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名購房協議有法律效力嗎_借名買房合同有效嗎?
特邀律師
你好!
這類似事情,大多數存在限購的地方,存在的原因可能是自己沒有資格買房,或者是有資格買房,但有房已經不能再買了。實際中如果出現了,后續應該咋個處理呢?
一、如果你們之間有協議,則協議的效力受法律保護。
根據物權法:“第十五條 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 ”。
依據這一條,如果雙方之間簽訂了協議,則是有效的。
二、由于不動產權證是登記在你朋友的名下,法律上所有權就是你朋友。
根據物權法:“第九條 不動產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
“ 第十七條 不動產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享有該不動產的證明。不動產權屬證書記載的事項,應當與不動產登記簿一致;記載不一致的,除有證據證明不動產登記簿確有錯誤外,以不動產登記簿為準。”
三、這種方式存在的風險
1、道德風險 一旦你朋友不按照你們之間的協議執行,違背了國人傳統道德觀念:誠實守信,你們之間朋友都關系就破裂了。
2、被處置喪失財產的風險 一旦出現你朋友私自處理,第三人只要是善意的,你是無法對抗第三人的。比如:出售過戶、抵押借款無力償還被強制執行等等。
根據物權法:“一百零六條 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
(一)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價格轉讓;
(三)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
受讓人依照前款規定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的,原所有權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賠償損失。 ”。
3、無處置權風險 由于權利證書名字書是你朋友,你想單獨處置,是無權處置的。
四、如果不是必須,建議慎用。
無論你以誰的名義購買,風險都非常之高。一方面,有的人在利益面前良心盡失,如果昧著良心,你有可能造成你巨大的損失。二個是有各種意外,如果你委托的持有房產姓名的人即使本人沒出現什么問題,他的配偶子女等其他因素對外有債務,有可能產生相關的法律后果,是你主觀上不能控制的。第三種情況房產持有人自己發生了意外,證明這套房產是你購買的不存在很大障礙。
總之,不建議你以其他非本人的名字買房產,后患無窮。
無人邀請,湊巧看到來回答下。
先說結論,辦法本身是可行的,但是這個辦法有很多風險,想借名買房不是不可以,關鍵看你能不能承受這些風險。
接下來我詳細說下借名買房的原因及風險。剛好之前在頭條號有給大家科普過。這里弄一個精縮版。
合同法第五十二條 合同無效的法定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非著名胡見榮律師專注房產糾紛實務,由我來給你最接地氣的解答。
首先,房子作為不動產,權屬登記證書具有對外公示的效力。也就是說房產證是證明房產所有人的強有力的證明,任何人看到本人持有房產證,都有充分的理由相信這就是他的房子。
如果合伙買房登記在朋友名下,會有很大的風險。第一,你的朋友甚至可以不經過你的同意單方自行處置該房產;第二,房產登記在你朋友名下,他若與他人發生經濟糾紛,第三人通過不動產查詢,完全可以對他名下的這套房產采取查封保全措施;第三,有可能與他的配偶、父母、子女之間產生爭議,例如他突發意外發生財產繼承時。等等
雙方間簽訂協議,只能在你們雙方內部之間產生效力,一般情況下,第三人不可能知道你們合伙買房的事實,私下的協議約定還是不能對抗不動產證書的公示效力。只要相關第三人是不知內情的善意第三人,你就難以用內部協議來對抗。
既然是合伙買房,一般情況下會各自出資多少錢共同購買,我建議雙方間根據出資比例,對房產可以辦理按分共有的共有證。
如果實在不能辦理共有證的,再考慮雙方簽訂內部協議,協議更應該注重如何防范以上風險以及萬一出現上述風險如何保障自己利益。
這個問題還是比較專業和復雜的,只能簡單的給大家做一個概要的解答,具體還要根據每一個當事人的具體情況進行分析。
所謂借名買房,大家首先要知道它的基本概念。借名買房,顧名思義就是借用了別人的名字,也就是說自己掏的錢,但是房產卻沒有登記在自己的名下,卻登記在了別人的名下,為什么要這么做?可能會出于很多原因。最常見的原因就是自己也沒有購房資格。
這樣一來,也許有人會問,那風險豈不是很大?的確這樣做的最大風險就是將來房屋的產權會產生爭議。 因為我們國家對于不動產產權的認定方法,主要是看產權證的,也就是說房產證上寫的誰的名字,誰就是房屋的產權人?但是借名買房恰恰是把實際購房人和名義購房人分離開來了。
