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生子女的繼子女代位繼承_繼子女有代位繼承權嗎?
特邀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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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隨著男女雙方的離婚與再婚,出現一個法律上的專業術語,叫做繼子女。在繼父或者繼母與孩子的關系中,一個典型的特征是,雙方之間沒有血緣關系。在現實生活中,如果繼父或者繼母先于爺爺奶奶或者姥姥姥爺去世,繼子女作為形式上的孫子孫女,是否有權代位繼承爺爺奶奶、姥姥姥爺的財產?
根據司法案例,2000年5月,小明的母親因病去世。2002年8月,小明的父親帶著5歲的小明,與現在的繼母重新組建了家庭,同時繼母也帶來了自己3歲的女兒小美,一家人過得比較和諧。2017年5月,小明的父親在一次出差中意外遭遇車禍身亡,可是禍不單行,一個月后,小明的爺爺因無法承受老年喪子的打擊,突發心臟病去世。面對爺爺、父親留下的兩套房產與400萬元的存款,一家人產生很大的沖突。小明的父親是獨生子女,奶奶還健在。對于小明父親留下的房產與存款,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部分,其中的一半應當歸小明的繼母所有;剩余的部分作為遺產,應當由小明的繼母、奶奶、小明、小美來繼承,一家人對此沒有爭議,但是對于小明爺爺名下的房產與存款,除了應當歸屬于奶奶的部分外,小明認為自己作為孫子可以代替父親,與奶奶一起繼承,小美是繼母改嫁帶來的,不是爺爺的親孫女,無權繼承爺爺的遺產;小美與自己的母親則認為,小美與小明的父親長期生活在一起已經形成撫養關系,等同于親生的父女關系,有權代替繼父來繼承爺爺的遺產。雙方為此起訴到法院。對于雙方的爭議,法院會支持哪一方呢?
仙人球提示,法院經過審理,判決小明爺爺留下的遺產,由小明與奶奶繼承,小美無權繼承。
法律規定,身故人的孫子、孫女,并不是法律規定的法定繼承人,在正常情況下,孫子、孫女沒有權利直接繼承爺爺奶奶的財產。但是,在孫子孫女或者外孫外孫女的父母先于爺爺奶奶或姥姥姥爺去世的情況下,可以由孫子孫女或者外孫外孫女代替去世的父親母親,來直接繼承爺爺奶奶或姥姥姥爺的遺產,并且只能繼承父親或母親有權繼承的財產份額。
法律規定代位繼承制度,目的在于保護晚輩直系血親可以傳承家族財產,因此,從原則上講,只有親生的孫子孫女或外孫外孫女,在父母先于爺爺奶奶或姥姥老爺死亡時,才有代位繼承權;同時為了穩定收養關系,對于合法收養的子女,具有與親生子女相同的法律地位。但是,對于因為父母再婚形成的繼父母與繼子女之間的關系,由于不存在血緣關系,作為繼子女,不能以孫子孫女或外孫外孫女的身份享有代位繼承權。
在本案例中,小美長期與小明的父親共同生活,二者之間形成撫養關系,因此,小美有權繼承小明父親的遺產;但是小美作為繼子女,本身與小明父親沒有血親關系,同時也不是辦理收養手續的收養關系,因此,小美無權繼承小明爺爺留下的遺產。
小仙建議,繼父母與繼子女之間的關系是由父母再婚形成的,法律為了鼓勵繼父母撫養繼子女,對于形成撫養關系的繼父母與繼子女,法律視為親生父母與子女之間的關系,此時繼子女可以繼承繼父繼母的財產;但是對于不是自己親生的爺爺奶奶或姥姥姥爺的財產,繼子女不能跨代繼承。應當注意的是,如果父母是爺爺奶奶或姥姥姥爺的繼子女,并且二者之間形成撫養關系,那么此時,父母的親生子女或合法收養的子女,在父母先于爺爺奶奶或姥姥姥爺死亡時,可以代替父母直接繼承爺爺奶奶或姥姥姥爺的遺產。
法條檢索:
1. 《繼承法》(1985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11條: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他的父親或者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2.《婚姻法》(2001年4月28日修正)
第27條:繼父母與繼子女間,不得虐待或歧視。
繼父或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系的有關規定。
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1985年9月11日)
26.被繼承人的養子女、已形成扶養關系的繼子女的生子女可代位繼承;被繼承人親生子女的養子女可代位繼承;被繼承人養子女的養子女可代位繼承;與被繼承人已形成扶養關系的繼子女的養子女也可以代位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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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要具體問題體分析:一、與被繼承人有撫養關系的繼女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其先亍死亡的繼子女的親生子女可以代位繼承。法律依據:第二十七條第二款。二、與被繼承人沒有撫養關的繼子女,沒有繼承人權。三、其他。附:第二十七滌第二款、繼父或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父母對子女關系的有關規定。
這要根據繼子女本人與被繼承人之間是否形成扶養關系來確定。如形成扶養關系,則繼子女的親生子享有代位繼承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6條:被繼承人的養子女、已形成扶養關系的繼子女的生子女可代位繼承;第28條:繼承人喪失繼承權的,其晚輩直系血親不得代位繼承。如該代位繼承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或對被繼承人盡贍養義務較多的,可適當分給遺產。
法海一粟認為,根據現有的法律規定,“已形成扶養關系的繼子女的生子女可代位繼承”。
1、代位繼承的概念。代位繼承是指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替被繼承人子女的繼承順序,繼承被繼承人子女的應繼承的遺產份額的制度。在代位繼承中,死亡的繼承人是被代位人。代位繼承的條件是:
(1)被代位人必須先于被繼承人死亡。
(2)先死亡的被代位人,必須是被繼承人的子女,其他繼承人如被繼承人的配偶、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等先于被繼承人死亡不發生代位繼承。
(3)代位繼承人必須是被代位人的晚輩直系血親。
(4)被代位人生前必須享有繼承權,如被代位繼承人基于法定事由喪失繼承權,則連帶引起代位繼承權的消滅。
(5)代位繼承只適用于法定繼承,在遺囑繼承中不適用。
(6)代位繼承人無論人數多少,原則上只能繼承被代位繼承人有權繼承的份額。
2、已經形成撫養關系的繼子女的代位繼承問題。根據最高法院關于繼承法的司法解釋第26條規定,被繼承人的養子女、已形成扶養關系的繼子女的生子女可代位繼承;被繼承人親生子女的養子女可代位繼承;被繼承人養子女的養子女可代位繼承;與被繼承人已形成扶養關系的繼子女的養子女也可以代位繼承。因此,題主的問題勘回答是肯定的,即:已形成扶養關系的繼子女的生子女可以代位繼承被繼承人的遺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