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刑后視同繳費還算嗎_企業職工服刑兩年沒有被開除,退休有視同工齡嗎?
特邀律師
事業單位人員被判刑3年,刑滿釋放出來還有養老金嗎?可以用一句話肯定地回答你,養老金肯定是沒有了,至于為什么呢?請繼續看我下面的回答。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按照工作性質來劃分,如果屬于編制外的人,判了有其徒刑以后,屬于自動解除勞動合同,如果屬于編制內工作人員,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劃定的國家公職人員的五種類型,是屬于國家公職人員。凡是國家公職人員都要受到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的約束,犯了過錯,都要按照政務處分法的規定給予必要行政處分。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第十四條的規定,公職人員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開除。一是因故意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含宣告緩刑)的;二是因過失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刑期超過三年的;三是因犯罪被單處或者并處剝奪政治權利的。因過失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一般應當予以開除;案件情況特殊,予以撤職更為適當的,可以不予開除,但是應當報請上一級機關批準。公職人員因犯罪被單處罰金,或者犯罪情節輕微,人民檢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或者人民法院依法免予刑事處罰的,予以撤職;造成不良影響的,予以開除。
判處了有其徒刑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給予開除處分以后,事業單位即可解除聘用合同,其過去工齡不再計算。事業單位是從2014年10月1日才開始繳納社會保險,在2014年10月1日之前,由于沒有還沒有開始繳納社會保險,所以2014年0月1日之前的工作年限要計算視同繳費年限,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如果是在2014年10月之前辦理退休的人員,是屬于按照老辦法辦理退休的人員。
對于已經辦理退休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按照政務處分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已經退休的公職人員退休前或者退休后有違法行為的,不再給予政務處分,但是可以對其立案調查;依法應當予以降級、撤職、開除的,應當按照規定相應調整其享受的待遇。如果判處有期徒刑的,雖然不再給予政務處分,但是所享受的退休待遇將會被取消。
綜上所述,由于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繳納養老保險的時間到現在為止也就六年左右,除了視同繳費年限以外,實際繳費年限比較短。如果視同繳費年限不能計算,實際幾乎沒有繳費年限,所以判處三年有期徒刑,刑滿釋放以后是肯定不會再享退休待遇的。
企業職工服刑兩年沒有被開除,退休有視同工齡嗎?
如果企業職工服刑兩年沒有被單位開除,說明你一直與所在的單位有勞動關系,在這種情況下,你服刑兩年期間能否計算視同工齡,應根據不同情況來對待:
一、如果你的養老保險一直沒有中斷,且一直在繳費,那么到了退休年齡辦理退休手續時,你的工齡會一直連續計算的,你在退休時就會有視同工齡。
根據《社會保險法》的規定,我國企業職工的退休養老保險制度是根據職工在退休前的視同繳費年限和實際繳費年限加在一起來計算養老金的,只要你個人沒有中斷繳費,而且養老保險最低繳費年限達到了15年以上,又到了法定的退休年齡,到退休的時候,你的工齡是從參加工作后國家承認的視同繳費年限開始算起的。所以,既然單位沒有開除你,作為企業職工,服刑兩年與你退休時的工齡關系不大。
二、如果你服刑期間被單位開除,服刑后又重新參加工作的,那你判刑前在原單位和個人巳參加養老保險社會統籌并巳實際繳費的,你重新工作后的實際繳費年限可以同開除判刑前的實際繳費年限合并計算,不但被開除或判刑前未繳費的視同繳費年限會被歸零,而且服刑或勞動教養期間也不能計算工齡,應該從你重新參加工作之日起計算連續工齡。
根據《勞動人事部保險福利局關于職工被判處有期徒刑宣告緩刑期間工齡或工作年限計算問題的復函》(1982年9月1日)規定,被剝奪政治權利或被開除的,其連續工齡或工作年限應從其恢復政治權利或工作后的實際繳費年限重新計算,視同繳費年限不能計算。
不再計算為視同繳費年限。 按照有關法規規定,對判刑或勞教的職工,未被解除勞動關系的,刑滿釋放或解除勞教后,又由原公職單位安置就業的,可將服刑或勞教前的連續工作時間和回原工作單位安置就業的連續工作時間合并計算為連續工齡,并按有關規定計算視同繳費年限。服刑或勞教期間不能計算為連續工齡,不作為視同繳費年限。開除公職的,應從重新參加工作之日起計算連續工齡,服刑或勞教前的實際繳費年限和刑釋解教后的實際繳費年限合并計算,其原實際繳費年限前的原連續工齡,不作為視同繳費年限。
視同年限是指國家在實行養老保險前,在單位連續工作的職工,其工齡可視同繳費年限。勞動法規定,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職工,單位有權解除勞動合同。如果是緩刑期單位沒有解除與你的勞動關系,繼續在單位上班的,可認定為視同繳費年限,如果判刑后,單位解除了與你的勞動關系,你中間中斷了養老保險,退休時是不可以按退休工齡計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