故。
法律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六條規定,根據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程度和數額,交通事故分為輕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
一般兩車事故是以,全部責任、主要責任和次要責任。 主要責任是70%的責任 次要責任是30%的責任 還有就是比較復雜的多車事故,一般直接按百分比來分。
交通事故傷殘鑒定根據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的傷殘狀況,將受傷人員傷殘程度劃分為10級,其中一級(100%)傷殘程度最重,其他依次遞減,每級相差10%,十級最輕(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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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輕微事故,是指一次造成輕傷1至2人,或者財產損失機動車事故不足1000元,非機動車事故不足200元的事故。
2、一般事故,是指一次造成重傷1至2人,或者輕傷3人以上,或者財產損失不足3萬元的事故。
3、重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1至2人,或者重傷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財產損失3萬元以上不足6萬元的事故。
4、特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傷11人以上,或者死亡1人,同時重傷8人以上,或者死亡2人,同時重傷5人以上,或者財產損失6萬元以上的事故。
擴展資料
道路交通事故的認定辦法
一、當事人違章行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的大小,認定當事人應負交通事故責任的大小。一方當事人的違章行為造成交通事故的,有違章行為的一方負事故的全部責任。
兩方當事人的違章行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違章行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大的一方負主要責任,另一方負次要責任;違章行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基本相當的,兩方負同等責任。
三方以上當事人的違章行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根據各自的違章行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大小劃分責任。
二、違章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交通違章行為與交通事故之間有因果關系的,要負相應交通事故責任。當事人沒有違章行為或者雖有違章行為,但違章行為與交通事故無因果關系的,不負交通事故責任。
三、當事人有違章行為。即交通事故的當事人有違犯道路交通法規的行為,也就是俗稱的違章行為。如不存在違章行為,就不屬于交通事故。
對于交通事故包括那些,好多人的認識都不一樣啊!這主要是國家在法律領域有變化造成的!所以大家要不斷學習。
- 2018年5月以后交通事故分為財產損失事故、傷人事故和死亡事故。
- 1991年國務院發布的規定交通事故分為輕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
- 2007年國家定義安全生產事故分為一般、較大、重大、特別重大。
希望我的回答對大家有幫助,可以關注我多學事故常識找到公平和正義謝謝了!
一是明確教育培訓和督導檢查制度,要求支隊至少每季度、大隊至少每月組織開展一次安全防護實戰訓練,同時明確各級交管部門主要負責同志是安全防護工作第一責任人,政工、督察、法制、秩序管理、事故處理等部門要加強協作,加強對落實安全防護規定情況的監督檢查。
二是明確安全防護設置記錄制度,要求交警輔警應當加強團隊協作和分工配合,使用執法(執勤)記錄儀對安全防護裝備佩(攜)帶、使用和現場安全防護設置等情況進行記錄。
三是明確警車裝備攜帶及停放要求,《規定》區分警用巡邏車、交通事故勘查車、交通巡邏執法摩托車類型,分別細化攜帶裝備種類,并明確交通事故勘查車停放位置和角度要求。
四是明確設點執勤和事故處理現場分級防護,《規定》根據道路類型、通行條件、潛在風險和事故類型等內容,將執勤執法現場和交通事故處理現場防護分別劃分為五個等級,細化不同等級下預警區和警戒區設置要求,并區分高速公路、城市道路、普通公路等不同場景適用相應等級防護。
五是明確執勤執法傷亡事故責任追究制度,要求各總隊應當制定涉警傷亡事故調查和責任追究工作細則,明確交警輔警執勤執法發生傷亡事故的,應當報告上級交管部門。其中,交警輔警重傷或者死亡的,總隊還應當會同警務督察部門組織調查,對相關責任人員嚴肅追責。
事故一般分為以下等級(一)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三)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事故等級劃分的補充性規定。本條第一款所稱的“以上”包括本數,所稱的“以下”不包括本數。擴展資料:按照事故發生的行業和領域劃分1、工礦商貿企業生產安全事故2、火災事故3、道路交通事故4、農機事故5、水上交通事故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按照其性質、嚴重程度、可控性和影響范圍等因素,一般分為四級:Ⅰ級(特別重大)、Ⅱ級(重大)Ⅲ級(較大)和Ⅳ級(一般)。2.按照事故原因劃分物體打擊事故、車輛傷害事故、機械傷害事故、起重傷害事故、觸電事故、火災事故、灼燙事故、淹溺事故、高處墜落事故、坍塌事故、冒頂片幫事故、透水事故、放炮事故、火藥爆炸事故、瓦斯爆炸事故、鍋爐爆炸事故、容器爆炸事故、其他爆炸事故、中毒和窒息事故、其他傷害事故20種。
交通事故按照損失程度分為四個等級,分別是輕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以及特大事故。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三條規定,道路交通事故分為財產損失事故、傷人事故和死亡事故。
財產損失事故是指造成財產損失,尚未造成人員傷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傷人事故是指造成人員受傷,尚未造成人員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死亡事故是指造成人員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