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勞動合同只有一份合法么_用人單位只簽一份勞動合同違法嗎?該怎么辦?
特邀律師
不合法,你有權益向公司要一份·如沒有那就 不是正規的合同·
建議你把你們公司發的“薪資條“留著,是能證明你與該公司有勞務關系·以防萬一與公司有啥糾紛·
用人單位這種行為是違法的,合同是無效的,員工可以主張雙倍工資。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六條 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并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第八十一條 用人單位提供的勞動合同文本未載明本法規定的勞動合同必備條款或者用人單位未將勞動合同文本交付勞動者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是一個人簽一份,還是幾個人簽一份?多長時間?合同中有沒有到期在無意義的情況下。自動延續,有的話就沒問題 看一下合同吧。
如果你有證據你在那個單位上個班,可以去勞動局,勞動局可以責令那個單位把工資給你。你手沒有合同不怕,如果沒有合同,按勞動法:
第六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并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
前款規定的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工資的起算時間為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截止時間為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
第七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并視為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立即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
只要勞動局出面,單位自己就會把合同拿出來,不然單位將支付雙倍工資給你。況且他們扣押合同,已經違法。所以只要能證明你在那上了班,就不用擔心。用什么證明,比如:出入證,以前支付過你工資的記錄。工資條。工作服。等等。實在沒有證明你在那工作得證據。你去公司要錢,然后報警,警察出警后,會對你們進行調解。警察雖然不能幫你拿到錢,但他們的出警記錄,可以證明你在哪上個班,單位是欠你錢。
記住用法律途徑,理性要工資。不要有過激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