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判刑前的工齡算不算_判刑多少年取消工齡?
特邀律師
國家有關這個問題有專門的批復,有公職的員工被判刑但沒被單位開除,刑滿后單位繼續安排工作的,判刑前的視同繳費年限及實際繳費年限照常計算,服刑期間不準繳納養老保險,刑滿后可以正常繳納養老保險。而被判刑時又同時被單位開除的公職員工,判刑前的公職視同繳費年限全部清零,實際繳費年限可以和刑滿后實際繳費年限累計,服刑期間也是不準繳納養老保險,刑滿后才可續繳養老保險.,既然是不準也就不能補繳,如果允許服刑繳費,他在獄中不能繳家人也完全可以幫繳,這相當于服刑的人沒有參保繳費的權利,如果退休時繳費不足,這個人就要延遲退休晚領養老金.。
謝邀答。
由于違反勞動紀律被企業除名的職工,和由于受刑事處分等原因被企業開除的職工,在工齡計算辦法上有嚴格區別。勞動部在1994年發布的勞辦發(1994)376號文中有明確規定:“由于違反勞動紀律受到除名處理的職工,除名前的連續工齡與重新就業后的工作時間,可以合并計算為連續工齡。職工受開除處分的,仍按現行規定辦理。”
由此可見,開除和除名有本質的區別,開除是單位對職工的最高行政處分,如果行為構成犯罪的,司法部門還要給予刑事處分。按照現行規定,他們的工齡只能從再次參加工作或刑滿釋放參加工作后重新計算,以前的工齡包括軍齡都一律取消。
除名不是行政處分。而是單位內部管理職工的必備手續,僅僅是把由于一般原因不在本單位工作的人員的名字,從職工名冊中除去;對自動離職的職工,單位同樣會把他們的名字從職工名冊中除去。
所以,對于因違反勞動紀律被單位除名的職工和自動離職的職工,工齡計算辦法應該是一致的,即:如果他們被單位除名之前沒有受過開除處分,被除名前的工齡,可以和重新就業后的工作時間合并計算為連續工齡(繳費年限)。如果在被單位除名前曾經受過開除處分,他們的工齡(繳費年限)就只能從受開除處分或刑滿釋放再次參加工作后重新計算。
企業對職工實行開除處分或除名處理后,要及時向當地勞動行政部門和社會保險管理機構報告,以便能正確地計繳各項社會保險。
國家有文件,人社部發〔2012〕69號 一是工齡清零 二是釋放后如無生活來源,一般由原單位給予當地低保水平的補貼,按月發放
判刑的話,不管實刑還是緩刑,都是開除公職的,不要想工齡這些東西,沒有可能了。應該去想怎么減少刑期。
國家明確規定,服刑人員,在服刑之前的視同繳費年限不再計算,只計算實際繳費年限,出獄之后的實際繳費和服刑前的實際繳費合并計算,達到退休年齡繳費滿十五年辦理退休
事業單位在崗在編人員參加公務員考試并上岸,成為公務員身份,其在事業單位工作的工齡如何計算?首先,按時《勞動法》規定:工齡是指以工資收入為生活資料之全部或主要來源的工作時間。同一單位工齡計算是從參加工作到退休或者離開工作崗位之間連續的工作時間,不同單位工齡計算,有連續計算法、合并計算法,以及人事特殊工程的工齡折算法。
事業單位在崗在編人員參加公務員考試,進入公務員單位工作,其工齡適用于“連續計算法”:其進入事業單位工作的工齡時間有案可查并清楚計算,考入公務員機關的時間也非常清楚明白。事業單位和公務員人事管理機關相同,工齡計算方式相同,因此,其在事業單位工作的時間,在進入公務員機關后,是連續計入本人工齡的。也就是說,在事業單位工作三年后,考上了公務員,公務員工資套算時,其工齡是連續計算的,是從其進入事業單位工作時間計算,并非是從考入公務員崗位開始計算,有特殊規定的除外。
工齡連續計算,不僅體現在工資計算,也適用于其要求工齡的其他事務,比如晉升提拔。按《組織人事管理條例》規定,提拔副科級領導職務,要求參加工作三年以上并且考核合格。如果考上了公務員工作表現優秀,馬上面臨提拔,組織部門可以延伸考察其在事業單位工作的表現,以及年終考核結果。
當然,對于已經在事業單位提拔為八級管理人員,重新參加公務員招考,其管理級別能否對應核算為公務員副科級職級,則完全看其參加考試的崗位要求和性質。如果考的是一般公務員崗位,其管理八級并不算數,考上了也只能按辦事員或者科員重新起算;如果考的本身就是有職務的崗位,也就是參加公務員職務公考,只要符合參考條件,考上副局長職務,就是副局長,身份、級別、工資待遇等都按職務套算。
公職不能保留,工齡根據具體情況確定,建議咨詢社保部門。
不管是公務員,還是一般的公民,在被判刑期間(服刑期間)社保處理時封存,出獄后進入在職期間又可以繳納社會保險的,原有的社保完全可以接續下去的。
道理很簡單的:社保費的繳納,是由在職職工在職期間,由單位與職工本人共同按比例繳納的,被判刑后的服刑人員,是沒有任何單位為其繳納社保養老金的。
根據《公務員職務任免與職務升降規定(試行)》,公務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職務自然免除,可不再辦理免職手續,由所在單位報任免機關備案:受到刑事處罰或者勞動教養的;受到撤職以上處分的;被辭退的;法律、法規及有關章程有其他規定的。
不會取消,但是工齡中止在判刑前。
如果解職前工作了10年,那么該公務員的工齡是10年。出獄后,有工作的續前面的時間繼續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