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勞動關系適用仲裁時效嗎_確認勞動關系仲裁時效?
特邀律師
如果超出了一年的最長工傷申請時效,勞動部門就不會受理該工傷認定申請,該傷者也無法通過工傷獲得賠償。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規定: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 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擴展資料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條規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和該職工所在單位。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受理的事實清楚、權利義務明確的工傷認定申請,應當在15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作出工傷認定決定需要以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結論為依據的,在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尚未作出結論期間,作出工傷認定決定的時限中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工作人員與工傷認定申請人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影響肯定是有的。勞動者在維權過程中,往往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首先要對是否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進行申請確認。仲裁和司法實踐中,擺在裁判者面前的是勞動關系確認是否適用仲裁時效的問題,由于缺乏統一的法律規范,不同裁判者的裁判理由和結果也大相徑庭。因此,有必要對勞動關系確認是否適用仲裁時效作一系統探討,以求得最大限度地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實現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讓案件裁判體現公平和正義。訴訟時效,是指當事人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期間。最高人民法院通過司法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明確只有債權請求權才能引用訴訟時效抗辯。該司法解釋主要明確了以往爭議較多的兩點:一是訴訟時效制度適用的范圍是債權請求權;二是訴訟時效是當事人的抗辯權利,如當事人不對訟訴時效進行抗辯,法院則不應主動對訴訟時效問題進行審理。
有仲裁時效,自事實勞動關系結束后一年為仲裁時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申請勞動仲裁
在提交材料后,5個工作日仲裁委給予立案,勞動仲裁委自立案之日起45個工作日內審結,對于仲裁的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去法院起訴。兩個特殊情況1、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在諸多勞動爭議中,勞動關系的終止時間對案件能否進入實體審理起到了重要作用。因此無論是用人單位還是勞動者在應當勞動爭議時,在勞動關系的終止證據或質證觀點上一定要有相應的準備。2、勞動仲裁委員會原則上不應當主動審核勞動仲裁時效的問題。因為仲裁時效適用的是時效規則,且屬于不告不理的程序性問題。在對方當事人未當庭提及仲裁時效的情況下,勞動仲裁委員會不應當主動審核該問題。
是的,有仲裁時效限制?!秳趧訝幾h調解仲裁法》第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一)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第二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边@表明,勞動關系確認爭議屬于《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調整范圍,應適用第二十七條有關仲裁時效的規定,將仲裁時效的起算點規定為“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
謝邀。有幾個問題,需要注意一下。
1,證據中欠缺1月之前的記錄,支付寶轉賬記錄應該還有,把這部分轉賬打出來。
2,錄音整理出文字版,重要部分加粗體或下劃線。
3,你需要明確勞動關系理由,這部分是有欠缺的。你先請假,后又不上班,交接工作,這種做法有問題。應該明示,因為單位欠發工資,我依法解除勞動關系,并且要賠償。
4,未簽勞動合同補償,這個是有仲裁時效的,時效一年,按月計算。如果對方主張,超過一年的月份拿不到未簽勞動合同補償。如果對方不提,是可以拿到的。
5,你還可以主張加班費,需要你有證據證明每天工作時間之外仍有工作。
6,可以主張未休年假補貼,未休年假應發三倍工資,正常工資已發一倍,還應補償二倍。如果單位說你休年假了,需要單位舉證。
7,社保,一般來說勞動仲裁不管社保,你可以去社保中心申請,要求單位給你補繳工作期間社保。
8,仲裁申請寫的不錯,是勞動仲裁工作人員指點過嗎?有點好奇,請一定回答我,謝謝。
你離職1年內都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支付拖欠的年薪。不需要在職。
辭職后申請勞動仲裁的有效時間一般為多長?
答:一、勞動仲裁的時效,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時效為一年。也就是說,辭職后勞動者申請勞動仲裁應該在離職一年內申請。
二、時效的定義:
時效,是指法律規定的某種事實狀態經過法定時間而產生一定法律后果的法律制度。它是民事法律關系產生、變更、消滅的根據。民法上的時效,通常指訴訟時效。訴訟時效是指民事權利受到侵害的權利人在法定的時效期間內不行使權利,當時效期間屆滿時,人民法院對權利人的權利不再進行保護的制度。在法律規定的訴訟時效期間內,權利人提出請求的,人民法院就強制義務人履行所承擔的義務。而在法定的訴訟時效期間屆滿之后,權利人行使請求權的,人民法院就不再予以保護。
三、時效中斷:
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在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時效中斷:
(一)一方當事人通過協商、申請調解等方式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的;
(二)一方當事人通過向有關部門投訴,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向人民法院起訴或者申請支付令等方式請求權利救濟的;
(三)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的。
四、時效中止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勞動者的法定代理人未確定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