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砸物什么定罪_高空拋物物業有責任嗎,你怎么看?
特邀律師
當然有責任了,只要交物業費了,業主在小區內不光是高空拋物,比如老公出軌老婆通奸,殺人放火搶劫偷盜,下雨濕了頭太熱出了汗,孩子出生老人去世等等,物業都該高額給賠償。
高空拋物,是最明顯的以危險方式危害公眾的犯罪行為。砸人致死者,除需賠償受害者家庭,還要以命償命;砸人致傷者,罰個傾家蕩產!
理應處罰,這和高空墜砸到人與物否沒關系,關系的是墜物的人之行為,處罰的是一個人缺失的最其碼的道德素養,什么是僥幸,偶爾躲過一次,不一定躲過二次甚至多次……要從根本上杜絕這種行為……
該解釋的出臺直指我國群眾生活中日益凸顯的高空拋物帶來的法律問題,代表著我國法治的一大進步。我自己經常在小區的大門口、樓層的電梯口看到警示高空拋物的LED牌,上面寫著“一個雞蛋雖無奇,但它如果從15樓垂直落下砸到正好路過的行人,就會直接致人死亡!”觸目驚心啊,好在本解釋的及時出臺給我們界定好了高空拋物行為的法律責任,足以警告那些潛在的拋物者,莫行其事,踏入犯罪泥潭,讓全體社會成員一起維護大眾的人身財產安全。
解釋分析:
首先明確,一旦是拋物,那就是故意所為,按照行為危害程度及結果,會涉及到故意犯罪。因為高空拋物之時,行為人至少應該預見到自己的行為可能會威脅到樓下經過行人的人身安全,這是一個正常人應當預測到的范圍,加上拋物具有的身體行為的主動性,足以證明行為人對于有可能會出現的危害結果持放任態度;反過來墜物,自然就是過失所為,按照行為危害程度及結果,會涉及到相應的過失犯罪。其原因在與行為人對于自己所管理之物的監管不到位。
本解釋可以總結為以下四點:
1、故意高空拋物,尚未造成行人傷亡等嚴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論處
2、故意高空拋物致人重傷或者死亡的,直接定故意傷害致人重傷罪或者故意殺人罪(這種情況下已滿14歲的未成年人也可構成)
3、過失使物墜落造成人員傷亡后果的,定過失致人重傷罪或者過失致人死亡罪(過失犯罪只有發生了危害結果才處罰)
4、在生產作業中過失墜物致人傷亡的,以重大責任事故罪論處(本罪為過失犯罪)
尚存在的問題
前述解釋是在查明了高空拋物和墜物的責任人下才可以適用的刑法解釋。實際上,往往確認高空拋物的責任人有難度,尤其是那些高層的住宅小區,對于這一點,民法領域的《侵權責任法》有規定,但仍不完善,可以總結為如下;
雖無法查明是某棟樓那一棟住戶拋的物,但根據傷者傷勢至少可以確定是哪一層以上的住戶所拋,那么這一層住戶及其以上的所有靠窗住戶都要對傷者承擔責任,具體表現為平均賠償。
另外,因為事實不明,所以這樣的情況,往往不能對這些可能的責任人進行刑事處罰。期待以后立法的逐漸完善。
歡迎大家發表評論,期待大家點贊關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