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發商退房首付也沒有_交了首付還沒簽訂購房合同,開發商方面出現問題可以退房嗎?
特邀律師
繳了首付(收款發票上是否備注?),沒有簽網簽合同,首先小編想問您,你繳了錢后是不是就開始辦理網簽手續?結果開發商在這之間出現了問題,導致您無法簽網簽合同?還是您自認為繳了首付款?一定把這兩層意思搞明白,兩個意義是不一樣的,處理結果也不一樣!
如果像您說的意思,開發商出現了問題,您當然找開發商,您們協商解決!協商解決不了,請律師走法律程序!
1.如果認購書具備商品房買賣合同的主要內容,由于已交付首付款,認購書可以認定為商品房買賣合同。這種情況下,要退房就是要解除合同;分以下情形:
1.1如果開發商已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開發商可以要求繼續履行合同;也可以同意解除合同,但要求購房人承擔違約責任。
1.2如果開發商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購房人可以主張合同(認購書)無效,返還已支付首付款和定金(如有)。
2.如果認購書不具備商品房買賣合同的主要內容,購房人可以退房,是否承擔違約責任需要分以下情形:
2.1如果存在不可歸責于雙方的事由(如限購政策發布)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未能訂立,開發商返還首付款和定金(如有);
2.2如果因為開發商原因(如不能按約定時間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未能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開發商返還首付款和定金(如有);
2.3如果因為購房人原因不能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開發商可以不退還已收定金(如有);應返還已收首付款,但認購書另有約定除外。
3.前述商品房買賣合同應當明確的主要內容包括:
3.1當事人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
3.2商品房基本情況;
3.3商品房的銷售方式;
3.4商品房價款的確定方式及總價款、付款方式、付款時間;
3.5交付使用條件及日期;
3.6裝飾、設備標準承諾;
3.7供水、供電、供熱、燃氣、通訊、道路、綠化等配套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的交付承諾和有關權益、責任;
3.8公共配套建筑的產權歸屬;
3.9面積差異的處理方式;
3.10辦理產權登記有關事宜;
3.11解決爭議的方法;
3.12違約責任。
根據《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商品房買賣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開發商沒有取得預售許可證的,簽訂的商品房預售合同無效。因此,與開發商協商不成的情況下,可以通過訴訟維護合法權益。可以起訴到法院,主張合同無效,要求退還已交房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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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我也是這種情況,我是臘月二十九到售樓部看中一套房子,就給售樓部交了幾萬塊定金,本來是一件開心的事!結果在臘月三十的時候就知道武漢因新肺冠狀病毒,導致武漢全城封閉。看到這樣的消息,心里很難受,拔涼拔涼的。于是天天都在關注武漢新冠狀病毒肺炎發展的情況,一天又一天時間過了一個月。可是武漢的新冠狀病毒肺炎情況越發嚴重,并沒有好轉,導致我們都不能出門工作,不能做生意。在二月底的時候就收售樓部通知我們去交未付完的首付款并簽購房合同。現在我們也不想買,因為不知道今年的房產房價走勢如何?也許會跌得很低很低,所以說現在我們去售樓部退定金,售樓部也不與退還,給他說明了今年的特殊情況,因為資金困難而付不起首付,但是售樓部不認可。所以說根據上面的這種情況分析,現在只有硬著頭皮把首付款交上,繼續履行去年就合同,只能這樣想,房子是自己住的,我們不炒房,不等房子一增值。只有想想辦法把首付款籌上,繼續實現我買房子的夢想。不知道網友們如何看待這個問題,大家覺得我這樣做值嗎?
按揭貸款辦不下來的原因有很多,購房時建議最好能和開發商協商,在合同的附加條款中注明“如果因申請銀行貸款批不下來而導致購房交易未達成的,可免責并退回所交首付款項。”如果不能協商一致,開發商不承諾此免責條款,購房者需認真考慮自身的經濟能力,網上查詢自己的銀行信用問題后,才能簽訂相關的購房合同。
購房者已簽訂了購房合同且沒約定貸款批不下來的責任,那一般只能遵循法律“誰過錯誰負責”的原則去判定相關違約責任:
1.開發商的原因:如果開發商銷售未具備銷售條件的房屋,即開發商未取得預售許可證或銷售不具備使用條件的現房,銀行審查時發現這種情況是不會批貸款的,購房者可要求開發商退還首付及定金,并要求開發商支付相應賠償。
2.購房者的原因:如果由于自身銀行信用問題或還款能力等個人原因銀行不放款,買方需承擔違約責任,按照合同支付違約金,當然盡量和開發商協商處理,減低損失。
3.非買賣雙方不可抗力的原因:如果政府的政策或者銀行的規定發生變化導致銀行不能放款,購房者應與開發商協商,協商不成合同上又沒有約定,購房者可要求開發商發還首付及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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