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洗錢法中反洗錢是指_反洗錢是什么意思?
特邀律師
還是有些“心驚肉跳”!
大概是在前年。擬與幾位朋友一起參與某某公司的增資,由我代持。
幾位朋友都是家里有礦的主,聚集的資金好幾千萬,全部先轉入大妞的銀行賬戶卡,再轉入目標公司。
后來目標公司增資未獲批,公司大股東又陰差陽錯的擅自將投資款轉到其另外一家公司,使用了幾個月。
經過艱難談判,對方同意補償點利息。全部本金利息轉回到大妞的銀行卡。
大妞當日又將朋友的資金全部連本帶利分別轉回。
重要提示:大妞的銀行卡平時很安靜的。流動的就是微薄的工資和消費。
忽一日,接一陌生坐機電話。態度還好。稱自己是銀行(大妞的開戶行)反洗錢部門。詢問我賬戶資金為何大進大出?
大妞確實有些緊張。也有些無名氣憤!有一種被“盯”上的感覺。
緊張主要是緣于耽心回答不準確,被銀行誤解,被有關部門誤解,帶來一些不必要的麻煩。
又耽心遇上騙子,騙取信息。
放下電話后,即撥打該行客服電話,詢問該座機號是哪個部門。客服查詢后,竟然回答沒有這個電話號碼記載。
有些慌了。難道真遇到騙子?騙子怎么知道我的銀行卡里有大額資金進出?!
放下電話,再撥稱反洗錢部門的那個電話,居然多次撥打無人接聽!!!
再次與客服溝通后,客服提供了那家分行辦公室的電話。終于知悉,該部門電話新登記的,尚未納入客服系統。
虛驚一場。
體會:誰也不能保證銀行賬戶沒有大額資金出入,關鍵是要注意保留相關合法證據,即使被調查,也完全能夠證明非反洗錢!
您認為呢?
洗錢是指犯罪分子通過一系列金融帳戶轉移非法資金,以便掩蓋資金的來源、擁有者的身份,或是使用資金的最終目的。需要“清洗”的非法錢財一般都可能與恐怖主義、毒品交易或是集團犯罪有關。 洗錢由英文“moneylaundering(money-washing)”一詞直譯而來,其形象的語言表述記載著洗錢一詞的發端:20世紀初美國芝加哥以阿里·卡彭等為首的有組織犯罪團伙的一名財務總監購置了一臺自動洗衣機,為顧客洗衣物,而后采取魚目混珠的辦法,將洗衣物所得與犯罪所得混雜在一起向稅務機關申報,使非法收入和資產披上合法的外衣。 反洗錢(Anti-Money-Laundering),是指為了預防通過各種方式掩飾、隱瞞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走私犯罪、貪污賄賂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詐騙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來源和性質的洗錢活動,依照本法規定采取相關措施的行為。 反洗錢對維護金融體系的穩健運行,維護社會公正和市場競爭,打擊腐敗等經濟犯罪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洗錢是嚴重的經濟犯罪行為,不僅破壞經濟活動的公平公正原則,破壞市場經濟有序競爭,損害金融機構的聲譽和正常運行,威脅金融體系的安全穩定,而且洗錢活動與販毒、走私、恐怖活動、貪污腐敗和偷稅漏稅等嚴重刑事犯罪相聯系,已對一個國家的政治穩定、社會安定、經濟安全以及國際政治經濟體系的安全構成嚴重威脅。“911”事件之后,國際社會更加深了對洗錢犯罪危害的認識,并把打擊資助恐怖活動也納入到打擊洗錢犯罪的總體框架之中。針對目前國內國際反洗錢和打擊恐怖主義活動所面臨形勢,中國政府在2003加大了反洗錢的工作力度。人民銀行也從組織機構和制度建設以及加強監管方面加強反洗錢工作。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金融機構反洗錢規定》《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
不見得!!!
洗錢是指將違法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通過各種手段掩飾、隱瞞其來源和性質,使其在形式上合法化的行為。
如果你是合法的所得,不論金額、筆數,都不會觸犯法律。
反洗錢法相關規定:
第四條 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的反洗錢監督管理工作。國務院有關部門、機構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履行反洗錢監督管理職責。
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國務院有關部門、機構和司法機關在反洗錢工作中應當相互配合。
作為中央銀行,中國人民銀行是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除此以外,相關職責部門還包括公安部、司法部、銀監會、海關、各大銀行及政策性金融機構等等。
答:反洗錢,是指為了預防通過各種方式掩飾、隱瞞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走私犯罪、貪污賄賂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詐騙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來源和性質的洗錢活動,依照本法規定采取相關措施的行為。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應當依法建立健全反洗錢內部控制制度,設立反洗錢專門機構或者指定內設機構負責反洗錢工作,制定反洗錢內部操作規程和控制措施,對工作人員進行反洗錢培訓,增強反洗錢工作能力。
“一法四規”(又稱“一法四令”)沒有所謂的全稱,它指的是“反洗錢”領域的一系列法律法規,指的是一項法律和四個規定。具體如下:
【一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
2006年10月31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2007年1月1日起實施。
【四規(四令)】
1、《金融機構反洗錢規定》
中國人民銀行令〔2006〕第1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等法律規定,中國人民銀行制定了《金融機構反洗錢規定》,經2006年11月6日第25次行長辦公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2、《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
中國人民銀行令〔2006〕第2號。中國人民銀行制定了《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經2006年11月6日第25次行長辦公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3、《金融機構報告涉嫌恐怖融資的可疑交易管理辦法》
中國人民銀行令〔2007〕第1號。中國人民銀行制定了《金融機構報告涉嫌恐怖融資的可疑交易管理辦法》,經2007年6月8日第13次行長辦公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4、《金融機構客戶身份識別和客戶身份資料及交易記錄保存管理辦法》
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07〕第2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等法律規定,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和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制定了《金融機構客戶身份識別和客戶身份資料及交易記錄保存管理辦法》,現予發布,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
1、合法審慎原則,是指金融機構應當依法并且審慎地識別可疑交易,作到不枉不縱,不得從事不正當競爭妨礙反洗錢義務的履行。
2、保密原則,是指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保守反洗錢工作秘密,不得違反規定將有關反洗錢工作信息泄露給客戶和其他人員。
3、與司法機關、行政執法機關全面合作原則,是指金融機構應當依法協助、配合司法機關和行政執法機關打擊洗錢活動,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等有關規定協助司法機關、海關、稅務等部門查詢、凍結、扣劃客戶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