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資不得低于試用期標準_試用期工資是否不能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特邀律師
1、試用期給付工資一半,用人單位這么做是違法違規的。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的第十五條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的80%或者不得低于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2、遇到這種情況,應該跟你入職的相關領導或者HR進行友好溝通,指出違規之處,請求給予薪資補足。如果對方未能給出理由,或者惡意拒絕,則應該跟公司有關領導反映情況。有理有據,不卑不亢,不要帶情緒說話,應該和緩有序,彬彬有禮。
如果能解決,OK 。
如果不能解決,那么,恭喜你,進入黑店了。
3、下一步,如果你想在黑店里面繼續干下去,那么只能委曲求全,自認倒霉了。
如果你已經想好準備把腿走人,那么請到當地人社局之勞動監察大隊進行實名舉報,帶上你的工資條或者工資卡,同時帶上你同崗位月度收入的實錘,證據必須充足。
這樣做一般有兩種結局,一個是黑店給你補足,到期請你滾蛋;第二個結局是,黑店付出當月工資,立馬讓你滾蛋。注意保護好自己。
做好心理準備,不打無準備之仗。
不怕犧牲,排除萬難,去爭取更大勝利!
勞動合同的內容有很多,其中就有勞動合同、最低工資等工資方面的內容,目前很多省市都有了最低工資的標準,它規定企業每個月給員工的工資必須要高于相關標準,那么,勞動合同上的基本工資一欄能低于最低工資嗎?勞動合同中的基本工資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是可以的。
如果合同期間的實際工資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用人單位就違反了《勞動合同法》。依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勞動報酬標準不得低于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而所謂的勞動報酬是指除加班工資以外的實發工資總額。因而要看公司的工資結構,如果工資結構只有基本工資一項,那么基本工資應當等于或者大于最低工資標準;如果工資結構包括基本工資/提成/補貼等,則要看實發工資總額是否低于最低收入而不是對單純的看基本工資。完畢。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五十五條集體合同中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準不得低于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標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中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準不得低于集體合同規定的標準。謝謝邀答!實際上,現行法律并沒有明確實習生的工資標準,只是提到實習期間,實習單位要適當給予一定的勞動報酬。現實生活中,有的實習單位甚至不給實習生報酬,也引起很多實習生的不滿,自己同樣也付出了勞動,為什么不能獲得工資或勞動報酬呢?實習單位應給多少呢?
一、實習的雙方不具有勞動關系。
實習,是指學生在校期間,到單位的具體崗位上參與實踐工作的過程,其針對的是在校學生,是學校根據專業培養及教學目標,制定社會實踐計劃,組織在校學生到企業或者用人單位實習。這種實習本身的目的在于接觸社會,實踐自己在書本上學到的理論知識,而不是專業訓練,其根本目的在于教學。實習的大學生與學校有著高等教育的關系,大學生的檔案等個人履歷文件也放在學校,單位根本無法與實習大學生建立勞動關系。
二、實習生不能享受最低工資標準的保障。
具有勞動關系的雙方是由勞動法調整的。勞動法所維護的“勞動利益”是一種社會利益。勞動關系的勞動者享有較多權利,承擔較少義務,用人單位必須在保障最低標準之上與勞動者進行協商。這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而實習生個單位不具有隸屬關系,實習生在實際工作中是相對獨立的。雙方主要受民法調整,主要遵從當事人意思自治,幾乎沒有最低保障的限制,報酬多少是要經過雙方協商的。
三、實習單位應合理支付一定報酬。
所說實習生實習的目的是提高對生產和生活的應變能力,彌補課堂教學的不足。但畢竟實習生在實習單位盡心盡力工作,也付出了很多心血和勞動,獲得一份收獲當然也是合情合理的。同時,國家有關部門和地方對此也有規定,《中等職業學校學生實習管理辦法》中第八條規定,實習單位應向實習學生支付合理的實習報酬。學校和實習單位不得扣發或拖欠學生的實習報酬。當然這雖然是原則性的規定,而且各地標準不一,但畢竟還是有可以遵循依據的。
可見,作為一個還在校門的學生來說,為了能提前認識到社會,踏入實習的大門,見識到豐富多彩的生活,無疑是一種促進和提高,是多少金錢都難以買到的,又何必為了短期的實習工資去計較生氣呢。當然作為實習單位也不應吝于刻扣實習生的心血報酬,何況他們還是社會和單位建設發展的脊梁呢!更何況優待員工還能為單位積累良好的品牌、口碑和聲譽,促進單位的發展呢!您認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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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工資的80%,如果你的合同工資就是最低檔工資了,當然就可以低于最低檔工資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