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我國死刑存廢的看法_我對我國死刑制度的看法?
特邀律師
法律是維護社會治安,維護公序良俗的,
不取消死對犯罪是打擊和限制。
一不取消死刑,體現整個社會對作惡者的恨,對被害者的同情,這符合我國的傳統道德理念。
二不取消死刑,可以限制作惡者行兇時窮兇極惡,無底線傷害被害者。對作惡者的作惡行為所有限制。
三不取消死刑,死刑犯者必被誅。真正做到懲惡揚善,有利于法律的公平公正。
取處死刑,是罪犯犯極刑是鼓勵。
人變壞有小惡、大惡、極惡。如取消死刑,作小惡和你大惡的人,就要考慮作極惡了,因為殺人比小偷得來的好處要多得多。殺了人,還能活著,并且在獄中可以得到優待。這將鼓勵善良的人變壞,好人變成惡人。
中國的刑法是根據犯罪的輕重來量刑的,如取消死刑,極惡的犯罪行為就沒有相對應的處罰手段。對受害者及家屬,還有善良、守法的人們是不公平的。
國家沒有取消死刑,是根據中國國情作出的。不是對死刑犯的處罰。
殺人犯判不判死刑,這個問題從現在的國情來看,我因為不判死刑為時過早,因為人們普遍素質有待提高,殺人償命這句話在現實生活中是很有份量!
目前中國廢除死刑還沒有具備這個條件,在相當一個時期內也不具備這個條件。我們國家現在的政策是保留死刑,嚴格控制死刑,在保留死刑的同時,我國始終致力于不斷建立和完善保證死刑判決慎重和公正,保障嚴格控制死刑適用的相關制度。
可以肯定的是,廢除死刑是一種必然的趨勢,因為社會的發展決定了刑罰的懲罰性由重到輕是一種歷史的必然。在這個意義上來說,保留死刑與廢除死刑之爭,實際上是應當何時廢除死刑之爭。我國新舊刑法都規定了死刑,刑法理論也贊成現在保留死刑、暫時不廢除死刑。因為在現階段,手段極為殘忍、方法極為野蠻、后果極為嚴重的犯罪還大量存在,一些犯罪分子氣焰相當囂張、屢教不改,只有保留死刑,才有利于抑止這些極為嚴重的犯罪,保衛國家安全、維護社會治安、保護公民法益;改革開放以來,社會形勢明顯好轉,但社會治安狀況沒有根本好轉,不安定因素還大量存在,保留死刑有利于警戒社會上的某些不穩定分子以身試法;我國還處在社會主義初期階段,人們傳統的生命價值觀念、法律觀念要求保留死刑,符合社會心理的需要。國外確實有一些國家廢除了死刑,但離開中國的國情盲目照搬國外廢除死刑的做法,并不可取。對死刑的評價不能離開本國國情。我們既不能立足中國的國情指責他國廢除死刑,也沒有必要因為有人立足他國國情或假借人權之名指責我國保留死刑,便對保留死刑產生抵觸感或不安感。
但是,保留死刑決不意味著可以濫殺、錯殺。堅持少殺、防止錯殺同樣既是國家一貫的死刑政策,也是人們的共識。因為我國對犯罪人一貫采取懲罰與教育改造相結合的方針,大量適用死刑違背社會主義國家的性質;我國刑罰的目的是預防犯罪以至最后消滅犯罪,而不是簡單的從肉體上消滅犯罪;死刑的大量適用,不利于尊重人的生命、人權保障等價值觀念的形成和增強;犯罪現象錯綜復雜,犯罪原因多種多樣,大量適用死刑并不能充分抑止各種犯罪;死刑存在消極作用,過多的適用死刑會引起惡性案件的增加。孟德斯鳩講過:“在俄羅斯搶劫和殺人的刑罰是一樣的,所以搶劫者經常殺人。他們說:死人是什么也不說的。”孟氏的話雖不是醒世警語,但也值得我們深長思之。如果對具有從寬處罰情節的故意殺人犯一律判處死刑,那么某個人基于某些特殊原因故意殺人后,他便成為“自由人”,因而往往連續殺人。另外,由于死刑是剝奪人的生命的刑罰,生命一經剝奪便不可能恢復,故必須杜絕錯殺,而少殺、慎殺也有利于防止錯殺。最后從法律上與實際執行上完全廢除死刑。現階段,廢除死刑雖不可能,但是改進死刑立法,嚴格死刑適用各項條件,減少死刑罪名,進一步限制死刑的適用,則是我們應當而且能夠做到的。
