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自愿離職可以有什么補償_自己辭職有補償嗎?
特邀律師
公司解雇員工可以給一定補償,員工主動辭職是否有補償,其實勞動合同法是有明確規定的。
如果屬于公司解除員工勞動合同,除了員工有明顯的過錯,比如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被司法機關處理的,或是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等情形以外,只要是公司主動解除員工勞動合同,而在解除勞動合同關系時雙方協商一致的,應當按照勞動合同法笫四十七條的規定,給予職工經濟補償,經濟補償的標準為在公司工作一年,發給一個月的標準工資。標準工資為本人離職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而不是職工社會平均工資,也不是當地公布的職工最低工資,這是勞動者需要高度重視的,不然就有可能吃大虧;如果既屬于公司解除勞動合同,又沒有和員工協商一致的,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這屬于違反勞動合同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需要按照勞動合同法笫八十七條的規定,根據第四十七條的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進行經濟賠償,而不是經濟補償,需要注意的是賠償是補償標準的二倍。
既然公司主動解除員工勞動合同,公司要給予經補償或是經濟賠償,那么員工主動解除勞動合同是否有補償呢?在大多數情況下,員工主動解除勞動合同是不會有經濟補償的,更不要說有經濟賠償了。但是如果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的情形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同樣需要給予經濟補償。由于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所列內容都屬用人單位的過錯,比如沒有按時發放員工勞動報酬,不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等。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辭職后,公司經濟補償的標準同樣是按照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執行。
綜上所述,公司解除員工勞動合同,除了員工有明顯過錯等情形以外,都要給矛經濟補償或是經濟賠償;員工主動解除勞動合同的,除了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的內容之外,其他情況下解除勞動合同的,公司不給予經濟補償。
一般情況下,員工因為個人原因自愿離職是沒有補償的!
勞動法律師為您解答。
勞動者因個人原因辭職,即依據的是,勞動合同法第37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46條規定的所有用人單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是不包括勞動者因個人原因辭職的(即上述第37條),所以個人原因辭職,是無法獲得經濟補償金的。
我經常講到,勞動者因個人原因辭職,是與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的下下策。建議大家仔細研讀勞動合法第46條,從中找到用人單位違法的情形(尤其是勞動合同法第38條),以公司存在這些理由解除勞動合同,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而不是說個人原因辭職。
希望解答能給您帶來幫助。
感謝邀請,自愿離職就意味著主動放棄了公司的賠償!
在職場,有主動離職,也有被動離職。主動離職又分為兩種情況。
第一種情況,就是你自己覺得目前的工作不合適自己,抑或外界有更好的機會誘惑你,于是你主動跟公司請辭,那這種情況,公司是沒有義務更沒有責任要對你做出賠償的。
第二種情況,你其實是不想離職的,但是因為種種原因,公司覺得你不適合,公司想讓你自己走人,否則就給你降級降薪,或者給你調崗,總之,目的就是讓你走人。如果你不愿意調崗,也不能接受降級降薪,那你可以與公司打持久戰,就這么耗著,但是,你必須明白,這樣下去對你其實是不利的,因為與公司撕破臉之后,公司可能不給你開具離職證明,或者不配合什么故意詆毀你的背景調查。所以,多數時候,你會選擇“自愿主動離職”,盡管你一萬個不情愿,一萬個不爽,但如果不這樣,你會更加被動。我需要提醒你一點,在這種不情愿的情愿當中,你是可以跟公司提出一定的賠償的。想象一下,你多在公司耗一天,那就對公司多造成一天的潛在威脅和麻煩,所以,公司很可能接受你的賠償請求。
祝你好運,我是劉佳。有關于招聘、求職(簡歷診斷)、跳槽(面試輔導、談薪指導)、職場規劃和撩妹方面的問題歡迎探討。
自愿不交社保,主動辭職時可否有補償?
