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務派遣勞動關系主體_用勞務派遣公司對企業有什么壞處?
特邀律師
如果都是按合同上的條件都不差、
福利、待遇也都有、應該不算什么!
首先,坤鵬論可以負責任,非常明確地說出答案:
用人單位未給職工繳納社會保險屬違法行為!
即使是員工簽署自愿放棄社保申請書,不參保依然違法!
每每說到這個問題,許多用戶人單位苦不堪言!
在我國社會保險是國家強制實行的社會保障制度,具有法定的強制性。
在《勞動法》、《社會保險法》、《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等法律法規中明確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是法律對用人單位和勞動者設置的強制性條款,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同時履行的法定義務。
所以,不管用人單位采取什么辦法和借口,也不管與勞動者如何約定,只要沒有為勞動者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都屬于違法行為。
那么,不給員工繳納社保會有什么問題呢?
坤鵬論總結了一下,一共有三個存在的法律風險。
第一:員工投訴的風險
因為即使是員工自愿放棄社保,也是屬于無效的民事行為,所以員工有權要求用人單位補繳社保,補的話,就要從建立勞動關系那一天算起。
而且,如果員工有確切的證據證明因用人單位脅迫其“自愿”放棄社保,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8條、第46條,員工有權隨時提出辭職,并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
第二:工傷、醫療費承擔的風險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一條規定,即使勞動者確實是自愿放棄社會保險,用人單位依然不能豁免工傷、醫療費等賠償責任。
第三:被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查處的風險
根據《社會保險法》第84條、第86條等法律規定:
即使員工保證不追究用人單位的責任,但用人單位仍然面臨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強制征繳以及行政處罰的法律風險。
如果逾期不改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將對用人單位處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有些用人單位也很無奈,因為不少年輕的員工不愿意上社保,其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規定,我國公民和在華就業的外國人參加社會保險,個人應該履行的義務主要有:1.登記義務。2.參保義務。3.繳費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十條明確規定“職工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參保是“應當”,用人單位是代扣代繳單位。如果職工不參保,屬于違法行為。
所以,即使員工承諾,甚至是寫下自愿放棄保證書之類的協議,都是無效的,不上社保肯定就違法。
簡單通俗解釋,為什么現在企業用工都愿意采用勞務派遣方式。
企業愿意這樣做目的很清楚,就是安全又可靠,好處實在多。選用派遣用工方式,就是讓派遣工吃虧,讓自己受益,而且,可以把最苦最臟最累工作交給派遣工完成,讓派遣工享受最低的勞動報酬,誰接受不了就換人,誰干不動就辭退,誰要維權就趕跑。對企業來說,用派遣工確實劃算,苦臟累工作不愁沒人干,隨意辭退人不受約束,違反勞動法無人監管,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如同兒戲,使用派遣工不用管理,應支出的大量成本有效降低,這樣辦企業何樂而不為呢。正像有人所說,勞務派遣真是首選,用人隨意毫無風險,省錢省力責任全免,天降好處誰能不撿。多年來的事實已經充分證實,企業采用勞務派遣確實只有好處,沒有責任,但是,有誰知道,勞務派遣用工方式毀了多少人的青春,害了多少人的身體,讓多少人理想破滅,讓多少大學生跨出校門就掉進深坑,讓多少人合法權益受到侵害卻不能維護,讓多少人汗水變淚水有理無處說,讓多少人終身悔恨自認倒霉。真是求職路上誤入歧途,今后生活難上加難。
派遣部門更是一些人理想的賺錢途徑,有人說,辦廠辦店不如辦個派遣把錢賺,相信有這種想法的人他們的目的也不可能達到,不過派遣部門有增無減,從中可以看出從事派遣行業確實是成本低,利潤高,無風險,‘’名聲‘’好,只賺不賠,誰告也不倒。現在,派遣部門目的明確就是賺錢,手段惡劣帶有欺騙性,勞動者誤入其中終身被毀,而且,他們無視法律,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如同鬧兒戲,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派遣部門只管簽訂所謂的合同,不去管理,真是‘’合同一簽,快馬揚鞭‘’,用人中途有什么問題一推了之,根本找不到他們,而且,別說被連續派遣十年,就是被連續派遣二十年照樣隨意辭退,什么超過十年可以簽訂長期合同只是一種說法,事實上并不存在,找到哪也解決不了。如果說派遣部門的初衷確實是為了緩解就業壓力,只是在運轉過程中才發現弊端或危害,那么,勞動者要求取締的呼聲由來已久,還不引起高度重視嗎,為何遲遲不能解決。
勞務派遣用工方式究竟是緩解了就業壓力,還是增加了社會不穩定因素,天壤之別的利與弊已經非常明顯,如果涉嫌違法,多數單位自愿選用也該停止,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不能忽視,必須得到法律的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