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可以適用死刑的犯罪主要是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故意殺人、搶劫殺人、綁架殺人、強奸殺人等嚴重暴力犯罪,嚴重的毒品犯罪等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犯罪。此外,我國刑法對極少數特別嚴重的走私、貪污、受賄等經濟犯罪和職務犯罪也保留了死刑。現階段對這些犯罪規定有死刑,主要是考慮到:首先,我國先階段正處在發展時期,是刑事犯罪高發期,其追嚴重暴力犯罪、經濟犯罪和職務犯罪居高不下。這些犯罪對公民以及社會造成及其嚴重的危害。如暴力犯罪剝奪了公民的生命,嚴重經濟犯罪和職務犯罪危害了國家經濟秩序,嚴重地破壞的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廉潔新和公信形象。其次,雖然近年來我國司法界、理論界以及其他社會各界關于死刑制度的思想觀念和認識不斷發展變化,但我國死刑制度已有4000多年歷史,死刑已深深地植根于國民的意識中,民意調查表明,各界仍普遍贊成得上述犯罪使用死刑。90%的公眾要求對罪行及其嚴重的經濟犯罪和非暴力犯罪適用死刑。再次,對這些犯罪,死刑具有最大威懾力,并且最有利于預防犯罪的發生。最后世界上一半以上的國家還保留了死刑制度,這反映出對于死刑的存在問題,無論是在理論上,還是在國家政策層面,都存在較大爭議,各國應當根據國情做出選擇。
在保留死刑的同時,我國始終致力于不斷建立和完善保證死刑判決慎重和公正,保障嚴格控制死刑適用的相關制度。我國刑法嚴格限定的死刑的適用條件和范圍,即死刑只適用于罪行及其嚴重的犯罪分子。并且規定了嚴格的適用和核準程序,我國刑訴法得保障可能判處死刑被告人的辯護權等權利做了充分,具體的規定,全部死刑案件的核準權也即將由最高人民法院統一行使。我國還獨創了死刑緩期執行制度,對于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二年執行,對于最大限度地教育、挽救犯罪人和減少死刑適用發揮了重要作用。刑法還規定,對于犯罪時不滿十八周歲的人和審判時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這些制度有效地保證的嚴格控制死刑適用。
當前,學術界及其他一些社會人士已經在討論我國是否應當以及何時廢除死刑的問題,但主流的觀念仍然認為,中國目前尚不具備廢除死刑的現實條件。在這一問題上,我們的基本立場是,與其他問題一樣,對于死刑制度,我們也從不拒絕改革,關鍵是要符合中國國情,要真正起到促進保障人權作用.
從哲學的“首尾相呼”觀念來說,事物的起始與終結狀態總有某一程度上的相似性,就像人生于無助,也死于無助。
人類也一樣。
在人類的最原始階段,由于生產力太弱,必須聯手在自然之中求得生存,因此死刑在當時是不可能存在的。
隨著人類發展,有精力處理自己的事情,應次孕育出死刑,也是滿足了人類懲惡揚善的欲望(其實這也是處于罪惡)。
終于人類有了宗教,有了更高層次的人性,有了博愛,也就能夠原諒一切罪惡了,并以教化感之,就像耶穌一樣。
不得不承認,西方的更高人性發展更好,應此也較早廢除了死刑,也許是因為耶穌吧。
相信中國繼續發展也終有那一天,那時人性使然!
我的觀點是經濟類犯罪、職務犯罪等不危害人身權利的廢除死刑,危害人身權利的犯罪繼續保留死刑。死刑的存在對威懾犯罪分子、教育人民群眾、撫慰被害人及其家人還是有很重要的作用。
我一直堅持不應該廢除死刑這樣的觀點。
不知道大家有沒有看過一個電影,東京審判那里有一句臺詞,對死刑這個問題闡釋的非常透徹,我們要是面對最窮兇極惡的罪行,沒有死刑來進行威懾的話,就為著我們沒有對罪行進行最徹底的防范,沒有進行最徹底的杜絕。
不管死刑正確與否,長時間以來都堅守著人類社會道德的底線,大家都知道,最惡毒的犯罪一定要用死刑來威懾,只有這樣才能夠形成一個沒有人敢于觸碰的紅線。在中國傳統思維當中有一句話大家想必都很熟悉,殺人償命,欠債還錢,這是一個天經地義的說法,如果殺人者不能夠得到對等罪責的懲罰,那么法律的意義又在哪里呢?
我知道國內很多法律工作者都在用自己的力量去推動廢除死刑,不過我想說的有兩點,第1點是在現在中國的法律體系當中,廢除死刑真的那么急迫嗎?在我們還有必要繼續對社會進行凈化的時候死刑仍然有作為輔助手段的必要性。第2點是很多法律工作者對于廢除死刑的態度已經近乎于執念,并沒有考慮應不應該廢除死刑和為什么要廢除死刑,只是執念的想要廢除死刑,這樣的觀點有點太過極端了。
一般說亂世當用重點,現在雖然不是亂世,但是對于一些亂象,亂局仍然應該用人類最為極端的方法來處置,比如說面對那些販毒等,中國社會進行非常惡毒的摧殘的犯罪,我們只有用死刑才能有效地震懾和懲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