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業的設立條件有哪些_有限合伙企業注冊條件?
特邀律師
合伙企業是指由合伙人訂立合伙協議,共同出資、合伙經營、共享收益、工擔風險,并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營利性的經濟組織。 我國《合伙企業法》規定,設立合伙企業應當具備下列五個條件: (1)有兩個以上合伙人,并且都是依法承擔無限責任者; (2)有書面合伙協議; (3)有各合伙人實際繳付的出資; (4)有合伙企業的名稱; (5)有經營場所和從事合伙經營的必要條件。
有限合伙企業注冊的條件為:
1、有二個以上合伙人。
2、有書面合伙協議。
3、有合伙人認繳或者實際繳付的出資。
4、有合伙企業的名稱和生產經營場所。
5、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設立有限合伙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有限合伙企業由二個以上五十個以下合伙人設立,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二)有限合伙企業至少應當有一個普通合伙人;(三)有限合伙企業名稱中應當標明“有限合伙”字樣;(四)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作價出資(五)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勞務出資;(六)有限合伙人應當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按期足額繳納出資;未按期足額繳納的,應當承擔補繳義務,并對其他合伙人承擔違約責任;(七)有限合伙企業登記事項中應當載明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及認繳的出資數額;(八)有限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執行事務合伙人可以要求在合伙協議中確定執行事務的報酬及報酬提取方式;(九)有限合伙人不執行合伙事務,不得對外代表有限合伙企業。
普通合伙企業的設立需要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的規定來進行,只有符合該法律規定條件的合伙才能正式成為普通合伙企業,那設立普通合伙人到底有哪些條件呢?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
一、普通合伙企業設立的條件
第十四條 設立合伙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二個以上合伙人。合伙人為自然人的,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有書面合伙協議;
(三)有合伙人認繳或者實際繳付的出資;
(四)有合伙企業的名稱和生產經營場所;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二、合伙企業設立的其他規定:
第十五條 合伙企業名稱中應當標明“普通合伙”字樣。
第十六條 合伙人可以用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也可以用勞務出資。
合伙人以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需要評估作價的,可以由全體合伙人協商確定,也可以由全體合伙人委托法定評估機構評估。
合伙人以勞務出資的,其評估辦法由全體合伙人協商確定,并在合伙協議中載明。
第十七條 合伙人應當按照合伙協議約定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期限,履行出資義務。
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需要辦理財產權轉移手續的,應當依法辦理。
企業注冊難,隨著社會經濟發展有了新的改革措施。工商注冊改革,支持大眾創業。比如下面的新聞就是案例。
中新網太原12月2日電 (趙昱)2日,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發布消息,自2013年12月1日起,山西將在32個縣(市、區)開展資本登記制度改革試點工作,公司注冊資本實行認繳登記制,以此降低門檻,鼓勵創業。
據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介紹,目前企業創立時都不同程度遇到籌集資金、選擇經營場所等困擾,導致了辦照成本大、門檻高、周期長、效率低,影響了市場主體的發展。
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黨組書記、局長周明定稱,登記制度改革試點包括四個方面的內容:
一、公司注冊資本實行認繳登記制。公司登記時只登記股東認繳的出資總額或者發起人認購的股本總額(即注冊資本),不再收取驗資證明文件,不再登記實收資本。法律法規對公司注冊資本實繳登記另有規定的,由相關許可部門或主管部門對其實收資本進行查驗。
三、放寬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登記條件。按照方便注冊和規范有序的原則,申請人提交住所(經營場所)合法使用證明即可予以登記。允許一個地址登記多個市場主體。二、放寬公司注冊資本登記條件。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取消有限責任公司最低注冊資本3萬元、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最低注冊資本10萬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冊資本500萬元的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設立時股東(發起人)的首次出資比例和繳足出資的期限。
