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蘋果砸中嬰兒最終賠償多少_女嬰被高空墜落蘋果砸致顱腦損傷,責任如何劃分?
特邀律師
應該的,被砸傷的嬰兒二級傷殘需要終身護理!作為一個父親,看見這種新聞真的感到痛心,我覺得這件事除了賠錢,還要有人去承擔法律責任!因為他扔的蘋果,奪走了一個家庭的希望、歡樂,未來!那個嬰兒真的十分無辜!
又見高空墜物傷人。3月9日下午,在莞深交界處的東莞塘廈鎮觀瀾碧桂園小區,3個月大的女嬰凡凡(化名)被樓上落下的蘋果砸中。經歷兩次手術后,凡凡仍處在昏迷狀態,暫未脫離生命危險。東莞警方成立了專案組,對事發單位的所有住戶提取D N A,并將蘋果碎片收集好進行檢驗,盡量從碎塊中提取D N A進行比對,希望可以找出高空拋物的嫌疑人。
昏迷多日后,昨日凡凡的手動了一下,主治醫師張醫生說,通過兩次手術后,孩子的顱內減壓了。目前四肢有回縮現象,臉上浮腫也有消散。這大概是這家人在劫后等來的唯一的好消息了。事發以來,凡凡的家人已經花費了將近十萬元的治療費。因墜物傷及凡凡腦部,未來還可能會導致嚴重的后遺癥。凡凡爸爸說,目前除了依靠警方的偵查,他也希望當事人能夠出來承擔責任。至于是否采取法律措施維護權益,還要看警方進一步的偵查結果。
當前,因高空墜物導致的悲劇實在太多,“重慶煙灰缸墜落傷人案”“山東菜板墜落傷人案”“深圳好來居高空墜物案”“蕪湖高空墜物致人死亡案”……高空墜物已成為“懸在城市上空的痛”。
由于高空墜物危害極大,很多國家和地區對此的處罰異常嚴厲。如日本民法規定,有關建筑物的附屬物如玻璃等(非人為故意)落下致人傷害或死亡,建筑物的占有者對被害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是如占有者對損害的發生采取了必要的注意義務,建筑物所有人應對被害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而香港則成立了“偵查高空擲物特別任務隊”,依據《簡易程序治罪條例》,對高空拋物者可處罰款1萬港元及監禁6個月,嚴重者可處罰款5萬港元及監禁1年。內地對于高空墜物致人傷亡,也有明確追責規定。警方如果通過調查鎖定肇事者,肇事者應承擔相關的民事甚至是刑事責任;無法確定肇事者時,受害者可從“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處獲得適當補償。
如何治理“高空墜物”?筆者認為,應該以“零容忍”的態度對待。這意味著,不只是對致傷致死的高空墜物行為要嚴懲。對于沒有造成任何后果的高空墜物行為,也應該嚴肅追究責任。在法律之外,還可以從制度、技術等方面進行完善,如設置公益救助基金、強化公共安全基礎設施建設、設置無死角的監控等。但最重要的還在于我們每個人要有“主人翁”意識,要對城市高空墜物說不。從自我約束做起,監督和勸誡他人。能做到這些,受害者才會少起來。
作者:邱墨山
蘋果幾啊
真機還是模型機
十五樓那人
真有錢還是突然愛國啦
謝謝邀請!蘋果砸傷嬰兒事件,女孩的媽媽事后要跳河,怎么看待她媽媽的這一行為?一句話來說,就算是跳河了,責任也還是要承擔!
11歲女孩砸傷嬰兒事件發生以來,孩子的情況一直受到廣大網友的深切關注。目前嬰兒情況比之前是有一點好轉的,但是仍然在重癥監護室接受治療和觀察。孩子從住院至今,花費已經超過了15萬元,女孩家長在通過女孩的叔叔給女嬰3萬元賠償后,從沒有去醫院看過女嬰。
后來女孩的母親無法接受這個事實鬧著要跳河。女孩父親也取消了去醫院看望女嬰的計劃,并對女嬰家屬說,如果他老婆跳河了,女嬰家屬要為此承擔全部責任。雙方因此在電話中發生爭執!
