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債務不受法律保護_哪些夫妻債務不受法律保護?
特邀律師
最近,有太原市民劉先生反映,有朋友賭博的時候向他借了一萬塊錢,現在都過去很長時間了,還能不能再將這一萬塊錢要回來?為此,山西華炬律師事務所張律師表示,如果劉先生所述屬實,他的債務在法律上不受保護。
借款不受法律保護,是哪類型借款不受法律保護呢?
一、借款用途不合法
合法的借貸關系受到法律的保護,但是如果債權人明知對方將借款用于一般違法行為,法律將不會保護債權人利益。如果明知對方用于犯罪行為,債權人還可能構成共同犯罪或其他罪名。
而明知是犯罪的人而為其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證明包庇的,還可能被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明知對方犯罪后逃跑而資助,則涉嫌窩藏、包庇罪。事前同謀的,構成共同犯罪。
二、超過訴訟時效
債權人向法院主張債權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后,債權人就喪失了勝訴抗辯權。如果債務人提出訴訟時效抗辯,債權將不受法律保護。
三、借貸合同無效
根據《合同法》的規定,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如果債務人基于脅迫、欺詐等情形向債權人出具借條,本身不是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違背了民法公平、平等、自愿原則,此債權利益無法通過法律途徑得到支持。
四、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借款
根據《民法總則》的規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此債權能否得到償還,要看其法定代理人是否對借貸關系認可。
五、借條形式的分手費
解除戀愛關系、同居關系、婚姻關系時,協商約定一方給予另一方青春損失費、分手費,通常以借條形式掩蓋真實目的,但實際并不存在真實的借貸事實。一方以借條為憑證要求對方還錢,如果對方提出證據抗辯不存在借貸事實,法院將要求原告提供證據鏈,說明借貸事實的發生時間、地點、交付方式,提供轉賬記錄、收據等,如果借條系孤證,不能證明借貸事實真實存在的,借條無效。
六、有借條但沒有實際支付借款
民間借貸合同是實踐合同,《合同法》第210條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生效。民間借貸關系成立的前提是借款實際支付。借條只能證明借貸雙方可能存在借貸合意,但是不能證明借款事實真實發生,借條無效。
七、高利貸利息超過法律規定部分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于銀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具體掌握,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超過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
以上七種借貸方式不受法律保護,所以在日常生活中,如果遇到借貸,按照并遵守相關法律法規,用正規的方式方法借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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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問題問的很寬泛,我就試著一一列舉吧。
首先,最容易想到的就是非法債務,比如賭博、超過年利率36%的借款利息、非法集資等所欠債務,就不受法律保護。
其次,超過訴訟時效的債務,喪失勝訴權,一般債務的訴訟時效為兩年,超過兩年沒有主張過權利,那么起訴到法院后,只要被告提出該債務已過訴訟時效,那么法院就會判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第三,證據不足的借款,比如民間借貸,法律規定必須證明借款已經實際支付給了被告,如果數額較大、僅有一張借條,沒有該借款的轉賬憑證或收到條之類的證據,很有可能敗訴。
以上三種,就是我想到的生活中常見的不受法律保護的債務,歡迎大家補充。
生活中,債權債務關系產生的因素有很多。在正常情況下,法律都是予以保護的。但是并不是任何形式的債權債務關系都是受法律保護的,針對此情況。今天著重探討下債權不受保護的情況有哪些?
