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害人諒解能輕判多少_取得當事人諒解書可以輕判多少?
特邀律師
有諒解書體現出被害人予以諒解,犯罪嫌疑人真誠悔罪,有悔罪表現,這反映出犯罪嫌疑人再犯罪的可能性較小,屬于酌定量刑情節,具體輕判多久,還需要綜合案情,法官最終作出裁決。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七條規定,下列公訴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誠悔罪,通過向被害人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方式獲得被害人諒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和解:
1、因民間糾紛引起,涉嫌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
2、除瀆職犯罪以外的可能判處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過失犯罪案件。 第二百七十八條規定雙方當事人和解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當聽取當事人和其他有關人員的意見,對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進行審查,并主持制作和解協議書。 第二百七十九條規定對于達成和解協議的案件,公安機關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從寬處理的建議。人民檢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從寬處罰的建議;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對被告人從寬處罰。
依我之見:‘’聚眾斗毆罪‘’擾亂的是社會秩序,無論對方(斗毆雙方都是犯罪,不是刑法意義上的受害人)如何諒解依法是不能‘’刑事和解‘’,也不能從輕處理。
一,‘’聚眾斗毆、尋釁滋事‘’等罪名是嚴重破壞丶擾亂社會秩序的危害治安秩序的嚴重刑事犯罪,也是過去老百姓俗稱的"流氓‘’犯罪,一九七九年《刑法》規定:流氓罪情節丶后果嚴重的可處死刑,隨后在一九九七年刑法修訂時立法機關將原流氓罪取消,而隨之取而代之的是細分"尋釁滋事罪丶聚眾斗毆罪丶聚眾淫亂罪‘’。根據我國現行《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規定:聚眾斗毆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丶拘役丶管制;對于‘’情節嚴重‘’的,比如多次聚眾斗毆的丶聚眾斗毆人數多規模大社會影響惡劣的丶在公共場所交通要道聚眾斗毆造成社會秩序嚴重混亂的丶持械聚眾斗毆的等,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聚眾斗毆致人重傷丶死亡的,按故意傷害罪或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
對照上述法律規定結合案例再來看看你‘’朋友聚眾斗毆,取保候審并己取得對方諒解‘’如何從法律責任上看你朋友的行為呢?你朋友能破取保候審說明他并不是此次聚眾斗毆的招集者,不是‘’聚眾‘’的組織者,量刑時會考慮這一情節,‘’受害人方已諒解‘’,表述不準確,聚眾斗毆犯罪擾亂的是社會秩序。誰才是本案的真正的受害者?‘’真正的受害人應該是國家是老百姓的生活秩序‘’,聚眾斗毆雙方參與人員(包括死者丶傷者)都是違法犯罪人員,違法犯罪人員相互原諒,老百姓和國家的社會秩序丶生活秩序遭受了嚴重干擾和破壞,請問:‘’真正受害的老百姓和國家能原諒嗎?‘’再者,法律能原諒嗎?
二,二○一二年三月全國大人修訂的《刑事訴訟法》專章新增的了‘’公訴案件刑事和解程序‘’,該刑事和解程序規定一一因民間糾紛或過失犯罪(除職務犯罪),刑法四章丶五章涉及公民個人財產權和個人人身權益遭侵害三年以下判處的案件,事實清楚丶證據確鑿充分,在辦案機關主持犯罪嫌疑人認罪悔罪丶全額賠償丶被害人諒解并達成協議的可以從輕、減輕處罰,情節輕微的檢察機關可以作出‘’微罪不起訴決定‘’。從上述‘’刑事和解‘’最大的丶也是最關鍵之點在于犯罪行為侵害的是公民的個人利益,公民之間可以原諒也可以不原諒?;剡^頭來我們再來看看案例‘’聚眾斗毆‘’擾亂的是老百姓的生活秩序,社會的治安秩序,國家對社會的管理秩序,斗毆的雙方均是秩序的擾亂者破壞者,能夠一方諒解另一方嗎?
