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次醉駕算累犯嗎_第二次醉駕怎么判刑?
特邀律師
1、第一次醉駕被判處拘役,無論第二次醉駕是否在五年之內,依法不屬于累犯。對于第二次醉駕如何量刑,由受理檢方公訴的人民法院根據案情及自身的自由裁量權,在法定原則內,作出罪與罰相適應的判罰。
2、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在服刑完畢或被赦免之后,5年之內,再次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屬于累犯,應從重處罰,但是未滿18歲犯罪或過失犯罪的除外。
3、在公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并處罰金:
A、追逐競技,情節惡劣的。
B、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C、從事校車或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限額載客,或者嚴重超過限定時速的。
D、違反危險化學品管理規定運輸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第三、第四款規定,負有直接責任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犯前兩款罪,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罪處罰。
司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65條、133條
如果是在前罪執行完后五年內犯的后罪的話就屬于累犯。刑滿釋放未滿5年,又無照駕駛醉駕機動車的,不屬于累犯。
這個不一定。
因為我國《刑法》關于累犯的規定是:第65條 “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除外。”
所以,構成普通累犯應當具備以下三個條件:1、主觀條件是前、后罪必須均為故意犯罪;2、刑罰條件是前、后罪必須均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罰;3、時間條件是后罪必須發生在前罪的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五年內。
如果只是單純醉酒駕駛機動車,根據刑法規定,構成 危險駕駛罪 ,處拘役,并處罰金。并不構成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因此是不算累犯的。
如果醉酒駕駛機動車,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涉嫌交通肇事罪或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等,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是會被認定為累犯的。
最后提醒大家:道路千萬條,安全第一條,行車不規范,親人兩行淚。
開車不喝酒,喝酒不開車。
若上一次酒駕未構成刑事犯罪就不構成累犯。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1、無證駕駛需被處以200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并處15天以下拘留。
2、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處暫扣一個月以上三個月以下機動車駕駛證,并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醉酒后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處15日以下拘留和暫扣3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機動車駕駛證,并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由于你屬于無證且酒駕,所以依法作罰款拘留處理。并依法依上線重罰。綜合兩項并罰:扣車,罰款2000--5000元,拘留15日。造成交通事故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依據《刑法》第65條規定: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