我覺得用恬不知恥來形容女孩的父親最好不過了。本來事情發生以后,受到最大傷害的就是女嬰一家。女孩家長聲稱是孩子犯下的錯,還信誓旦旦地表示會承擔賠償責任,事情發生這么久,都沒有去醫院探望過,這就是所謂的承擔責任嗎?
本來大家對究竟女孩家長在事情發生以后是不是知情的,已經表示了懷疑。如今女孩家長的表現,更讓人不得不重新審視這個問題了!
女孩母親想要跳河,那是他們自己的事情。你是有行為能力的人,跳河又不是別人逼的。本來錯就在自己這邊,還要用跳河來威脅女嬰家屬,這簡直就是一種極其卑鄙的行為。給女嬰一家造成了二次的精神傷害。
現在想想,事情發生之后女孩家長的說辭前后發生變化,就不覺得奇怪了。事情即便是女孩造成的,有這樣的父母,能教出什么樣的孩子!
事情已經發生了,還是希望女孩家屬能積極承擔賠償責任,給你們的孩子能有個好的教育。如果想跳河,把賠償責任履行了,那是你們自己家的事情,沒人會妨礙。
近日,2019年4月18日廣東東莞第三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高空拋物至一名出生才三個月的嬰兒重傷,至今生死未卜?
2018年3月9日下午,凡凡的奶奶在給嬰兒喂過奶后抱著才三個月的孫女在緊鄰深圳市的東莞塘廈鎮一處游泳池旁散步,此時凡凡已靠著奶奶的右肩睡著了。正當奶奶正欲進小區大門回家時,臨空飛來橫禍,一只蘋果不偏不倚“啪”的一聲砸中了熟睡中凡凡的頭部。
這一天是3月9日下午4點20分左右,奶奶發現砸下來的蘋果在凡凡頭部碎成了渣未,凡凡當時就昏死過去。奶奶當即就掐命中實施搶救,一邊給兒媳撥電話。
至后將凡凡送至深圳市的兒童醫院救治,可半年下來,凡凡仍末醒過來。
直至目前尚在重癥監護室。主治凡凡的張醫生告訴記者,孩子已進行了二次開腦手術,主要是清理淤血,但尚不能復蘇,即便孩子救過來了也會造成凡凡人生的半邊偏癱。這就是當前東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受理的索賠544萬余款的前因。
事后報警方才查出是24樓的小星,通過Dna鑒定也鎖定了這個女孩。
雖說由于牽扯到第三方方房地產商的涉案,法庭擇日另行開庭,但受此案早已在全國廣受關注。而涉案的女孩小星(化名)也只是一個12歲的兒童。
禁止高空拋物是一項強令性的物業管理條款。而類似于此的案件在國內多有發生,可為什么屢禁不止呢?雖說小星年幼無知,可作為家長平時卻或略了這方面的教育?而開發商相關高層建筑關于安全的宣傳措施是否已深入人心?凡此種種都得打上一個重重的“?”號。
當前訴訟環繞在544萬賠償款問題上,控被雙方各執己見。小星鑒護人余先生據理力爭,被告律師認為訴求太高,有些理賠要求不當。這些都得看再次開庭的結果了...
這個問題有點奇怪,就像是問殺人犯殺了人責任如何劃分,難道三七開?四六?
這個案子有些人說毀了兩個家庭?誰說185萬就毀兩家庭?只能說是毀了嬰兒家庭。如果嬰兒長命嬰兒父母要照顧嬰兒一輩子(平均年齡60歲,也夠這父母受的),而且隨著時間推移物價上漲,錢已經不值錢,185萬根本是遠遠不夠的,變數不定的,一個必需長期不能工作,就是全方位照顧孩子,另外一個就要養三個人。
而賠償的那一家,暫時的185萬,只不過是投資理財損失了185萬而已,如果勤快有頭腦的,最多在幾年就可以賺回來了,而且那個熊孩子又沒受傷,又不能坐牢,父母只是監管不力,大不了賠禮道歉,賠個錢185萬罷了,現在185萬最多在三線城市買個好點的房子,再過幾年185萬已經是屬于小票小錢了。所以,能說毀了兩個家庭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