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不得隨意開除未成年學生_學校有權開除未成年學生嗎?
特邀律師
學校對未成年人受教育權的保護主要體現在以下方面:
1)學校應當尊重未成年學生的受教育權,不得隨意開除未成年學生。
2)學校應當全面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對未成年學生進行德育、智育、體育、美育、勞動教育以及社會生活指導和青春期教育。學校應當關心、愛護學生;對品行有缺點、學習有困難的學生,應當耐心教育、幫助,不得歧視。
3)幼兒園的教職員應當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不得對未成年學生和兒童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
4)學校不得使未成年學生在危及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教育教學設施中活動。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擾亂教學秩序,不得侵占、破壞學校的場地、房屋和設備。
5)學校和幼兒園安排未成年學生和兒童參加集會、文化娛樂、社會實踐等集體活動,應當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防止發生人身安全事故。
我國《憲法》第四十六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第四條規定:凡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適齡兒童、少年,不分性別、民族、種族、家庭財產狀況、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并履行接受義務教育的義務。 第五條規定: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履行本法規定的各項職責,保障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 第二十七條更是明確規定:對違反學校管理制度的學生,學校應當予以批評教育,不得開除。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三條規定: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權,國家、社會、學校和家庭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權。 第十四條規定:學校應當尊重未成年學生的受教育權,不得隨意開除未成年學生。 第十八條規定:學校應當尊重未成年學生受教育的權利,關心、愛護學生,對品行有缺點、學習有困難的學生,應當耐心教育、幫助,不得歧視,不得違反法律和國家規定開除未成年學生。 河北省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權利也進行了明確。2010年該省實施的《河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辦法》規定:對于違反學校管理制度的學生,學校應當予以批評教育,但不得責令學生停課、轉學、退學或者開除學生。對有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規定的嚴重不良行為的學生,學生和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應當相互配合,嚴加管教,也可以送專門學校進行矯治和接受教育。 可見,義務教育權是一種普適權利,是任何個人和組織都不能剝奪的權利,這種權利當然也不能交給他人投票決定。對于違反校規的調皮學生,學校有批評教育的責任和相關權利,但絕沒有變相開除的權利。如果決定開除學生,也必須經過教育行政主管部門的批準。 如果未成年學生被學校開除,家長作為孩子的監護人,可以向學校的上級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提起書面申述,如果教育行政主管部門不予答復或維持學校的處分決定,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以學校違反義務教育法為由要求撤銷其開除學籍的決定,或者以學校侵犯小孩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為由提起侵權之訴,要求其承當民事責任。
很明確地回答:九年制教育屬于義務教育,學校非但不能無故開除學生,而且根本就無權開除學生。
依據《義務教育法》和《未成年人保護法》相關規定,適齡兒童少年,依法享有接受教育的權利。任何個人或機構,均無權剝奪學生的受教育權。
但在教育實踐中,確實存在極少數品行惡劣、屢教不改甚至參與違法犯罪活動的學生。對于這種學生,常規的思想教育乃至適度的體罰均難奏效,若放任其發展,則后果無法預料。對于這種學生,學校往往采取變通手法,讓家長帶回家停學反思,待認識提高到學校認可的狀態,方可接受復學。并與家長簽字確認期間學生的安全責任。
事實上,大部分停學反思的學生很難再順利復學,結果與被開除并無二致,僅是說法不同而已。
自《未成年人保護法》和《義務教育法》出臺后,義務教育學校對學生能采用的有效懲罰手段越來越少,而千人各面的學生,又不可能每個都能接受溫和的教育方式。學校采用變通的方式開除學生,亦屬無奈之舉。
未成年人保護法學校應當尊重未成年學生受教育的權利,關心、愛護學生,對品行有缺點、學習有困難的學生,應當耐心教育、幫助,不得歧視不得違反法律和國家規定開除未成年學生有法的,如果開除理由不正當,可以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