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加入的國際鐵路貨物運輸公約_我國加入的三大國際公約是哪些?
特邀律師
“國際貨約”是1890年歐洲各國在瑞士首都伯爾尼舉行的各國鐵路代表會議上制定的,1938年修改時改稱《國際鐵路貨物運送公約》,又稱《伯爾尼貨運公約》,同年10月1日開始實行。在第一次和第二次世界大戰期間曾經中斷,戰后又重新恢復,以后為適應國際形勢的不斷發展變化又屢經修改。參加國共有24個:德國、奧地利、比利時、丹麥、西班牙、芬蘭、法國、希臘、意大利、列支敦士登、盧森堡、挪威、荷蘭、葡萄牙、英國、瑞典、瑞士、土耳其、前南斯拉夫、保加利亞、匈牙利、羅馬尼亞、波蘭、前捷克斯洛伐克。
答:(1)變更運輸合同時,不準將一批貨物分開辦理。 (2)發貨人申請變更運輸合同時,應對每批貨物單獨填寫一份申請書,同時將申請事項記人運單副本的“貨物名稱”欄內,并將運單副本和申請書一并提交給發站。而收貨人則提 交到達國進口國境站。接收申請站應在運單副本發貨人申請事項下加蓋日期戳記,并由 受理申請書的車站工作人員簽字,然后將運單副本退還申請人。 (3)發貨人應根據《國際貨協》關于譯成鐵組工作語文的規定,填寫運輸合同變更申請書。 (4)發站或貨物已通過的國境站,根據發貨人關于變更運輸合同的申請事項,用電報通知中途站以及到站,電報費用由發貨人負擔。在這種情況下,對于電報中發貨人申請事項的 一切謬誤之處,鐵路概不負責。
發送作業(托運人)---提出貨物運輸服務訂單---填寫貨物運單---辦理托運交貨、裝車---交付運輸費用---將領貨憑證遞交收貨人。 途中作業(承運雙方) (運輸合同解除或變更)或(運輸阻礙處理)或(貨物換裝整理)到達作業(收貨人) 查詢到貨情況 辦理取貨手續 到貨場取貨或線卸車托運和承運的一般程序: 第一步:了解該站的性質,看自己所要托運的貨物有無限制。 第二步:申報計劃。申報計劃有兩種形式,一是月計劃,二是日常計劃。 第三步:進貨。在計劃得到批準后,可以向車站提出進貨的要求,并申請貨位,得到允許后,即可進貨。 第四步:報請求車。在貨物準備齊了,按批準的月計劃和日常計劃,每個車皮要提交一份填寫好的貨物運單,申報日請求車。 第五步:裝車。空車皮送到裝車地點后,車站即應迅速組織裝車。由托運人組織裝車的,托運人也應及時組織好,保證快速、安全裝好車。 第六步:運送。車輛裝好以后,鐵路運輸部門及時聯系掛車,使貨物盡快運抵到站。
1.
《1961年麻醉品單一公約》
2.
《1971年精神藥物公約》
3.
《聯合國禁止非法販運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公約》
1我國在加入《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時作了以下幾項保留( AD )。 A.合同形式的保留 B.互惠保留 C.商事保留 D.國際私法規則導致適用的保留 E.限制保留 2中國在簽字和批準時提出了兩項保留聲明有: 該公約第1條第1款(b)項 ,即如果貨物銷售合同的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的營業地在一個非締約國境內, 而根據該國的國際私法規則,合同應適用某一締約國的法律,那么該合同也應受公約的支配。 該公約第11條,即銷售合同無需以書面訂立或書面證明,在形式方面也不受任何其他條件的限制。銷 售合同可以用包括人證在內的任何方法證明。
D. 《國際鐵路貨物聯運協定》
國際航空貨物運輸公約-正文 關于國際航空貨物運輸,目前存在著三個主要的國際公約,即1929年10月12日在華沙簽訂的《統一國際航空運輸某些規則的公約》(《華沙公約》)、1955年9月28日在海牙訂立的《修改1929年10月12日在華沙簽訂的統一國際航空運輸某些規則的公約的議定書》(《海牙議定書》)和1961年9月18日在墨西哥瓜達拉哈拉簽訂的《統一非締約承運人所辦國際航空運輸某些規則以補充華沙公約的公約》(《瓜達拉哈拉公約》)。它們分別調整著不同國家貨物運輸方面的法律問題。截至1982年2月18日止,參加和批準《華沙公約》的共有132個國家和地區;參加和批準《海牙議定書》的有100個國家和地區;參加《瓜達拉哈拉公約》的,至1982年2月18日止,共有60個國家和地區。中國先后于1958年7月15日和1975年8月20日遞交了加入《華沙公約》和《海牙議定書》的通知書,上述兩公約分別自1958年10月18日和1975年10月15日起對中國生效。
信用證條款下國際鐵路貨物運輸的注意事項有哪些? 在使用《UCP600))跟單信用證條款時,要注意在國際多式聯運或其他國際運輸方式中,如其最后一段運輸為“國際鐵路貨物聯運”或“使用《國際貨協》條款的過境鐵路運輸”,其運輸貨物的物權控制和交貨將無法控制。
近來發生多起國際鐵路貨物的經濟糾紛和法院仲裁案件,大部分是因為信用證條款問題。在做國際鐵路聯運業務中,要特別注意在國際聯運貨物發運后,一定要在拿到“國際貨協運單”后及時交付銀行,趕在貨物出境前辦完議付手續。如信用證出現問題還可以辦理運輸變更,將貨物扣住或返回,以保全貨物。信用證(Letter of Credit,L/C),是指開證銀行應申請人(買方)的要求并按其指示向受益人開立的載有一定金額的、在一定的期限內憑符合規定的單據付款的書面保證文件。信用證是國際貿易中最主要、最常用的支付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