當然,斗毆的雙方都有傷,該醫的醫、該賠償的賠,這有利于案件的最終處理,但是,絕對不是從輕處罰的法定依據。
法院怎么判?如果你朋友參與斗毆是初犯,認罪悔罪態度比較好,社區反映個人表現較好沒有前科沒有個人‘’人身危險性‘’,也可以判處三年以以下徒刑丶拘役并宣告緩刑。
以上意見僅供參考,不當之處請見諒。
1、刑事諒解書指刑事案件的受害人與嫌疑人或其家屬之間,就案件結果達成和解,被害人一方所出具的書面文件。
2、屬于刑法規定中的酌定情節,而不是法定情節,因此,一般的情況,如果受害者家屬不是反映很強烈而且得到諒解的話,法院是可以從輕處罰的,但是不是必須從輕處罰。
在刑事和解制度下,被害人諒解即被害人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達成的和解協議應該屬于法定量刑情節。
一、關于刑事公訴案件的和解
《刑事訴訟法》 第288至290條對刑事和解程序進行了專門規定。公訴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誠悔罪,通過向被害人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方式獲得被害人諒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和解:“因民間糾紛引起,涉嫌侵犯人身權利民主權利、侵犯財產犯罪,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故意犯罪案件,以及除瀆職犯罪以外的可能判處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過失犯罪案件納入公訴案件適用和解程序的范圍。但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內曾經故意犯罪的,不適用這一程序。對于當事人之間達成和解協議的案件,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可以依法從寬處理。”
從規定中可以看出下列案件屬于刑事和解范圍——
1. 屬于民間糾紛性質的侵犯人身權利民主權利、侵犯財產犯罪,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故意犯罪案件。
2. 除瀆職犯罪以外的可能判處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過失犯罪案件納入公訴案件適用和解程序的范圍。
從規定中可以看出下列案件不屬于刑事和解范圍——
1.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內曾經故意犯罪的,不適用刑事和解程序,也就是說,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已有犯罪,但在五年以內又重新故意犯罪的(累犯),不能適用刑事和解程序。
2. 如果再次犯罪是過失犯罪,雖然在前罪以后五年內再犯,則可以適用刑事和解程序;如果嫌疑人再次犯罪,是在前罪五年以外再次犯罪的,則可以適用刑事和解程序。
從規定中可以看出,無論是案件處于偵查階段,還是檢察階段和審理階段,符合條件的案件都可以使用刑事和解程序。
二、關于刑事自訴案件的和解程序
刑事自訴案件是被害人或者家屬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人民法院追究被告刑事責任的案件。自訴人向法院提起自訴應該是法律規定的屬于告訴才能處理的犯罪案件,沒有告訴或者告訴后又撤回告訴的,司法機關不再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責任,如果已經追訴的,應當撤銷案件。
根據《刑法》規定,下列案件屬于告訴才處理的犯罪:侮辱罪、誹謗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普通侵占罪。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二條規定了刑事自訴案件和解程序?!叭嗣穹ㄔ簩ψ栽V案件,可以進行調解;自訴人在宣告判決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訴?!?/p>
按照規定,自訴案件的和解只能在案件宣告判決前,自訴人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訴。
三、法定量刑情節與酌定量刑情節
法定量刑情節是指法律明文規定在量刑時必須予以考慮的情節。它既包括刑法總則規定的對各種犯罪共同適用的情節,也包括刑法分則對特定犯罪適用的情節。主要包括:可以從輕、減輕處罰或免除處罰的情節;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的情節。不得判處死刑的情節;應當從重處罰的情節。
酌定情節又稱裁判情節,是指刑法沒有明文規定,根據立法精神從審判實踐經驗中總結出來的,反映犯罪行為的社會危害性程度和犯罪人的人身危險性程度,在量刑時酌情適用的情節。主要包括:犯罪動機;犯罪手段;犯罪的時間、地點等當時的環境和條件;犯罪侵害的對象;犯罪所造成的損害結果;犯罪人的個人情況和一貫表現;犯罪人犯罪后的態度等。
從上述列舉中可以看出,刑法總則或分則沒有將被害人諒解即刑事和解協議納入到法定量刑情節中,一是因為刑事和解程序是在《刑事訴訟法》2013年修改后才列入的程序;二是既然《刑事訴訟法》已經將這一程序列入,那么就說明刑事和解中被害人的諒解屬于類似于法律規定的法定量刑情節。這一點也為修改后的《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條明確規定,即對自愿達成和解協議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具體處理方式是從寬處理或者不起訴。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條:“對于達成和解協議的案件,公安機關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從寬處理的建議。人民檢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從寬處罰的建議;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對被告人從寬處罰?!?/p>
最后說一句:刑事和解程序是基于被害人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在人民法院主持,雙方達成和解協議情況下才適用的,他既是雙方自愿并經過被害人利益衡量的結果,也是節約司法資源,提高司法效率的需要。只要按照程序,嚴格執行自愿原則,這一程序就是公正公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