題目就有兩個問題:
第一,自愿不交社保,這就是違法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作出規定:
1.用人單位需要在勞動者入職一個月內,為其繳納社保保險,與試用期或者轉正期無關;
2.法律依據《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八條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自愿參加社會保險的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應當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第二,主動辭職補償問題,主動辭職肯定沒有任何補償,被動辭職補償也是在基于繳納失業保險基礎上。
失業金領取條件是什么呢?怎么領取?
一、員工主動辭職有以下幾種情況,企業是需要賠償的。1、企業有違反雙方勞動合同的過失行為,對員工造成傷害,(例如:企業在員工入職一月之后仍不給員工辦理社保關系的,員工有權提出辭職并要求企業支付賠償)2、企業和員工協商一致,員工主動提出辭職的,企業也應當支付應該支付的補償金。3、員工因為在企業工作過程中造成個人傷害(例如工傷)不得不辭職,企業需要支付補償金及相關費用。二、員工自動辭職,企業在以下情況下不需支付補償金。1、企業無法定過失行為,員工個人員工提出辭職,企業無需支付員工補償金。2、員工到達退休年齡,員工提出辭職,企業不需支付補償金。
勞動者在維護自己合法權益的時候,確實處于弱勢群體地位,很多時候自己對法律法規知識一無所知。因此,經常會不知不覺的“入坑”。今天給大家說一下關于職工獲得補償的問題。
什么是補償?
我們推動依法治國,凡事要有法可依。因此我們所說的“補償”指的是《勞動合同法》中的“經濟補償”,過去曾經叫做“經濟補償金”。
經濟補償的法律依據是:《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
經濟補償的標準是《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工作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工作時間超過半年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工作時間不足半年的,發放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月工資的標準是按照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尤其需要提醒大家的是,年終獎、加班費、職工本人繳納的社保、公積金個人部分等待遇,都屬于工資總額的內容。因此,月工資往往比我們每個月的到手工資高的多。
經濟補償可以享受的條件
經濟補償一般來說是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應當給付的。主要情況有:
①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第36條規定,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
②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第40條,勞動者無過失解除勞動合同;
③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第41條第1款規定(以經濟性裁員方式)解除勞動合同;
④用人單位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除非用人單位提高條件勞動者不同意續簽;
⑤依據勞動合同法第44條第4項、第5項(單位破產、解散等)規定實施勞動合同終止的情況。
除了上述情況以外,勞動合同法第46條還強調了一種特殊情況可以得到經濟補償,就是勞動者依照勞動合同法第38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這種情況就是大家想了解的,職工主動提出離職,用人單位也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情況。
《勞動合同法》第38條主要規定了這樣幾項情形:
第一,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沒有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當然不能進行勞動。這種情況下,把勞動者的人身安危置之不理,勞動合同也就沒有履行下去的必要了。
第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是以勞動工資報酬為生活主要來源的,沒有生活主要來源,還想勞動者繼續履行勞動合同肯定不可能。
第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社會保險是勞動法、社會保險法、勞動合同法要求的用人單位必須給職工繳納的,屬于法律規定的應履行的義務。不履行法律規定的義務,必須要接受法律的懲罰。
第四,用人單位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地位是相等的,侵害一方的權益肯定不可以。一般來講,用人單位規定了遲到早退罰款,而且真正罰款侵害勞動者權益了,這就是屬于違法的了。
第五,違反勞動合同法第26條,第1款規定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這種情況主要是欺詐、趁人之危簽訂勞動合同,這種勞動合同當然應該解除。
第六,其他情況。
另外,①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②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要事先告知用人單位。這兩種情況是相當惡劣的,一不小心會出人命的,所以勞動者可以甩手不干,立即解除勞動合同。
所以,一般來說,我們可以理解為用人單位有侵害職工權益的違法行為,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而且可以索要經濟補償金。除了經濟補償金以外,只要符合條件勞動者仍然可以享受失業金待遇。
綜上所述,《勞動合同法》的規定還是非常切合實際的,根據實際情況定了很多人性化的規定,大家最好要了解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