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未領證彩禮錢怎么辦_未進行結婚登記,彩禮可以要求全部返還嗎?
特邀律師
=^_^=就是因為如今的人太過現實,一言不合即離婚太隨便了,所以才有了高額彩禮的生存空間,彩禮的目的就是讓你出軌和離婚皆有了后顧之憂,彩禮就是讓你為自個的輕率和隨便付出必須的代價,讓你的隨便變得不再肆無忌憚……
=^_^=至于彩禮的作用這也算是一個潛規則,如果過錯在于女方,彩禮必須無條件的全額返還,依此來看,有過錯的在于你。不管辦沒有辦酒席都不具備事實婚姻的依據,然而領證就是鐵證如山了。
不可以,這是道德問題,都給你生孩子了說明人家真心實意的想和你結婚,你再不娶那還算不算人了!
律師解答:在本案中由于雙方沒有登記,但是舉辦了婚宴,可能在一起有過共同的生活,在這種情況下能不能退還彩禮或者是退還多少彩禮還是要結合具體的情況。
大致可以分為一下三種情況,一是已經辦理了結婚登記,并且在一起有同居的生活。二是沒有辦理登記,但是舉行了婚宴、儀式。三是沒有辦理登記,也沒有舉行婚宴、儀式。如果確確實實因為彩禮的金額比較大,甚至對一方經濟上造成困難,如果起訴到法院,法院一般情況還是會支持。
當然并不是說全額彩禮都能退,還是要看具體的情況。比方說收彩禮方50多萬的彩禮都用在了哪些地方,這些都是需要考慮的。
在農村沒有領結婚證,只要是辦了灑席,那也就算是結婚了,想要在退彩禮錢,那就是癡心望想了,因為只要是在農村拿了彩禮,辦了酒席,那你的人生到此就定格了,就是人家女方己經是你的人了,不是說你想要就要,不想要就扔的,人家是人,人家有尊嚴,也要臉面,說不好你的行為還要挨打里,別說是退你彩禮了,女方家若是兄弟幾個,你要這種態度會把你揍死里,辦了酒席了就是你的人了,要好好待人家,日子慢慢過,心里在不痛快,也是當初你自己選的,這個時候不想要了,可能嗎?你又該怪誰去呀?所以說打掉門牙往肚里咽吧,人生就短短幾十年,湊合過一眨眼就過去了,沒有什么可遺憾的。
彩禮,又稱聘禮,是指男女雙方戀愛關系確認后,按照當地習俗,結婚前男方給女方一定數量的現金或財物,表示其意欲對方締結婚姻的誠意。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給付彩禮的行為應視為以結婚為目的的附條件的贈與行為。如果雙方結婚了,彩禮就歸受贈人;如果雙方最終沒有結婚,接受彩禮一方應當返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以上法律規定許多人看不明白,似乎男方給女方多少彩禮,婚沒結成,女方就應全部退回彩禮似的。看不明白的原因是其中有“習俗”二字,這二字就給法官了一定的自由裁量權。法官以當地的風俗習慣范圍內,來確定返還彩禮的數額。譬如法官會根據雙方有無共同生活、共同生活的長短、雙方家庭情況、彩禮的具體用途以及雙方的過錯程度來綜合考慮,酌情認定返還彩禮的數額。
不屬于彩禮習俗范圍內所支出的金錢,譬如外出旅游等支出,你要求按“彩禮糾紛”處理的話,法官將會駁回你的這項請求。
依我之見:你送的這錢不叫彩禮,叫普通‘’贈予‘’。
為什么這么說呢?
