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齡未成年按照規定接受教育_義務教育法規定適齡兒童,怎樣入學?
特邀律師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第四條和第五十八條的規定,小留學生和他們的父母都是違法者,希望國家教育主管部門主動作為,從長遠的角度來看,這絕對是國家的一個隱患。
一般適齡兒童到6周歲,就可以在戶口所屬區域就學,學校都是會收的,如果跨學區,就需要去教育局招生辦問問。新《義務教育法》規定:“除因疾病或者特殊情況,經當地人民政府批準以外,適齡兒童、少年不入學接受義務 教育的,由當地人民政府對他的父母或其他監護人批評教育,并采取有效措施責令送子女入學。”“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招用應 該接受義務教育的適齡兒童、少年就業?!薄吨腥A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規定:“父母或者其他監 護人應當監護未成年人接受> 教育的權利,必須使適齡未成年人按 照規定接受義務教育不得使在校接受義務教育的未成年人輟學”。“應當以健康的思想、品行和適當方法教育未成年人,引導未成年人進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動,預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煙、酗酒、 流浪以及聚賭、吸毒、賣淫”。
個人覺得,光從字面講沒問題,但是違背了法律的初衷。用我國之法,教我國之民。未完成九年義務教育就出去的,培養的不是我們的未來。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尊重未成年人接受教育的權利,必須使適齡未成年人按照規定接受義務教育,不得使在校接受義務教育的未成年人輟學。
對第一問:未成年人(特指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下同)的權利被監護人損害,可以由其他有監護資格的人或單位主張,但不是由未成年人自己主張。
《未成年人保護法》
第五十三條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經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有關人員或者有關單位的申請,撤銷其監護人的資格,依法另行指定監護人。被撤銷監護資格的父母應當依法繼續負擔撫養費用。
《民法通則》第十八條:
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責任;給被監護人造成財產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有關人員或者有關單位的申請,撤銷監護人的資格。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
20.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了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民法通則第十六條、第十七條規定的其他有監護資格的人或者單位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的,按照普通程序審理;要求變更監護關系的,按照特別程序審理;既要求承擔民事責任,又要求變更監護關系的,分別審理。
對第二問:該例不構成侵權。胎兒不是法律意義上的“人”,因此懷孕時的母親也不是胎兒的監護人。
《民法通則》
第九條 公民從出生時起到死亡時止,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
《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九條規定:“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尊重未成年人接受教育的權利,必須使適齡未成年人按照規定接受義務教育,不得使在校接受義務教育的未成年人輟學。 如果家長不讓未成年人完成應有的義務教育,則家長的行為構成違法,對于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無正當理由造成學生輟學的行為,可由當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由他們對違法的父母或監護人給予批評教育,責令限期改正。經教育仍拒不送其子女或者其他被監護人就學的,可視具體情況處以罰款,并采取其他措施使其子女或者其他被監護人就學。 拘留什么的,太嚴重了,不大可能啦。最多也就罰款。順便再說一下,這里說的違法并不是犯罪,也就是說,這個行為不會承擔刑事責任,只能受到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