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保險離婚不摻與財產分配_人壽保險離婚時需要分割么?
特邀律師
1 婚前父母給子女購買的保險,視為父母對子女的饋贈,不作為夫妻共同財產。
2 婚姻存續期間,一方作為受益人接受的保險受益金視為個人財產。
3 婚姻存續期間,一方從保險公司獲得的理賠金屬于一方個人財產。
4 夫妻離婚時,個人在夫妻存續期內購買的保險產品,保險現金價值作為夫妻共同財產。
有一定道理也不一定完全對,因為夫妻存續期間,共同收了共同受益,如果還沒有到退休的年限,還要繼續繳費,離婚后談不上是共同財產,離婚前就退休了那應該有。
你提出的問題不完整,我依情況分析下。
首先人壽保險,在離婚后不以夫妻雙方的關系變化而失效。
人壽保險的理賠金或生存金是定向的,只有受益人可領取,并且不會做為離婚的財產進行分割。
正在繳費或已繳費完成,有效的人壽保險不能分割,如雙方協商并退??梢苑秩⊥吮YM。
離婚后,如投保人不愿再繼續繳納保費可以退保也可以變更受益人。如被保險人是離婚的一方,需要這份保險也可通過協商變更投保人。
所以人壽保險的理財產品利益高,利益有可能不如其他理財產品,但其定向傳承這一特性是很突出的,并且無需繳納繼承稅,投保人的債務也無需用保險還債。法院也無權凍結。
作為一個從事十年保險客服工作的老兵,首先可以強調的是:退保是投保人的權利!從題主描述的意思來看,應該是在婚內以丈夫名義為妻子投保的人身保險,丈夫是投保人,妻子是被保險人。
只要確認題主本人是投保人的話,題主是可以自行到保險公司去辦理退保的,帶上身份證即可,即便保單不在你手里(寫一個遺失聲明就可以了),并不需要征得前妻的同意,退保金也是退到題主名下的活期儲蓄賬戶的。但是退保金如果在離婚前并未計入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話,前妻如果知曉退保了,還是有權利要求分割這筆退保金的。
從“離了還是好朋友、散買賣不散交情”的角度出發,其實還有更好的處理方式:保險可以不退,前妻留著畢竟也是份保障,但是可以由前妻自己來繳續期保費。當然,最好是和前妻一起去保險公司辦理一下投保人變更手續,將保單上的投保人變更為前妻自己,繳費賬戶也一同變更為前妻自己的。這樣,既不傷和氣,也避免了退保損失。
用夫妻一方個人財產購買則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若用夫妻共同財產購買則人壽保險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可以分割。
《婚姻法》第十七條對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作了明確的規定:“(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弊罡呷嗣穹ㄔ宏P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十一條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下屬于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一)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三)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投保人購買人壽保險合同是一種投資行為,投保人是以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存款來購買保險的,應該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兩全人壽保險是對特定人的壽命進行投保,到了一定年齡給付生存保險金或死亡保險金的險種,具有養老性質,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一條的規定,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感謝邀請
離婚時是不可分割的。
《保險法》第一章 第二十三條
保險人收到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的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請求后,應當及時作出核定;情形復雜的,應當在三十日內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保險人應當將核定結果通知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屬于保險責任的,在與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達成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協議后十日內,履行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義務。
保險合同對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期限有約定的,保險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義務。 保險人未及時履行前款規定義務的,除支付保險金外,應當賠償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損失。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保險人履行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義務,也不得限制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險金的權利。
保險法明確寫出這筆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被保險人或受益人取得保險金的權利,但是在購買的時候要留點心,受益人想好再寫,不然后續出現問題欲哭無淚。
有過這種案例一全職媽媽在家帶孩子沒有任何收入,老公在外賺錢一家子花,后來妻子偷偷自己把老公給的錢買了重疾保險,男的有錢了在外養了一個年輕的小三,再后來老婆患了癌癥老公要動這筆錢,法院把這筆錢判給女方了。
注意:被保險人和受益人賠給誰,只要被保險人沒死第一被保險人就排在受益人前面,被保險人受益人通時死亡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賠償給被保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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