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遣單位和勞動者的關系_用工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是一種什么關系?
特邀律師
我之前在公司時與勞務公司合作了5年時間,在2018年以前我認為勞務派遣公司已經是窮途末路了,因為勞動者都比較反感勞務派遣這種用工模式,企業在使用勞務派遣時也更加謹慎,要么縮小勞務派遣規模,要么將勞務派遣改換為業務外包。
但是到了2019年,我發現我錯了,因為我了解到大量的機關事業單位開始將勞動合同工轉簽給勞務派遣公司。后來經過我一分析發現,大家怨聲載道的勞務派遣模式,在國企、機關事業單位玩的那是風生水起(民企用的少,外企使用少量派遣)。
什么是勞務派遣?
勞務派遣是勞動合同法規定的一種輔助用工模式,勞動合同工才是主要用工模式。
勞動者在勞務公司就業,就叫勞務派遣工。
勞務派遣工與勞務公司存在勞動關系,與用工單位(甲方)不存在勞動關系。勞務公司給你發工資、繳納五險一金、給你辦理入離職手續,等等。有一天,發生勞動爭議了,也是你和勞務公司之間的事情,而不是你和用工單位的事情。
用工單位負責什么呢,他們負責安排你的工作,考核你的工作,并對你進行一定的管理。他們根據你的考勤與勞務公司結算你的工資(有的包含五險一金),并額外支付給勞務公司一部分管理費。
為什么事業單位和機關單位的合同工都要走派遣?
我們都知道,機關事業單位內部除了有編制的工作人員之外,還有很多一線基層崗位是合同制的。
至于這些合同制員工到底應該和機關事業單位簽合同還是和勞務公司簽呢,法律沒有規定。
之前勞務派遣業務還不發達的時候,勞動者大多是和機關事業單位簽勞動合同。后來勞務派遣業務發展壯大了,很多機關事業單位便開始和勞務公司合作。
對機關事業單位來說,走勞務派遣的好處是顯而易見的,至于對職工是否好處,那不是他們關心的內容。
1、省事
做過人力資源工作的朋友應該知道,從招聘一個人開始,到中間處理這個人的各項人事管理工作,再到這個人離職,這中間有很多比較繁瑣但技術含量又不高的基礎工作要做。以前的時候,都是各用人單位自己管理,現在國家允許使用勞務派遣(當然有限制條件,不過很多單位都不遵守),直接把這些招人、辦入職、離職、發放工資、處理五險一金的事情交給勞務公司來處理,這得多省事啊。有什么問題,一個電話給勞務公司,他們就給你處理了。
再就是出現勞動爭議的話,爭議主體就變為了勞務派遣公司,丟人的也是勞務公司,違法的也是勞務公司,反正和機關事業單位關系沒那么大(嚴重的也要承擔連帶責任)。這也是為了省事。
2、省錢
如果這些員工都是自己簽訂的勞動合同,那么工資、福利你得跟上,他們也會和編制的員工攀比,大家都是一個單位的,只不過有編制和沒編制的區分,你就是有差別,有些東西你也不能弄得太過分。
轉給勞務公司就不一樣了,你們是勞務派遣的,不是我們單位的,你們的勞動關系在勞務公司,你憑什么要求單位提供這,提供那?