一,我國《婚姻法》規定:在中國境內,一對單身適齡男女丶沒有法律上不適合結婚的疾病丶非三代以內直系血親丶自愿結為夫妻并到國家民政部門婚姻登記機關注冊登記領取結婚證書就叫依法‘’結婚‘’,并形成法律意義上的‘’夫妻關系‘’。而案件中的男女并未履行上述法定程序,所以不叫結婚丶也不叫夫妻關系。根據一九九四年實施的《婚姻登記條例》的規定也不叫事實婚姻,而只能是‘’同居關系‘’。為同居而給予對方一定數量的財物在法律上不叫‘’彩禮‘’,而只能叫做‘’贈予‘’,對于贈予行為在法律上是諾成性丶實踐性丶單方法律行為,一旦完成贈予行為法律上是不能反悔的。
二,那么,現在你二人同居要分手,贈予的財物(你們自認為‘’彩禮‘’)對方如果不退還怎么辦?依我之見:建議你向對方提出去國家民政部門婚姻登記處辦理結婚登記,如果對方不去,你就可以讓其退還以前‘’為結婚‘’(而不是為同居)送的‘’彩禮‘’,這樣普通贈予行為就轉變為彩禮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于婚姻彩禮的有關解釋的規定對方不愿結婚就必須退還彩禮就好解決了。
以上意見僅供參考,不當之處請見諒。
介于這種情行,男方為了結婚化了8萬塊錢作為彩禮,在婚姻法上是沒有彩禮規定的,實屬女方以婚姻關系向男方索取錢財,一年不到就要離婚,只要男方無任何過錯,其女方堅持離婚,視婚姻當兒戲,那么,你把婚婚當兒戲,
本人在這里也可作為戲言說之,這種形為也有點像是買賣關系,一方愿買,一方愿賣,只要一方付了全款,一方交了貨,那么賣買關系成立,不可反還,如果一方要堅持反還,那么,也要通過買賣雙方達成一致意愿,也就是賣方不想賣了,要求買方退還物品,買方可提出要求,賣方必須要服從買方的要求,才能達成一致,才能退還,介于這種賣買關系的反悔糾紛,本人作為傍觀者,給你們雙方建議望其買賣雙方進行采納。意見如下。
跟據買賣雙方在購買前的約定,賣方是自愿將自己愛女以8萬元賣出,買方也愿意將此女買入作兒媳生兒育女傳宗接代,繼承家業,在使用此女過程中,不得打罵和折磨,買方應按合理的方式進行使用,各方面給予優穗和照管。若有不按上述約定,賣方有權要求買方將愛女退還,并不會支付買方所造下的經濟損失,若買方無上述過錯,若賣方反悔,退還8萬元,并支付在買方家中所造成的全部經濟損失。
賣方覺得此女身價不止8萬,要求買方退還或者加價不成立,由于買賣關系已成續一年,在這一年時間的使用過程中,買方是按賣方要求進行合理正確的方式在進行使用,并無任何過錯。況且是賣方反悔,錯在于賣方,并要取得買方的同意,并達成一致意見,賣方將原8萬現款退還買方,并再支付此女在買方家一年的生活費,醫療費,護理費,照管費共計一萬元。
若買賣雙方對傍觀者勸解意見不予采納,只有買賣雙方上至法院進行判定。
上述此文實屬戲言,不得認真,望其評論者涼解和正確對待。覺得本傍觀者調解公正合理。可在下方加以評論和點贊,若有牽涉到自身利益,望其評論時站在公正立場上加以評說,不得以自私己見表露丑惡嘴臉,以免招來公憤。
此文章是站在反制以婚姻關系變相索取男方錢財,推崇舊封建統治時遺留下來的惡習,把當今社會的新時代青年造成不該有的痛苦,其行為人人痛之,希望愛好婚姻的和為婚姻的受害者點贊和轉發,傳遞正能量。
糾正一下你們一對法盲,你倆法律意識淡薄,僅依照舊風俗習慣,辦幾桌酒沒有去民政部門,辦理結婚登記手續,這不算結婚,這只能屬非法同居。
現在是改革開放新時代,作為一個公民,眼睛里沒有國家法律,是一件太不應該事。
你們同居一年多,要脫離同居關系,不能稱離婚,只要雙方坐在一起,心平氣和協商一下,該退還男方多少彩禮,和有關物質,達成共識和平處理,才是最好的選擇。
如果實在不行,也可以委請律師,通過法律途徑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