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規從事中介活動_票據中介是否違法?
特邀律師
1、中介是為合同雙方提供居間服務的主體。
2、票據中介,需要看具體介紹票據業務的性質認定。
3、有可能會涉及到票據類的犯罪行為。如刑罰分則中發票類的罪名。
大永城有上新聞了,這次來個敢為天下先,我就是永城人,去年買房永城新城轉了一圈發現一個叫神火城市春天二期的樓盤一手房均價才五千,要知道當時一期二手房都七千多一平了,一打聽是因為永城物價局限價的原因,沒啥說的果斷買了一套。
一個縣城人均收入2000多點的地方,房價7000一平這明顯是炒出來的,這個價格嚴重違背“房子用來住的,不是用來炒的”宗旨,并不利于當地經濟發展。這次永城政府拿二手房中介開刀,希望能起到想要的結果,但至少也能給全國提供一次經驗參考。
房地產經紀活動中的禁止行為在房地產經紀活動中,房產經紀機構、房地產經紀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1.明知交易物或交易方式屬法律法規所禁止的范圍,仍提供房地產經紀服務的;
2.通過隱瞞房地產交易價格等方式,獲取傭金以外收益的;
3.隱瞞重要事實或虛構交易機會、提供不實信息和虛假廣告的;
4.用欺詐、賄賂等不正當手段促成房地產交易的;
5.與他人串通,惡意損害委托人利益,或脅迫委托人交易的;
6.泄露委托人商業秘密或利用委托人商業秘密牟取不正當利益的;
7.出租、出借房地產經紀人員職業資格證書、注冊證或允許他人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房地產經紀活動;
8.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九十四條 違反有關規定從事營利活動,有下列行為之一,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一)經商辦企業的;(二)擁有非上市公司(企業)的股份或者證券的;(三)買賣股票或者進行其他證券投資的;(四)從事有償中介活動的;(五)在國(境)外注冊公司或者投資入股的;(六)有其他違反有關規定從事營利活動的。利用參與企業重組改制、定向增發、兼并投資、土地使用權出讓等決策、審批過程中掌握的信息買賣股票,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通過購買信托產品、基金等方式非正常獲利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違反有關規定在經濟組織、社會組織等單位中兼職,或者經批準兼職但獲取薪酬、獎金、津貼等額外利益的,依照第一款規定處理。擴展資料:第九十六條 黨員領導干部離職或者退(離)休后違反有關規定接受原任職務管轄的地區和業務范圍內的企業和中介機構的聘任,或者個人從事與原任職務管轄業務相關的營利活動,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黨察看處分。黨員領導干部離職或者退(離)休后違反有關規定擔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獨立董事、獨立監事等職務,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黨察看處分。
(一)經商辦企業的; (二)擁有非上市公司(企業)的股份或者證券的; (三)買賣股票或者進行其他證券投資的; (四)從事有償中介活動的; (五)在國(境)外注冊公司或者投資入股的; (六)有其他違反有關規定從事營利活動的。 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和其他特定關系人的經營活動謀取利益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違反有關規定在經濟實體、社會團體等單位中兼職,或者經批準兼職但獲取薪酬、獎金、津貼等額外利益的,依照第一款規定處理。
《辦法》以負面清單形式劃定了業務邊界,明確提出不得吸收公眾存款、不得歸集資金設立資金池、不得自身為出借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擔保等十二項禁止性行為,對打著網貸旗號從事非法集資等違法違規行為,要堅決實施市場退出,按照相關法律和工作機制予以打擊和取締,凈化市場環境,保護投資人等合法權益。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 第十條[禁止行為]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不得從事或者接受委托從事下列活動: (一)利用本機構互聯網平臺為自身或具有關聯關系的借款人融資; (二)直接或間接接受、歸集出借人的資金; (三)向出借人提供擔保或者承諾保本保息; (四)向非實名制注冊用戶宣傳或推介融資項目; (五)發放貸款,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六)將融資項目的期限進行拆分; (七)發售銀行理財、券商資管、基金、保險或信托產品; (八)除法律法規和網絡借貸有關監管規定允許外,與其他機構投資、代理銷售、推介、經紀等業務進行任何形式的混合、捆綁、代理; (九)故意虛構、夸大融資項目的真實性、收益前景,隱瞞融資項目的瑕疵及風險,以歧義性語言或其他欺騙性手段等進行虛假片面宣傳或促銷等,捏造、散布虛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損害他人商業信譽,誤導出借人或借款人; (十)向借款用途為投資股票市場的融資提供信息中介服務; (十一)從事股權眾籌、實物眾籌等業務; (十二)法律法規、網絡借貸有關監管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