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被辭退怎么賠償_試用期被開除怎么賠償?
特邀律師
試用期往往是勞動者走上新崗位碰到的第一道門檻。關于試用期時大家都很關心一個問題:
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是否需要提前三十天告知并支付經濟賠償金?
第一種情況:試用期內,用人單位單方面提出解除勞動合同。
在這種情況下,用人單位是否應提前三十天告知并支付經濟賠償金,需要區分兩個概念:“不符合錄用條件”和“不能勝任工作”。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四十六條規定:“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并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那么在什么條件下,用人單位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4)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當出現以上四種情況時,企業有權解除勞動合同。
第二種情況:試用期內,雙方協商一致解除。
在這種情況下,用人單位是否應支付經濟賠償金,主要看是雙方誰首先提出“解除”。
如果用人單位首先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且雙方協商達成一致,則用人單位需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而如果是勞動者主動提出協商解除的,則拿不到經濟補償金。
第三種情況:試用期內,勞動者單方面提出解除勞動合同。
這種情況下,勞動者無需提前三十天告知,提前三天告知即可。企業也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最后,希望每一位努力工作的實習生都能合格度過試用期,勝任自己喜歡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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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補償
試用期被辭退,說明試用期不合格
試用期無故被辭退,可以按試用期每天工資乘以試用期總天數計算的工資去交涉賠償。
關于試用期辭退有否補償的問題,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企業不能沒有正當理由解除勞動合同,辭退合同期限內的員工(這里當然包括試用期內的員工),否則構成違法,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經濟補償金的補償標準是: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支付半個月的工資。
不過對于解除試用期內的員工,由于試用期的最長期限為六個月,因此最高補償一個月的工資,建議可以在企業辦理離職手續并結清工資的時候一并主張,企業拒絕支付的話可以向勞動行政部門進行投訴或者申請勞動仲裁。
被辭退,心情可以理解,不過還是要冷靜客觀對待。
勞動法第三十九條第(一)點明確規定,對于在試用期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員工,用人單位是可以辭退的,而且不需要支付任何賠償。
這其實就是給了足夠自主權給用人單位(“錄用條件”原本就是用人單位來決定的),讓他們在試用期可以好好觀察哪位新員工適合留下。對于無論哪個用人單位來說,試用期都是一樣的作用,不適用的新員工就不會通過試用期考察。否則的話,試用期的存在有何意義?
所以,你公司在試用期內認為你不符合崗位要求將你辭退,是可以的。即便你找了仲裁甚至鬧上法庭,也很難得到支持。
退一萬步說,就算真的給你勝訴,你才工作了兩周,最多也就獲得半個月的經濟補償金而已,但仲裁一次前后起碼兩三個月時間,如果公司不服上訴,一審二審還得再搞上一年時間。值得嗎?更何況,這個官司你極有可能輸掉,還沒算上對你職業聲譽的影響......
建議你收拾心情,調整好自己的心態。沒通過試用期其實也是自己的一次歷練,重要的是多總結反省自己的問題,改善提高自己,這樣再面對下一份工作時才會有更好的表現,獲得更多的發展機會。
我曾被企業違法辭退,經歷了勞動仲裁、一審、二審到強制執行的全過程,靠自己打贏了公司請的律師團隊,最終拿回我應得的雙倍賠償。大家如果需要深入了解勞動仲裁、勞動糾紛方面的知識,歡迎大家關注我!
您好,是否支付賠償金我們可以根據《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來了解。
經濟補償金和經濟賠償金是不一樣的。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的計算】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違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也就是說,只有在公司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時,我們才會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賠償金。一般情況下都是經濟補償金。
其次,試用期間內是不得隨意辭退員工的。辭退員工要證明該崗位是否有“錄用條件”,同時還得證明該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并且員工認可并同意“錄用條件”,“錄用條件”必須是以書面的形式呈現。很多企業在試用期間內辭退員工會以員工工作不達標、業績不達標等工作能力不行的原因辭退員工,但是從嚴格意義上來講,都必須在錄用前現有“錄用條件”,而且是可量化、有理有據,否則這樣的辭退方式是不成立的。
公司能夠辭退員工的最重要的原因是員工犯了過錯,并且有事實記錄和依據。以員工沒完成業績或者能力不足為由辭退員工都屬于第三種形式,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因此,假設員工在試用期間內沒有任何過錯,但企業任然要辭退員工,那么是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