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院不批捕受害人家屬_被害人不服檢察院不予批捕決定怎么辦?
特邀律師
檢察院沒有批捕,并不意味著所犯的事情不大。我來簡要分析一下。
一、從刑事拘留的期限看
公安機關對于現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遇到法定情形的,可以先行拘留。拘留后,立即將被拘留人員送看守所羈押,至遲不超過24小時。公安機關刑事拘留的期限一般是三天,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也就是說,一般的刑事拘留期限是7日。而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刑事拘留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在看守所羈押一個月,說明犯罪嫌疑人至少屬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一種情形。
二、從逮捕的情形看
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審尚不足以發生社會危險的,應當予以逮捕。
- 針對檢察院沒有批捕,公安機關可以提出異議。公安機關對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決定,認為有錯誤的時候,可以要求復議。
- 針對檢察院沒有批捕,檢察院自己可以糾正。人民檢察院發現對犯罪嫌疑人采取強制措施不當的,應當及時撤銷和變更。
另外,檢察院沒有批捕,公安機關可以繼續偵查,在偵查過程中,發現新的證據,可以再次向人民檢察院提請逮捕。
總的來說,檢察院沒有批捕,也不要掉以輕心,如果發現有新的犯罪證據或遇到法定情形,公安機關會再次提請逮捕的,減輕罪責的最好辦法是:坦白、立功、獲得被害人諒解(如果有被害人的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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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angjin666說"唐雪故意殺人",那么請問:一,唐雪故意去李某家砍砸行兇了嗎?;二,你說院內不是房內,河北淶源反殺案就是在院內發生的;三,你說唐雪帶刀(其實是小水果刀),而李某沒帶刀,而實事是李某帶了一把大菜刀(不是來切菜,是預謀殺人的兇器),在唐家門上砍了三四刀深深的口子并叫喊殺死全家!四,你說唐雪沒受到生命威脅,而實事是五大三粗,身高一米九的體院畢業生,且喝酒壯膽的李某在唐雪腹部狠狠的踢了奪命的一腳,而且以語言威脅"殺你全家"!,難道不是生命威脅嗎?只有被打得血肉模糊才叫生命威脅嗎?
這里不是體育拳擊表演,現場有裁判監督,可以按著套路格斗,而是你死我活的生死搏斗!不要大放厥詞了,弱女子唐雪只能坐以待斃嗎?(如果換了你會靜悄悄等死嗎?)聽你的話唐雪早就沒命了!唐雪是在深更半夜,在自己家門口,暴徒首先砍砸大門,并首先對唐雪行兇,狠狠在腹部踢了一腳并用拳頭擊打面部之后,反手持刀,奮起反抗的,而在扭打中暴徒李某致傷(這是唐雪無法預料的后果),后李某逃跑(不是當場斃命),唐雪沒有追擊捅刺而停止了自衛行動。這是非常典型的正當防衛,任何人在自家門口遇到暴徒行兇侵害都會采取的行為,為什么一定要給唐雪強加與故意殺人約罪名呢?有法律依據嗎?相信法律是公正的,正當防衛有理,唐雪無罪!
一、對于是否再次報捕,法律條文如下: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2012修訂)》
第一百三十四條 對于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并通知補充偵查的,公安機關應當按照人民檢察院的補充偵查提綱補充偵查?! ?/p>
公安機關補充偵查完畢,認為符合逮捕條件的,應當重新提請批準逮捕。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
第三百二十一條 人民檢察院辦理審查逮捕案件,發現應當逮捕而公安機關未提請批準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的,應當建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如果公安機關仍不提請批準逮捕或者不提請批準逮捕的理由不能成立的,人民檢察院也可以直接作出逮捕決定,送達公安機關執行。
第三百二十五條 人民檢察院作出不批準逮捕決定,并且通知公安機關補充偵查的案件,公安機關在補充偵查后又提請復議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告知公安機關重新提請批準逮捕。公安機關堅持復議的,人民檢察院不予受理?! ?/p>
公安機關補充偵查后應當提請批準逮捕而不提請批準逮捕的,按照本規則第三百二十一條的規定辦理。
通過上述條文,題主應該可以得到結果了吧,簡單來說就是:
1.對于公安機關來說,不批捕那就補充偵查,補充偵查完畢,認為符合逮捕條件的,應當重新提請批準逮捕。
2.對檢察院來說,有監督公安機關是否報批的法律權力和義務,如果發現公安機關對補充偵查后的應當逮捕而未提請批準逮捕的,應當建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
所以從法律上來說,符合逮捕條件的,就應當再次報捕。
二、對于是否不捕直訴的,法律條文如下: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2012修訂)》
