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了結婚證彩禮還能要回來嗎_離婚可以要回彩禮錢嗎?
特邀律師
生活中我們常常會遇到這樣的事情,男女雙方在結婚前,男方會按照習俗向女方支付彩禮,可是現實并不是向我們想象的那么一帆風順,最終雙方并未結婚,或者后來離婚,那么男方送出去的彩禮能夠要回來嗎?
舉個簡單的列子,農民工小張打工幾年,攢下了4萬元錢為了結婚而用,他相中一個姑娘麗麗,訂婚時給了麗麗父母2萬元彩禮錢,結婚手續登記辦了后,夫妻接觸多了,感覺并不是很合適,最終二人選擇去辦理了離婚手續,但是在2萬元彩禮的處理方式上不能達到一致。
小張說這2萬元來之不易,這個錢是拿來結婚的,不結婚了就必須得退還給自己,而麗麗卻說結 婚是兩人的責任,給彩禮是自愿贈與,給付后不得反悔,堅持不能退。
彩禮是男方為了與女方建立夫妻關系、共同生活,按照我國傳統習俗贈與女方的財物。我國古代男女從議婚到完婚需要經過“納采、問名、納吉、納征、請期、親迎”這六種禮節,其中的“納征”就是男方為了結婚給女方送聘禮,演變到今天就是“彩禮”,在我國現階段不少地區普遍存在。
服務博成都婚姻家庭糾紛律師認為從性質上講,彩禮屬于贈與,但又并非一般的無償贈與,它是以“結婚、共同生活”為對價的附義務贈與。因此,如果結婚不成,贈與行為則失去法律效力,彩禮應該返還給贈與人。如果結婚之前的確從彩禮中有合理的支出,比如將彩禮的一部分用于籌備婚禮的共同花銷,這種情況應該酌情返還。
成都法律在線咨詢律師指出 我國《婚姻法》第三條規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婚姻法解釋二》第十條也明確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當然本案中,小張必須提供相關證據對給付彩禮一事予以證明,否則將因舉證不力承擔不利后果。
結婚沒有向民政部門,履行結婚登記手續,怎么可以隨便給彩禮呢?如果雙方已根據舊習俗結婚,屬非法無效婚姻,不受法律保護,但必竟已構成事實婚姻。
沒有感情的婚姻是不可能生活在一起的,也是沒有幸福可言。
如今喪失感情鬧分手,有關彩禮的處理方法,也不是一概而論的。
我建議雙方,最好在和諧環境中,進行協商解決。
根據事實情況,酌情退還男方部分彩禮,也是應該的,但多半情況不予退還屬多數,若無法解決,可委請律師通過法律,協助處理。
以我之見,雙方還是盡量協商做到好聚好散為好。
男方說離婚彩禮就打水漂了,女方不會退禮金給男方,
隨本地的風俗習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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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彩禮的本意和多寡》
結婚的時候 男方需要給女方禮金,多寡不一。其含義不一而論。早期,是定情禮物,手帕、貼身物件等表示兩廂情愿、終身已定。進入私有制社會后,婚姻變成了買賣,彩禮變成了定金,女子變成了物資。在買賣婚姻中,彩禮表示女子的身價,有的地區和民族直稱為身價禮。解放后,婚姻法明文廢止了買賣婚姻,但是有些地方,仍然延續下來,并且賦予了新的內容。即送彩禮之后,婚約正式締結,一般不得反悔。若女方反悔,彩禮要退還男方的。彩禮的多少,要由女方家的要求和男方家的經濟狀況協商而定。
正常情況下,結婚時給的彩禮,離婚時都應該退回來的,特別是結婚時間短的。
如果時間較長,比如五年、七年等,就沒必要退回來了。對于結婚,彩禮屬于贈予性質,如果婚姻維持的非常短,要了高額彩禮卻不退回來,有詐騙嫌疑。
如果時間較長,而且有了孩子,說明結婚的初衷是打算好好過的,只是由于婚后發現,你們由于性格等等原因,沒法繼續走下去了,不存在想貪圖彩禮錢的嫌疑,所以,可以不退回來。而且,現在,對于彩禮錢,國家并沒有立法說明應該收多少錢,離婚后這筆錢應該怎么辦,如果退,退多少?所以,基本屬于道德性質范疇。
我認為,彩禮錢,特別是數額較大的,包括房子、車子等,最好在結婚時有個明確的說明,或者協議等。如果只是結婚時給個3、5萬元彩禮,其他的都是共有的,就沒必要退回來了。女方與你結過婚,再處對象并不容易,所以,這點錢就當成本了。
希望對你有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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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是沒有正式過客沒有小孩這樣情況趁早協議分開,關鍵問題是你們領了證很麻煩,你要求退婚的話女方可以不給你一份錢,因為女方領了證法律上屬于離婚,她也有損失,她不向你索賠就萬事大吉了,脾氣暴躁很難改,沒有感情也很難培養,不要心軟,我當初是因為優柔寡斷心軟才后悔了,當初沒有感情的情況下認了親并被勸過了客辦了席,結果無法培養感情,好在沒有領證,幾個月后分開了,雙方協議雙方都虧點錢,各自找幸福,沒有感情的婚姻如果在一起后又沒有培養出感情一輩子的幸福就沒有了,人生也會打折扣,我是過來人,人只有一輩子,不要一失足成千古恨 要是虧點錢就算了 幸福虧不起的 我是過來人 比你好一點 就是沒有領證 你自己千萬要把握好 不然以后會后悔的 這是大問題 我當初跟你一樣也是被逼認親的
我勸你們復婚吧。因為你們的離婚並不是倆人感情的破裂。而是因為住房問題,其實公婆住一起的好處是可以給你們在生活上給予照顧,有了小孩可以幫你們帶領,俗話說:“家有一老賽過一寶。”有老人的家庭真的是很好的。
當然新婚的小夫妻生活比較浪漫,怕公婆住在一起不方便,不自由。這也是大部分新媳婦不愿和老人同住的原因之一。同時媳婦也怕老人嘮叨和干涉他們的私生活。所以作為長輩也應體諒小輩,能不住一起盡量分開住,這樣對大家也自由自在。所以我認為你們雙方隨便哪一方讓讓步,不就可以不離婚了嗎。我為你們離婚離得可惜。還是復婚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