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判處拘役一個月什么時候執行_我醉駕被判一個月,要多久才執行?
特邀律師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條規定:
第九十一條 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處暫扣六個月機動車駕駛證,并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因飲酒后駕駛機動車被處罰,再次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處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飲酒后駕駛營運機動車的,處十五日拘留,并處五千元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酒駕法院被拘役一個月被判處拘役、刑期可以從被抓關押第一天開始計算刑期。
《刑法》
拘役
第四十二條 拘役的期限,為一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
第四十三條 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機關就近執行。
在執行期間,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兩天;參加勞動的,可以酌量發給報酬。
第四十四條 拘役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看守所收押犯罪嫌疑人時,會要求辦案機關出具權威醫療機構做出的該人體檢報告及相關法律文件,不符合收押條件的一律不予收押,由辦案機關負責變更強制措施。
刑期可以從被抓關押第一天開始計算刑期。
《刑法》
拘役
第四十二條 拘役的期限,為一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
第四十三條 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機關就近執行。
在執行期間,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兩天;參加勞動的,可以酌量發給報酬。
第四十四條 拘役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因為本人以前從事過相關工作,我來談一下對這個問題的看法。
一、什么是拘役?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我國的刑罰分為主刑和附加刑兩類。其中,主刑的種類包括以下五種: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包括判處有期徒刑+緩期執行)、無期徒刑、死刑。附加刑的種類包括以下三種:罰金;剝奪政治權利、沒收財產。附加刑可以與主刑同時適用,也可以單獨適用。
從這個規定可以看出:被判處拘役,本人肯定己經構成刑事犯罪,應該且己經被追究了刑事責任。毫無疑問:本人是一個標標準準的犯罪分子,并且被判處了刑法規定的主刑。這是大的前提,必須首先明確。
一般來說,拘役的期限為一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由公安機關就近執行。
二、被判處拘役,單位怎樣追究黨政責任呢?
首先說黨紀處分。如果被判處拘役的人,同時又是黨員的,就沒有身份和職業的限制,一律按《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處理。其第三十二條明確規定:
“黨員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處刑法規定的主刑(含宣告緩刑)的;
(二)被單處或者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
(三)因過失犯罪,被依法判處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
因過失犯罪被判處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處管制、拘役的,一般應當開除黨籍。”
也就是說:被判處拘役的黨員,不論是故意犯罪,還是過失犯罪,肯定會被同時開除黨籍。
其次,再說政務處分或者其他懲戒。在我國,一般都將單位大致分為三類,即: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各種類型的企業。下面分三類予以說明:
1、如果本人為黨政機關工作人員?!?strong>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十七條明確規定:
“違法違紀的行政機關公務員在行政機關對其作出處分決定前,已經依法被判處刑罰、罷免、免職或者已經辭去領導職務,依法應當給予處分的,由行政機關根據其違法違紀事實,給予處分。
行政機關公務員依法被判處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p>
可以肯定:己經被判刑法規定的主刑——拘役——的公務員,毫無疑問,會被開除公職。
另外,參照公務員法執行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一律按公務員法及其配套法規處理。
2、如果是事業單位工作人員?!?strong>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二十二條明確規定: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依法判處刑罰的,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以上處分。其中,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
行政機關任命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依法判處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
這里要明確的是:第一款的適用對象為事業單位普通工作人員;第二款規定的所謂“行政機關任命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是指事業單位的領導班子成員。很明顯,對領導和普通工作人員的處理規定是不同的。
也就是說: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一旦被判處刑罰——不論是主刑,還有附加刑,就必須給予降級或者撤職以上的處分。對于普通工作人員被判處拘役,也只能按照違法的具體情節,在降級或撤職以上處分的范圍內(即:降級、撤職、開除三種處分),研究決定給予其中的一種恰當的處分。對于領導班子成員,則沒有可選擇的余地,一律開除。
另外,對于實行全員騁用制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來說,受到開除處分的,解除聘用合同。
3、如果是各類企業職工。按照《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單位可以單方面決定,解除勞動合同。實際上,對于在企業工作的職工來說,解除勞動合同和通常所說的開除,只有叫法的不同,結果完全一樣——從此失業了。
拘役是指公安機關就近執行的,短期剝奪犯罪分子人身自由、強制勞動改造的刑罰。拘役期限為一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數罪并罰不得超過一年。被判拘刑期從人民法院的判決確定之日起生效,但在宣判前被先行羈押的,其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根據《刑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拘役的期限】拘役的期限,為一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第四十三條規定,【拘役的執行】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機關就近執行。也就是說,當事人的刑罰執行應該由公安機關執行,不需要坐牢。
判決的是在發生法律效力后執行,其中上訴期限為10日,向執行機關交付法律文書是10日內,所以最快是需要20天后才會開始執行。
具體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如下:
1、第二百三十條 不服判決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五日,從接到判決書、裁定書的第二日起算。
2、第二百五十九條 判決和裁定在發生法律效力后執行。
下列判決和裁定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
(一)已過法定期限沒有上訴、抗訴的判決和裁定;
(二)終審的判決和裁定;
(三)最高人民法院核準的死刑的判決和高級人民法院核準的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判決。
3、第二百六十四條 罪犯被交付執行刑罰的時候,應當由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在判決生效后十日以內將有關的法律文書送達公安機關、監獄或者其他執行機關。
對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機關依法將該罪犯送交監獄執行刑罰。對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執行刑罰前,剩余刑期在三個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為執行。對被判處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機關執行。
對未成年犯應當在未成年犯管教所執行刑罰。
執行機關應當將罪犯及時收押,并且通知罪犯家屬。
判處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執行期滿,應當由執行機關發給釋放證明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