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進行倉單質押_什么是倉單質押?
特邀律師
首先貨主(借款人)與金融機構簽訂《銀企合作協議》、《帳戶監管協議》;倉儲企業、貨主和金融機構簽訂《倉儲協議》;同時倉儲企業與金融機構簽訂《不可撤銷的協助行使質押權保證書》。
貨主按照約定數量送貨到指定的倉庫,倉儲企業接到通知后,經驗貨確認后開立專用倉單;貨主當場對專用倉單作質押背書,由倉庫簽章后,貨主交付金融機構提出倉單質押貸款申請。
金融機構審核后,簽署貸款合同和倉單質押合同,按照倉單價值的一定比例放款至貨主在金融機構開立的監管帳戶。
貸款期內實現正常銷售時,貨款全額劃入監管帳戶,金融機構按約定根據到帳金額開具分提單給貨主,倉庫按約定要求核實后發貨;貸款到期歸還后,余款可由貨主(借款人)自行支配。
倉單是倉儲保管人給付給存貨收到倉儲物的憑證,存貨人依倉單記載的內容領取倉儲物,因此,倉單上記載的內容是存貨人與倉儲保管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倉單依《合同法》第三百八十六條的規定應載明以下內容: 一、存貨人的名稱或姓名、住所; 二、倉儲物的品種、數量、質量、包裝、件數和標記; 三、倉儲物的損耗標準; 四、儲存場所; 五、儲存期限; 六、儲存物已經辦理保險的,其保險金額、期限以及保險人的名稱; 七、倉儲費用; 八、填發人、填發地和填發日期。 倉單具有以下兩個效力: 一、存貨人憑倉單領取倉儲物的效力; 二、移轉保管物的效力。 《合同法》第三百八十七條規定“倉單是提取倉儲物的憑證。存貨人或者倉單持有人在倉單上背書并經保管人簽字或者蓋章的,可以轉讓提取倉儲物的權利。” 倉單如果損毀、遺失、被盜而滅失,持倉單人喪失倉單,亦喪失其倉單上記載的倉儲物的提取和轉讓權,存貨人應依《民事訴訟法》程序,通過公示催告后確認其權利,并承擔應當承擔的損失及費用。標準倉單是特指大連商品交易所、鄭州商品交易所或上海期貨交易所制定的,交易所指定交割倉庫在完成入庫商品驗收、確認合格后簽發給貨主并在交易所注冊,可在交易所流通的實物提貨憑證。標準倉單質押授信,是指標準倉單持有人將其持有的標準倉單持有憑證作為質物提供擔保,我行為其提供相應授信。功能與特點:(1)有利于生產企業的銷售;(2)有利于商貿企業獲得融資;(3)有利于回購方(交易所或會員單位)拓展自身業務。(4)以標準倉單作為質押獲得融資。(5)使得貸款人與回購人緊密合作,達到雙贏。辦理條件:(1)標準倉單質押授信業務的授信申請人限定為以其合法持有的、擬質押我行的標準倉單對應的貨物作為原材料進行生產的工業企業或以對應的貨物作為銷售對象的商貿企業;(2)質押倉單所標明商品必須是可以在大連商品交易所、鄭州商品交易所或上海期貨交易所交易的商品種類;(3)標準倉單質押授信的質押率不高于70%.(4)授信申請人應符合我行關于法人客戶授信的有關規定,并滿足: a) 信用等級在BBB級(含)以上(不能進行信用評級的除外); b) 信譽良好,無任何違法違規行為。
質押分:動產質押、權利質押 動產質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移交債權人占有,將該動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本法規定以該動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動產的價款優先受償。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出質人,債權人為質權人,移交的動產為質物。 權利質押:匯票、支票、本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依法可以轉讓的股份、股票;依法可以轉讓的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中的財產權;依法可以質押的其他權利。
倉單是倉庫業者接受顧客(貨主)的委托,將貨物受存入庫以后向存貨人開具的說明存貨情況的存單。倉單的直接作用是提取委托寄存物品的證明文件,間接作用則是寄托品的轉讓及以此證券委擔保向銀行等金融機構借款的證書,因此,倉單是一種公認的“有價證券”。 倉單質押是以倉單為標的物而成立的一種質權。倉單質押作為一種新型的服務項目,為倉儲企業拓展服務項目,開展多種經營提供了廣闊的舞臺,特別是在傳統倉儲企業向現代物流企業轉型的過程中,倉單質押作為一種新型的業務應該得到廣泛應用。 關于倉單質押的性質,即倉單質押為動產質押還是權利質押,學說上有不同的看法。有的認為倉單系表彰其所代表物品的物權證券,占有倉單與占有物品有同一的效力,因而倉單質押屬于動產質權。有的認為倉單質押是權利質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