01
借貸進行非法活動
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為了進行非法活動而借款的,其借貸關系不受法律保護。如明知個人借款用于賭博、販賣假幣、販賣毒品、走私等非法活動而借款給他人,其借貸合同不受法律保護,對行為人還要處以收繳、罰款、拘留,甚至追究刑事責任。
02
進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
(一)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是指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出具憑證,承諾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的活動;
(二)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是指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不以吸收公眾存款的名義,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但承諾履行的義務與吸收公眾存款性質相同的活動;
(三)未經依法批準,以任何名義向社會不特定對象進行的非法集資;
(四)非法發放貸款、辦理結算、票據貼現、資金拆借、信托投資、金融租賃、融資擔保、外匯買賣;
(五)中國人民銀行認定的其他非法金融業務活動。
實踐已充分表明,非法金融業務活動擾亂了國家正常的金融秩序,從根本上損害了群眾利益,給經濟生活和社會安定造成了嚴重危害。按照國務院(1998)第247號令第18條規定,因參與非法金融業務活動所受到的損失,由參與者自行承擔。這是因為非法金融業務活動本身是違法行為,參與非法金融業務活動也是不合法的,參與者由此造成的損失,不受國家法律保護。
03
非金融企業以合法借貸掩蓋的非法金融活動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如何確認公民與企業之間借貸行為效力問題的批復》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無效:
(一)非金融企業以借貸名義向職工非法集資;
(二)非金融企業以借貸名義非法向社會集資;
(三)非金融企業以借貸名義向社會公眾發放貸款;
(四)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行為。
該批復還規定:借貸利率超過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四倍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的有關規定辦理。無效的民事行為不具備民事法律行為的有效要件,因而不能產生行為人預期的法律果。
04
企業之間的借貸合同
《貸款通則》規定:“企業之間不得違反國家規定辦理借貸或者變相借貸融務。”企業之間的借貸合同違反國家金融法規,屬于無效合同。依照有關法規,對于企業之間的借貸合同,法院除判決返還本金外,對出借方已經取得或約定取得的利息應當收繳,對借款方應處以相當于銀行利息的罰款。
05
明為聯營實為借貸的合同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聯營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企業法人、事業法人作為聯營一方向聯營體投資,但不參加共同經營,也不承擔聯營的風險責任,不論盈虧均按期收回本息,或者按期收取固定利潤的,是明為聯營,實為借貸,違反了有關金融法規,應當確認合同無效。除本金可以返還外,對出資方已經取得或者約定取得的利息應予收繳,對另一方則應處以相當于銀行利息的罰款。
06
違背真實意圖的借貸關系
一方以欺詐、脅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圖的情況下所形成的借貸關系,應認定無效。借貸關系無效由債權人的行為引起的,只返還本金;借貸關系無效由債務人的行為引起的,除返還本金外,還應參照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給付利息。
07
高利貸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規定: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于銀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具體掌握,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數)。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庇纱丝梢?,高利貸利息不受法律保護。
限行的對借款利息的規定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間借貸若干問題的規定確認的。分為月利息2%,月利息36%兩檔。
一、民間借貸利息的法律變革。
2015年9月之前,關于民間借貸的利率問題,我們使用的是1991年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其中規定,民間借貸的利息不得高過同期銀行貸款利息的4倍。但隨著《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在2015年9月1日施行,1991年的司法解釋被廢止。我們現行使用的關于民間借貸的利率規定就是2015年9月1日正式實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二、現行的民間借貸利息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關于民間借貸的利息有以下幾個原則。
1、出借人和借款人沒有約定借款利息的,起訴要求支付利息,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在借款到期之后,逾期的時間可以要求支付6%的年資金占用利息。比如,小李借小王2萬塊錢,借期一個月。借條上關于利息沒有任何描述。滿了一個月之后,小王找小李要了兩年錢都沒有給。那么這個兩年就可以要求按照6%的資金占用來支付利息。
2、法律支持的利息上限是年利息24%,也就是月利息2%。
3、年利息36%是法律設置的利息紅線。
三、24%和36%的理解。
舉個例子。3月1日小王借小李10萬塊錢,雙方在借條中約定利息為年利息36%,當年的5月1號以前歸還。到期之后小王無力償還,就與小李協商每月還利息留本,即每月利息為3000元。小王在歸還了10個月的3000元利息之后,實在無力償還就停止了支付利息(次年的1月1日)。次年的11月1日小李向人民法院起訴,這時候從當年的元月一日起至11月1日止,11個月的利息,法院只支持2%的月利息(每月2000元),而小王已經支付了的3萬元的利息,法律也不支持返還。
這就是為什么法律界將24%認為是法律的利息紅線,24%~36%之間叫自然利息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