僅憑小姐口供能定罪不_僅憑口供可以定罪嗎?
特邀律師
只憑口供和多人指證不能完全定罪,需要由充足的證據來支持的。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一條 證人證言必須在法庭上經過公訴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辯護人雙方質證并且查實以后,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法庭查明證人有意作偽證或者隱匿罪證的時候,應當依法處理。第五十五條 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證據確實、充分,應當符合以下條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二)據以定案的證據均經法定程序查證屬實;(三)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第五十九條 在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進行法庭調查的過程中,人民檢察院應當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證明。現有證據材料不能證明證據收集的合法性的,人民檢察院可以提請人民法院通知有關偵查人員或者其他人員出庭說明情況;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有關偵查人員或者其他人員出庭說明情況。有關偵查人員或者其他人員也可以要求出庭說明情況。經人民法院通知,有關人員應當出庭。
在刑事案件中,如果只有口供,而無其他證據能夠證明有罪,那就不能單憑口供定罪。我國刑訴法有一項重要的原則性規定,就是“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原則”。
規定在《刑訴法》第五十五條“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
這項原則與我國刑事訴訟中的另一項原則息息相關,即“無罪推定原則”,即第一是由控方承擔證明責任;第二是在控方舉出的證據未能達到法定證明標準的情況下,法院應宣布被告人無罪。
也就是說,僅僅只有口供,而沒有其他證據,無法達到證明責任的情況下,作為控方的公訴機關,提供的相關被告人的供述,就沒有其他證據相印證,就無法達到法定的證明標準,就應該宣告被告人無罪。
公安局僅憑當事人口供,不可以定罪,還要結合其他證據才能定罪。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第五十六條 可以用于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證據包括: (一)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辯解; (六)鑒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偵查實驗、搜查、查封、扣押、提取、辨認等筆錄; (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第五十七條 公安機關必須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夠證實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犯罪情節輕重的各種證據。必須保證一切與案件有關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觀地充分地提供證據的條件,除特殊情況外,可以吸收他們協助調查。第五十八條 公安機關向有關單位和個人收集、調取證據時,應當告知其必須如實提供證據。對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證據,應當保密。對于偽造證據、隱匿證據或者毀滅證據的,應當追究其法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四十六條:單憑犯罪嫌疑人自己承認有罪的供述而沒有其他證據時,不能對犯罪嫌疑人定罪。如果其后來又翻供的,要認定先前的口供還有沒有證據效力要看法院是否采信,如果沒有其他證據一般采信的可能性較小。《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四十六條: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判處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判處刑罰。可以用于定案的證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四十八條 可以用于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 證據包括: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