第一百二十七條 對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審查后,根據案件情況報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分別作出如下處理:
(二)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但不需要逮捕的,依法直接向人民檢察院移送審查起訴,或者依法辦理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手續后,向人民檢察院移送審查起訴;
實簡要來說不捕直訴的情形主要是:
1.到偵查終結也不符合逮捕的條件,那就沒必要報捕,直接移送審查起訴了;
2.一開始就沒有逮捕的,偵查終結就直接移送審查起訴。
三、沒有“存疑不批捕”的說法,批捕三個條件,社會危險性條件、罪責條件和證據條件,三個符合就逮捕,一個不符合就不逮捕,沒有存疑的說法,有存疑不起訴的說法;
如果你被刑事拘留后,檢察院卻沒有批準逮捕,意味著你可能要被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取保較常見)。之后你可能就沒啥事了,取保到期后案件撤銷(也可能直接起訴)。
如果檢察院批準逮捕,但最終無法起訴或當事人被判決無罪,那錯案責任就是檢察院承擔,如果檢察院在審查批捕時會比較謹慎,發現了案件的問題,不批捕,公安機關就必須解除刑事拘留措施,換成取保候審或監事居住,期滿后撤銷案件。(當然也有不捕直訴的情況。)
回到你的案件,你被公安機關拘留后,如果公安機關認為你應該被逮捕,他們會在最長30天內呈送檢察院審查,決定是否批準逮捕你。逮捕的決定權在檢察院,專門負責此事的科室叫即檢察院的偵查監督科審查批準逮捕。
這個就很重要了,前面說過了,如果檢察院批準逮捕你了,但你最終卻被法庭判決無罪,或者檢察院不起訴,檢察院是有可能要承擔國家賠償責任的。(詳見《國家賠償法》十九條)
審查逮捕屬于刑事訴訟中的一個環節(多見于偵查階段,也存在審查起訴階段、法院審判階段相關辦案機關決定是否逮捕的情形)
因此,一個案件一旦被批捕,其極有可能被起訴,而考慮到我國極低的無罪判決率,即使案件問題顯而易見,但辯護難度也非常大。反之,如果檢察院沒有批準逮捕,那在審查起訴階段公訴人作出不起訴決定就相對容易很多,即在審判程序啟動前就將案件無罪化處理。
因此,可以說,能否促使檢察院不批準逮捕決定了刑事案件當事人的命運。
一、對于公安機關的不予立案的決定不服,被害人可以向公安機關申請復議,或者向人民檢察院提出控告。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六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于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應當按照管轄范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不予立案,并且將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馗嫒巳绻环梢陨暾垙妥h。第八十七條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的,或者被害人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后應當立案。二、作為被害人的親屬,可以持公安機關不予立案處罰的書面決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訴。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自訴案件包括下列案件:(三)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第八十八條對于自訴案件,被害人有權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訴。被害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三、退一步講,即便是結論為“輕微傷”和“母親患病與被打有關”,公安機關也應該對其治安處罰。法律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 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一)結伙毆打、傷害他人的;(二)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六十周歲以上的人的;(三)多次毆打、傷害他人或者一次毆打、傷害多人的。四、關于傷情和傷殘鑒定,你們可以委托律師事務所向法醫鑒定機構申請鑒定。如果法院得以立案,也可以申請法院委托鑒定。鑒定的結果只能根據具體檢驗的情況而定。最后說一句:對公安機關不予立案、對侵害人治安處罰,被害人一方可以提起行政訴訟;而對公安機關不立案偵查、追究刑事責任,則不屬于行政訴訟的范疇。
現實之中很多人,都將民事責任與刑事責任混為一談,實在是太讓人無奈
一個人犯罪了,他受到的是刑法的打擊與懲罰,犯罪嫌疑人因犯罪行為給受害人本人或者其直系親屬所造成的損害,是該犯罪嫌疑人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
所以,刑事責任與民事責任是區分開來的兩個責任
民事賠償是否調解成功是否和解,不會影響檢察院依法履行職責,對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為提起公訴的決定的。
也就是說只要犯罪嫌疑人交通肇事構成犯罪,不管其民事賠償是否與受害人或者受害人直系親屬達成和解,檢察院都會也必然會履行職責 在確認犯罪嫌疑人犯交通肇事罪的客觀證據確實充分之情形下,必然批準逮捕 并提起公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