如果一旦房產證的名義購房人反悔,說這個房子就是我的,那么實際購房人就會出現被動。此時要想爭取到真正的產權,就需要提供相關證據。
法院在認定借名買房這件事情上也是非常的謹慎的。因為我們不能輕易的去推翻房屋產權證上的登記信息。所以實際購房人要想獲得產權必須要提供非常充分的證據。最重要的證據就是,能夠證明你當時是屬于借名買房的這種意思表示的證據。一般是以書面的協議最為穩妥。 如果沒有這方面的協議,能夠下列證據進行佐證也可以,但是證明效力就會大打折扣。
例如, 1、付款的證據; 2、持有保管購房合同、契稅發票等房屋資料原件; 3、自己控制使用房屋的證據; 4、借名買房的合理理由。
總之借名買房這件事情是非常的復雜,而且,還要考察當事人借名買房是否違反了國家的政策,如果違反了國家政策,這種買賣本身就是無效的。所以建議當事人還是根據的情況有針對性的咨詢律師比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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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買房合同,如果所簽訂的內容沒有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沒有違反公序良俗,或者沒有顯示公平,讓對方有重大誤解的情況,只要能表述清楚房屋的實際產權人是誰,名義產權人是誰,房屋將來如何處理等,一般都是有效的。但是借名買房依然會存在很大的風險,建議當事人謹慎處理。
在借名購房中,涉及雙重法律關系:一為內部關系,即借名人和出名人之間的借名購房合同關系;二為外部關系,即借名人或出名人將房屋出賣給第三人,形成其和第三人的買賣合同關系。
先探討借名購房的內部法律關系,即借名購房合同的法律性質及其效力。我國合同法并未將借名購房合同作為典型合同予以規定,故其為非典型合同,即無名合同。借名購房合同側重于借名人和出名人之間的信賴關系,借名人將自己出資購房經他人允諾而登記他人名下,其法律性質與委托合同相似,故可類推適用委托合同的相關規定。
應注意的是,借名購房合同不是信托合同。在信托合同中,受托人不僅取得信托財產的所有權或其他權利,且其對信托財產有積極管理和處分的權利;而在借名購房合同中,借名人對財產仍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此外,借名購房合同也不是通謀虛偽表示。在通謀虛偽表示中,表意人沒有作出意思表示的真意,相對人對此明知并達成合意,因此該意思表示在當事人之間無效。而在借名購房合同中,借名人確有將房屋登記于他人名下之法律拘束意思,出名人也在這個意義上為允諾,雙方達成真實的意思表示。因此,借名購房合同與通謀虛偽表示有別。
判斷借名購房合同是否有效,關鍵問題在于其是否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禁止性規定可分為效力型禁止性規定和管理型禁止性規定,兩者區分標準在于是否違反了公共利益。前者因違反公共利益無效,后者與公共利益無涉,應為有效。對此,應根據當事人訂立借名購房合同的目的而區分判斷:如果當事人訂立借名購房合同的目的在于購買政策性保障住房,則其因違反公共利益而無效;倘若其目的在于規避限購政策或信貸政策,因其未違反公共利益,應為有效。
這里應當明確“效力”的種類及其對應的法律規定。
行為人進行民事法律行為時,最主要的是合同行為及物權變動行為。本問就涉及到這兩方面的情形。
合同行為,受合同法調整,認定其效力,主要依據合同法;而物權行為,受物權法調整,認定其效力,主要依據物權法。
明白了上述知識,下面簡單回答如下:
——合同有效!合同中的當事人依合同內容規定產生相應的權利義務!當一方毀約時,就得依合同規定,承擔違約責任。合同,導致當事人之間產生債權債務關系!
——名義上的房屋主人,不能取得房屋的物權!應當明確并牢記這四個字:“物權法定”!具體而言,物權的取得、變更和消滅,必須依據法律的明確規定才有效!理解了這一點,就明白了前面所說的,當事人到律師所簽的的有關房子真實主人的合同,為何是債權債務關系,而不是物權關系。簡單地說:協議中約定房子是某人的,這種行為,是當事人雙方的約定,并不是國家法律明確規定的單方的命令規定。當事人的約定,不能違背國家的法律!
我國的法律明確規定,不動產物權的取得、變更和消滅,采取登記生效主義;動產物權變動,系取交付生效主義。就本案而言,房屋的所有權人(物權所有人),就看是登記在誰的名下!
這個持有房產證的人,可行使對該房的所有權,包括處分權,也就是可把房子出賣。
簡而言之,本案中協議上房子的主人,在律師所簽訂協議的行為,僅僅是取得了債權的效力,而對合同中的房子,不具有物權效力!