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公欠下的錢需要妻子還嗎_老公欠銀行錢,老婆需要還么?
特邀律師
如果老婆條件好的情況下,是應該還的,拿了別人的手軟,欠債還債是天經地義的,占便宜吃大虧,不要做這樣借錢不還的賴皮,名聲在外,不好聽。
當然可以,有這個心,當然好,家和萬事興。
謝謝邀請;這是一個法律基本常識的問題,世人都知道,殺人償命,欠債還錢這個普通的道理,特別是在婚姻期間內,夫妻在經濟上作為一個共同體,舉債要是另一方推脫責任的話,就不能算是同甘苦,共命運的患難夫妻了。
就如樓主所提,婚姻關系存在期間一方舉債,另一方是否一定要承擔還款責任的問題,首先我可以回答,不一定!只要是在一方不知情的情況下另一方舉債,關鍵要拿得出證據,才能不負償還的責任。
依據婚姻法的規定,只要成為了合法的夫妻,任意一方的收入都是屬于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對共同財產,雙方都有平等的使用權,買賣權,贈予權和處置權。在婚姻期間內,只要是為了家庭生活,任何一方的舉債,都是夫妻雙方的共同欠債,雙方都有平等償還債務的責任。
如果一方在婚姻期間內舉債,是為了家庭生活必須費用,做買賣,購置動產和不動產,或者是生病發生的虧欠舉的債。依法肯定是夫妻雙方在婚姻期間內的共同欠債,雙方都必須擔負起償還債務的責任。
如果一方在婚姻期間內是背著對方舉的債,只要有充分的證據能夠證明,資金的實際用途是用在家庭生活上的。依法同樣把這種舉債視為夫妻雙方的共同欠債,雙方都有承擔償還債務的責任。
如果一方在婚姻期間內是被著對方舉得債,資金也沒有用在家庭的生活上,是用于個人消費,賭博,或者是其他方面。另一方只要有充分的證據鏈能夠證明自己是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舉的債。依法就可以把它看成是在婚姻期間內的個人欠債,當事方就要獨立承擔起償還債務的責任。
這個問題需要用最高法院頒布的婚姻法司法解釋四的第三條的規定來回答。
該條規定: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根據這條規定,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欠下的債務,在下列情形中有夫妻二人共同承擔:
1、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2、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產經營;
3、該債務是夫妻二人出于共同的意思所借。
如果該債務債權人能夠證明上述之一情形的,債務有夫妻二人共同承擔,一項也不能證明的,借債個人承擔。
丈夫在外借錢只要用于夫妻及家庭的正常支出!那未作為妻子的就應該承擔連代的責務責任。如果丈夫在外借錢用于不正當的個人消費,作為妻子的就不應該承擔該責務的任何責任。
貸款是婚姻期間進行的話,就算離婚了,寫了協議他一人承擔,但是他沒有能力償還的情況下,債主是可以要求老婆還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