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解與判決的區別_庭外調解好還是判決好?
特邀律師
謝邀!假若我是法官,當然,首選調解。現在說下理由:
第一,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目的是和事,寧人,案結,事了,本著公平,公正,效率的精神,促成雙方握手,言和,促進社會穩定和諧。 @牛牛小哥 @花蜜餹分享美好生活 @鏡夜
第二,判決只能適用雙方爭議大,有不相互諒解,包容,難以促和案件,只能依法裁判了。
第三,今天,上法院打官司未必是壞事,人與人,人與事,難免有扯皮,爭議,采取法律手段,維權是正當權利,說明公眾的法律觀念,意識日益理性。
由上,我認為,雙方有了爭議,矛盾,最好雙方座下來,靜氣,平心,就事言事,各自多做自我“批譯”,沒有了不斷的“恩怨”。和為貴忍為上是祖宗的教導。和氣生財,有些爭議扯皮不必非到法庭,唇槍舍劍,對薄公堂。 所以,我若是法官,調解為佳,一是息事,二是案結,三是減輕雙方訴累,既經濟,有省心,何樂而不為呢。歡迎交流,評點。@開心果1538675 @清風徐來146338214 @鄂北農村 @暖暖的育兒小生活
調解書和判決書有何區別,除了不能上訴和生效時間上?調解書可以追究對方拒執罪嗎?
法律效力上,調解書與判決書沒有差別,都是具有強制力的裁判文書,都可以申請強制執行。另外,對于審判監督程序,調解書的再審與判決書的再審也有差異。調解書的再審,只有當事人提出證據證明調解違反自愿原則或者調解協議的內容違反法律的,否則一般是不予再審。對于判決書來說,只要存在法律規定的情形便可以啟動再審。主要還是事實認定或法律適用錯誤,事實方面主要由證據來認定,法律適用那就經常存有爭議。
另外,拒不執行生效的調解書,同樣會涉嫌拒不執行生效判決、裁定罪。《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二條規定第一款第六款規定: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規定: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若從這規定來看,似乎不包含調解書。但當事人申請強制執行之后,法院都會作出相應的裁定書。只要被執行人沒有履行執行裁定書的內容,符合規定的,仍然涉嫌拒不執行生效裁定罪。另外,不管是從法律文書的性質和內容、立法意圖等等來看,都應當將調解書列為拒執罪內容
庭前調解與開庭調解的區別:如果案情比較簡單,而且雙方矛盾較小則使用庭前調解。開庭調解則是必須的程序,是雙方當事人經過開庭審理后,都有和意且案情已大致查清的情況下進行的。庭外和解在開庭前后都可以進行,前提是雙方達成合意;法院調解在開庭前,開庭審理時,做出終審判決前都可以進行。法院調解是法律規定的一項必要程序。《民事訴訟法》第89條規定: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一、調解好還是判決好都一樣
其實,調解和判決都不是目的,它們都是實現“公正與效率”的一種方式,更是實現社會和諧的一種方式。
因此,這個答案很簡單,哪種方式能達到這個目的,就采用哪種方式。
全國人大代表、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張啟楣等人認為,評判一個法院、一個審判庭、一個法官是否公正,其行為是否有利于社會和諧,在民事審判上第一個標準是“息訴服判”。
二、公正
只要當事人接受法院判決,同時接受調解方案,不上訴、不申訴、不上訪,就可以將其定為“公正”。
不“息訴服判”不能說是不公正,但“息訴服判”就可以認定為公正。
第二條標準叫“廣泛認同”,在不“息訴服判”的情況下,法院的判決和調解是否公正,就需要以此為標準。
“廣泛認同”指的是只要能夠得到上級法院、人大、媒體和社會的認可,就可以認定為“公正”。
在實踐中,絕大多數案件能夠“息訴服判”,個別案件需要以“廣泛認同”來衡量。
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蔡彰代表認為,衡量“效率”的標準也有兩條,一條叫“盡快結案”,另一條還是“息訴服判”。
一天結案總比兩天結案效率要高,但是如果不服判,導致上訴、申訴,就會引發另一法律程序,“效率”就體現不出來了。
三、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根據自愿和合法的原則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及時判決。
浙江省高級法院調研室主任葉向陽說,化解社會矛盾,維護社會和諧,調解應該是很關鍵的。
一方面當事人心里的怨氣得到了釋放;
