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主動辭職有補償嗎_正式職工主動辭職有補償嗎?
特邀律師
個人主動辭職的情況也是有可能領失業金的。
其實我們失業金領取的條件只有三個:
第一,失業保險交費滿一年以上。一般每交費一年可以領取三個月的失業金待遇。社會保險法規定,繳費十年以內的,領取失業金時間最長不超過18個月;繳費十年以上的,最長不超過24個月。
第二,是有求職意愿。辦理了就業創業登記證,積極參與勞動部門組織的技能培訓或者招聘活動。
第三就是非本人意愿失業。非本人意愿是一樣包含了很多種具體的情形,一般依據社會保險法實施細則里邊的規定,主要有以下六類情況:
(一)勞動合同期滿;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決定提前解散的。
合同期滿很好說,用人單位不愿意續簽勞動合同的,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職工也可以領取失業金。
后續的幾種方式都是用人單位要不存在了,那肯定也可以領取失業金了。
(二)由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39條,40條,41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實際上是用人單位裁減和解除職工的一些情形。
(三)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36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有用人單位提出解聘勞動合同,或者被用人單位辭退、除名和開除的。其實不管怎樣,只要是不是本人原因都是非本人意愿失業。
(五)勞動者本人依照勞動合同法第38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這一項條款比較特殊,勞動者辭職確實也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不過勞動合同法第38條規定的是由于企業的違法行為,導致的職工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這些情形主要包括沒有提供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沒有及時支付勞動報酬,沒有給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用人單位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侵害勞動者權益等等。
其實勞動合同法規定,違反38條規定,職工可以主動申請解除勞動合同,如遇到特別激烈的情況,可以直接現場解除勞動合同,不僅可以領取失業金,而且用人單位還要給予相應的經濟補償金。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總之,確實勞動者可以主動辭職并享受失業金和經濟補償金待遇,但是主要是企業有錯在先才可以。所以勞動者主動辭職,也不要太任性了,否則失去的不僅有失業金,還有經濟補償金。
個人主動辭職依勞動法相關規定公司是不用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的。企業支付勞動者補償金是在兩種情況下產生,一是企業辭退勞動者,或協商解除合同由企業提出。二是勞動合同期滿后企業提出不再續簽勞動合同的。
員工離職時是否可以得到補償,跟工作年限是沒有必然聯系的,能不能得到補償,要看離職的原因是什么。你都說了是你主動辭職了那當然是沒有補償啦 其實補償分兩種情況: 違法終止勞動關系賠償金和經濟補償金。前者是在用人單位違法終止勞動關系的情形下才適用,標準為根據實際工作年限,一年賠償兩個月工資; 后者是勞動關系自然終止的情形下適用,為從08年開始計算,一年給予一個月工資的補償。 但是以自身原因主動辭職的情況下,是沒有任何補償的,這是最容易產生誤解的地方。 很多公司為了逼迫勞動者自己辭職,使出各種手段,接受員工一時沖動就主動辭職,結果是一分錢都不能拿到。 綜上所述:一般員工主動提出辭職是沒有補償的,但被迫辭職的除外。如果公司未幫員工繳納社保的、或者未及時足額發放工資的、未提供勞動條件或者勞動保護的,員工可以據此提出被迫辭職,并要求公司支付被迫辭職的經濟補償金。
勞動法律師為您解答。
勞動者因個人原因辭職,即依據的是,勞動合同法第37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46條規定的所有用人單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是不包括勞動者因個人原因辭職的(即上述第37條),所以個人原因辭職,是無法獲得經濟補償金的。
我經常講到,勞動者因個人原因辭職,是與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的下下策。建議大家仔細研讀勞動合法第46條,從中找到用人單位違法的情形(尤其是勞動合同法第38條),以公司存在這些理由解除勞動合同,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而不是說個人原因辭職。
希望解答能給您帶來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