工資可以不上調,五險一金可以交最低基數,總之很多標準都可以降低,就因為你是勞務派遣公司的。名不正言不順,既然自己是勞務公司的,有些東西你還就真找不到用工單位(那些機關事業單位)。
其實也不用長篇大論,合同制工人自己不簽而轉給勞務公司,無非就是為了省錢省事外加個別人有好處。除此之外,我想不到更高大上的理由。但是不管怎么說,人家符合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工都是在輔助性崗位,且比例也不會超過10%。
前幾年,國家管的不嚴,很多和機關事業單位合作的勞務公司都誰開的?這兩年管的嚴格了點,機關事業單位開始轉為購買社會服務,與社會上的勞務公司合作了,但是普通勞務公司也沒那個運氣。
總之呢,勸各位一句,但凡有出路,盡量別去做勞務派遣工 ,工資高低是一回事,別人不拿正眼瞧你,你未必受的了(人送外號臨時工)。但是,也有好公司,不能一桿子打死所有人,反正仔細甄別吧。
與勞動者之間形成的都是“特殊勞動關系”。
這種關系是介于“標準勞動關系”和“民事勞務關系”之間的過渡狀態。
特殊勞動關系是主體資格上有瑕疵的勞動者與用工單位形成的一種用工關系。
這里的“瑕疵”是指勞動者與另一用人單位存有勞動合同關系,或者不符合勞動法律規定的訂立勞動合同的主體條件。
勞務派遣中形成的特殊勞動關系是各種特殊勞動關系形態中的一個典型。
雙重特殊勞動關系的疊加可以說構成了一個完整的勞動關系。
現在,雙重勞動關系已大量存在,承認雙重勞動關系已是世界各國的發展趨勢。
可以明確地并且肯定地回答,被派遣的員工一定要與派遣的勞務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因為簽訂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派遣的勞動公司之間產生勞動糾紛時,正當合法的權益維護的基礎。但簽訂相關的勞動合同,得注意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
與派遣勞務公司簽訂勞動合同的約定的各項權益
你與勞務派遣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中,關于工作地點,合同時長,加班費,上班時間,社會保險(即五險的交納)等等,確認要與現實的情況相符合。
關于與用人單位產生辭退或工傷情況如何處理
因你現狀是一個是與你簽訂勞動合同的勞務派遣公司,一個與你產生勞動雇傭關系的用人單位,這兩者之間還是有區別的,用人單位會發你的工資轉發給派遣公司同,然后再由派遣公司發放給你,五險一金也是勞務派遣公司幫你邀納,即在B公司做事,A公司與你簽訂勞動合同,放發薪資福利。所以你要注意這兩者之間的關系,特別是你出現被B單位辭退或是在B單位發生工傷事故,與你簽訂勞動合同的A單位應該負擔什么的義務,要簽合同時最好約定清楚。
以真實意思表示的合同為準,勞動派遣合同是無效合同。具體分析如下,供參考:
合作合同的性質
合作合同實際上是民法典第二十章規定的合伙合同。合伙合同是指兩個以上合伙人為了共同的事業目的,訂立的共享利益、共擔風險的協議。勞務派遣公司與勞動者簽合作合同,表現為勞動者以提供勞務的方式合伙。勞動者不是以固定工資的形式取提報酬,勞動者提供勞動視為執行合伙事務,一般情形下,勞動者不得因執行合伙事務而請求支付報酬,但是合伙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勞動者因執行合伙事務,可以要求勞務公司分配利潤,勞務公司當然也有權要求勞動者分擔分擔,顯然與勞動派遣不是一個性質的法律關系。
勞動合同的無效
勞動合同的無效包括下列情形:
- (1)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 (2)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 (3)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需要注意的是:勞動合同被確認無效,勞動者已付出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勞動報酬的數額,參照用人單位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對勞動合同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爭議的,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勞務派遣合同是特別的用工制度,當然適用勞動合同無效的情形。勞務派遣公司違背誠信原則,對勞動者實施欺詐,該勞務派遣合同確認無效后,可能還需要向勞動者分配勞務派遣公司的利潤。
用工單位用工但和員工不存在勞動關系,勞動關系和派遣公司存在。假如有什么事情找派遣公司處理。這勞務派遣起源于美國和日本。現在在中國很普遍,只不過有的專業有的不太專業。甚至有的還黑心變相騙務工者的錢。務工者不必擔心這種用工形式,關鍵看你工作的單位工資及福利待遇怎么樣。
勞務派遣單位是勞動合同法規所稱的用人單位,應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建立的是勞動關系。勞動者從勞務派遣單位取的勞動報酬以及其他一切勞動保障與福利待遇。勞務派遣單位與接受以勞務派遣形式用工的單位(即用工單位)屬于勞務派遣關系,簽訂勞務派遣協議。用工單位對勞動者的義務主要是提供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告知勞動報酬和工作要求,進行培訓,支付加班費、績效獎金以及提供與工作崗位相關的福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