一方面有一部分案件糾紛,法律關系復雜,雙方當事人確實需要繼續合作,這時候法官就要進行引導,爭取調解。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委員、最高人民法院咨詢委員會委員李國光代表說,調解工作是司法為民的很好途徑,有利于促進社會和諧。
去年全國有470萬起民事案件,其中31%是通過調解來解決的。
以上就是勝了網高律師對于是庭外調解好還是判決好的相關知識,里面的知識點很利于我們大家對其參考。調解為先,如調解不成再判決也不遲。
法律效力上并無差別,都是法院出具的具有強制力的法律文書。若對方沒有履行調解書或判決書確定的義務,都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當然,若從法律上來說,調解是根據當事人雙方的意愿,只要不違反法律規定以及損害其他人利益,都沒什么問題。而法院判決則要嚴格根據當事人訴請,事實理由,法律規定等等進行判決。另外,調解書不存在上訴問題,對于判決,若不服一審判決,是可以向上級法院提起上訴。
總體來說,調解相對于判決程序簡單,耗時短,若能達成協議,盡量選擇調解結案,通過法院判決將可能產生一審,二審,發回重審一審、二審,甚至是再審,程序不僅繁瑣,還消耗當事人大量時間及精力,還有金錢!
回答這個問題之前我先說一說我們國家的案件性質吧。首先我國的案件主要分為民事行政刑訴。民事案件主要是平等主體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民事涉及的主要是多與少,是日常生活中比較常見的案件。比如合同違約,離婚,繼承等,這些案件說白了涉及的就是錢多錢少,誰拿的多,誰拿的少。這類案件調節有助于恢復社會關系,修補破裂的家庭關系,這類案件調解比較好。
而刑事案件是不允許調節的,當事人可以和解。行政案件中,對于違法與否是不能調解的。而向土地補償款,補償等涉及金錢數額多少的案件是可以調節的。
總而言之涉及犯罪事實,違法事實這些由司法機關認定的事實狀況是不可以調解的。但是像涉及金錢的一般可以調節。
調節好還是判決好,這個要多角度看待。判決的公信力比較強,至此糾紛徹底解決。調節可能會反悔,導致案件不能徹底結束。當然,就社會關系的修復來講,還是選擇調節為好。
現在大多數民事案件一般法院會在開庭前征求雙方當事人是否同意調解,如果當事人同意調解,法官就會可以安排當事人進行訴前調解,調解相對于判決而言無疑效率更高,對于原告而言可以盡早拿錢(賠償),但調解無疑需要當事人相互妥協,各自讓一部分利益,協商一致達成調解方案。然后,法院根據雙方達成的調解協議制作民事調解書。
一般法院出具的民事調解書與民事判決書具有同等效力,但是民事調解書,當事人簽收后就不能上訴了,一旦當事人不履行民事調解書確定的義務,另一方當事人(一般為原告)就可以拿著民事調解書到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但對于一審法院出具的民事判決書,當事人如果對判決內容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判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上訴,此時就需要再經歷漫長的二審程序,這無疑要給當事人增加訴訟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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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借貸在法律訴訟面前,可以進行訴前調解和判決書生效后,15天案子進入到執行局還有一次調解,調解協議書和判決書的區別在于,調解協議書屬于在雙方自愿的基礎情況下,完成的還款意愿,而判決書是法律程序后,法律賦予的權利,債務人必須要履行的法律義務,沒有商量和調解的說法,判決書生效后,債務人必須在10天內履行法律義務,而調解書生效后,中途不能履行,屬于合約違約責任,他們之間的法律屬性不一樣。
債權人如果起訴債務人,所有的調解包括進入到執行局的調解基本都屬于失敗的調解,如果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能達成還款意向,肯定走不到法律訴訟這一步,就是因為無法達成還款意向,致使債權人起訴債務人。
債權人和債務人的民間借貸,如果經過訴前或者進入執行局之后的調解,都是對債權人來說非常有利的事情,對債權人來說,縮短了追債的時間,因為調解的時間最快,一般都是一次或者二次就基本完成調解,而判決書是債權人從起訴,到判決,到執行,這個時間少說三個月,多說甚至一年以上,因此調解協議書和判決書最大的區別就是縮短了追債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