四、年檢制度改為年報制度。改企業年度檢驗制度為企業年度報告制度,企業按規定在山西省工商局門戶網站自主申報,企業相關信息透明化。企業年報信息任何單位和個人均可查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公平規范原則實施抽查。
周明定指出,在放寬注冊資本等準入條件的同時,要加大對企業經營行為、競爭行為的監管力度。要發揮市場機制的作用,靠信用體系的建立和完善,靠市場、社會方方面面的作用,去約束企業行為、規范企業行為,即實行“寬進嚴管”。
同時,周明定認為,要完善現有的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公示制度,加快建設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改革后,試點縣區采取認繳制登記的公司,其企業信息和年報等信息將通過互聯網予以公示。社會公眾、有關部門可以方便、及時、全面地了解企業的登記信息。要強化行業自律和企業自我管理,進一步強化了企業自主管理和自我約束。突出公司章程、協議的自我約束作用。(完)
企業注銷難,是歷來一大痛癥。很多人甚至幾年注銷不了。工商局,地稅,國稅,銀行程序繁復,且周期長。這甚至是使得很多無力,甚至虧損企業在最后,放置不管,進入黑名單。
現在國家工商總局,終于出注銷改革措施了。2017年3月起,正式實施。 社會的和諧,需要一步步去完善。我們還能做的,有很多很多。
中國經濟網北京12月29日訊(記者佘穎)國家工商總局近日出臺《關于全面推進企業簡易注銷登記改革的指導意見》,決定自2017年3月1日起,在全國范圍內全面實行企業簡易注銷登記改革,對領取營業執照后未開展經營活動對領取營業執照后未開展經營活動(未開業)、申請注銷登記前未發生債權債務或已將債權債務清算完結(無債權債務)的有限責任公司、非公司企業法人、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由其自主選擇適用一般注銷程序或簡易注銷程序。
改革簡化了公示手續。申請簡易注銷登記的企業可先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簡易注銷公告》專欄主動向社會公告擬申請簡易注銷登記及全體投資人承諾等信息(強制清算終結和破產程序終結的企業除外),公告期為45日。登記機關會同時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將企業擬申請簡易注銷登記的相關信息推送至同級稅務、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部門,涉及外商投資企業的還要推送至同級商務主管部門。
公告期內,有關利害關系人及相關政府部門可以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簡易注銷公告》專欄“異議留言”功能提出異議并簡要陳述理由。如果沒有異議,公告期滿后,企業就可向企業登記機關提出簡易注銷登記申請。
申請需要提交的材料也顯著變薄了。過去,企業申請注銷需提交清算報告、投資人決議、清稅證明、清算組備案證明、刊登公告的報紙樣張等材料,《意見》將全體投資人作出解散的決議(決定)、成立清算組、經其確認的清算報告等文書合并簡化為全體投資人簽署的《全體投資人承諾書》,用一張紙涵蓋了全體投資人決定企業解散注銷、組織并完成清算工作等內容。
企業在申請簡易注銷登記時只需要提交《申請書》《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權委托書》《全體投資人承諾書》(強制清算終結的企業提交人民法院終結強制清算程序的裁定,破產程序終結的企業提交人民法院終結破產程序的裁定)、營業執照正、副本即可。
收到申請后,對于不適用簡易注銷登記限制條件的申請,登記機關會書面(電子或其他方式)告知申請人不符合簡易注銷條件;對于公告期內被提出異議的企業,登記機關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依法作出不予簡易注銷登記的決定;對于公告期內未被提出異議的企業,登記機關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依法作出準予簡易注銷登記的決定。
《意見》也專門列出了不適用簡易注銷程序的企業涉及國家規定實施準入特別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資企業;被列入企業經營異常名錄或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的;存在股權(投資權益)被凍結、出質或動產抵押等情形; 有正在被立案調查或采取行政強制、司法協助、被予以行政處罰等情形的;企業所屬的非法人分支機構未辦理注銷登記的;曾被終止簡易注銷程序的;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在注銷登記前需經批準的;不適用企業簡易注銷登記的其他情形。
由于涉及的部門多、手續復雜,企業注銷一直是企業退市的難題,原先的程序是先注銷國稅、地稅,證明沒有債權債務后,還要召開股東大會、成立清算組,至少要好幾個月。近年來,國家工商總局配合去產能、去庫存等結構調整工作,鼓勵各地開展企業、個體工商戶簡易注銷改革試點,試點地區已達到39個。僅今年前11個月,全國注吊銷企業合計129.4萬戶,同比增長83.9%,個體工商戶簡易注銷61.2萬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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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合伙企業法》第14條規定:“設立合伙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有二個以上合伙人。合伙人為自然人的,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二)有書面合伙協議;(三)有合伙人認繳或者實際繳付的出資;(四)有合伙企業的名稱和生產經營場所;(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故應選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